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仲裁)階段:已開庭審理、尚未判決
●控股股東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29,497.80萬元
●對本公司的影響:本次公司控股股東涉及的訴訟事項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各項工作尚未造成不利影響,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因法院開庭審理後尚未作出判決,暫時不會對公司的控制權產生影響。
一、本次訴訟受理及裁定的基本情況
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東長城影視文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集團”)的通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7日受理了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吳證券”或“原告”)與長城集團(以下或稱“被告”)的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一案。2019年1月25日,長城集團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2019年3月15日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2019年4月11日,長城集團不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權異議民事裁定,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5月27日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2019年8月14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判決。
二、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案號:(2019)蘇05民初7號
(二)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9999137720519P
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5號
被告:長城影視文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000563316762T
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西路778號2幢3020號
(三)事實與理由
2016年12月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給原告,原告為其提供融資,被告到期按照約定的價格購回。同日,雙方簽訂編號為43636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
約定被告以其持有的證券代碼600671的股票2,500萬股質押給原告,融資本金35,000萬元,融資年利率5.7%,違約金比率為日萬分之三,2017年12月8日到期後按約定價格回購。上述協議簽訂後,原告按約向被告放款,雙方並辦理了股票質押手續。
2017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償還本金6,000萬元。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協議》一份,並達成一致,就編號為43636的交易協議達成補充約定,回購期延長至2018年12月7日,延期後的年利率為6.3%。
現上述業務已經到期,但被告未能按約支付購回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約履行回購義務並承擔支付違約金、律師費的違約責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四)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購回款本金290,000,000元、支付利息4,263,000元(暫計算至2018年12月13日,之後按年利率6.3%支付至全部本金還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35,000元(暫計算至2018年12月13日,之後按每日萬分之三支付至全部本金還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280,000元;
4、判令原告有權就證券代碼600671的股票2,500萬股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項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三、本次訴訟進展及判決情況
1、2019年1月25日,長城集團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請求法院將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9年3月15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2019)蘇05民初7號民事裁定:駁回長城集團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
2、2019年4月11日,長城集團不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蘇05民初7號民事裁定,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19年5月27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2019)蘇民轄終162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3、2019年8月14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截至本公告日,法院尚未判決。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除上述事項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無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1、本次公司控股股東涉及的上述訴訟事項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各項工作尚未造成不利影響,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因法院開庭審理後尚未作出判決,暫時不會對公司的控制權產生影響。
2、公司將密切關注上述事項的後續進展情況,並督促控股股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3、公司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報刊及網站刊登的信息為準。
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民事起訴狀》;
2、長城集團《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3、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4、長城集團《管轄權異議上訴狀》;
5、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
6、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
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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