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山藥業控股股東涉訴訟 涉案金額2.9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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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晚間,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600671.SH)發佈其控股股東涉及訴訟及進展公告:

該案件所處訴訟(仲裁)階段為已開庭審理、尚未判決;其控股股東為被告;涉案金額:29,497.80萬元。天目山藥業稱該訴訟事項對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各項工作尚未造成不利影響,目前公司生產經營情況正常。因法院開庭審後尚未作出判決,暫時不會對公司的控制權產生影響。

杭州天目山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東長城影視文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集團”)的通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月7日受理了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吳證券”或“原告”)與長城集團(以下或稱“被告”)的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一案。

2019年1月25日,長城集團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2019年3月15日被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2019年4月11日,長城集團不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權異議民事裁定,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年5月27日被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2019年8月14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判決。

2016年12月9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協議》一份,約定被告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質押給原告,原告為其提供融資,被告到期按照約定的價格購回。同日,雙方簽訂編號為43636的《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協議書》,約定被告以其持有的證券代碼600671的股票2,500萬股質押給原告,融資本金35,000萬元,融資年利率5.7%,違約金比率為日萬分之三,2017年12月8日到期後按約定價格回購。上述協議簽訂後,原告按約向被告放款,雙方並辦理了股票質押手續。

2017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償還本金6,000萬元。同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協議》一份,並達成一致,就編號為43636的交易協議達成補充約定,回購期延長至2018年12月7日,延期後的年利率為6.3%。

現上述業務已經到期,但被告未能按約支付購回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認為,被告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約履行回購義務並承擔支付違約金、律師費的違約責任。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請,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購回款本金290,000,000元、支付利息4,263,000元(暫計算至2018年12月13日,之後按年利率6.3%支付至全部本金還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435,000元(暫計算至2018年12月13日,之後按每日萬分之三支付至全部本金還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280,000元;

4、判令原告有權就證券代碼600671的股票2,500萬股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項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

5、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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