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電南京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訴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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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已受理。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公司全資子公司南京國電南自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之全資子公司南京南自成套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自成套”、“原告”)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額:判令被告支付貨款人民幣10,0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是否會對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案件尚未審結,公司目前暫時無法判斷是否對公司損益產生影響。

一、 訴訟的基本情況

南自成套因與上海春申汽配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一”)、金盛置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二”)、上海輸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及上海飛隆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存在買賣合同糾紛,訴至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書》【(2019)滬0112民初33864號】及《傳票》,通知此案於2019年10月9日開庭。

二、 訴訟案件事實、請求

1、基本情況

訴訟機構: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訴訟地:上海市

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南京南自成套電氣設備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樓區新模範馬路38號

被告一:上海春申汽配市場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閔行區銀都路2988號

被告二:金盛置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樓區建寧路29號1101室

第三人:上海輸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楊浦區武東路198號702-1室

第三人:上海飛隆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工業園區秀山路24號138室

2、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驗收合格貨款人民幣7,1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22,201.33元(以7,160,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自2018年7月20日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暫計算至2019年5月22日,實際計算至被告支付之日);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送電一次款人民幣2,8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實際計算至被告支付之日);

(3)判令被告二對於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3、案件事實及理由

2016年12月21日,原告、被告一、第三人上海飛隆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顓橋鎮878街坊1/2丘項目配電房設備供貨及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下稱“配電房項目”),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一供應10KV配電房設備,設備款總價為含稅人民幣9,320,000元。同日,原告、被告一、第三人上海輸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上海顓橋鎮878街坊1/2丘項目變電站設備供貨及安裝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下稱“變電站項目”),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一供應35KV變電站設備,設備款總價為含稅人民幣 5,000,000元。上述兩項目被告一均應於設備到場、初驗合格後向原告支付20%的合同款項,於安裝調試完畢、驗收合格、正式送電後20個工作日內向原告支付至70%的合同款項,正式送電滿一年後20個工作日內向原告支付至90%的合同款項。

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將設備全部發運到場,案涉配電房項目、變電站項目於2018年5月22日竣工驗收合格,並於2018年5月25日完成正式送電。按照合同約定,被告一應支付至90%的合同款項,計人民幣12,888,000元。截止起訴之日起,被告一僅支付2,864,000元,尚欠付原告到期貨款人民幣10,024,000元,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

被告二作為被告一的控股股東,其應當對於被告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已履行完配電房項目、變電站項目的全部合同義務,被告一應按約及時支付到期90%的合同款項。但被告一卻拖延付款至今。

三、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因案件尚未審結,公司目前暫時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上述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還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備查文件

1、 《民事起訴狀》

2、《受理案件通知書》【(2019)滬0112民初33864號】

3、《傳票》【(2019)滬0112民初33864號】

特此公告。

國電南京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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