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律規定,以下合同為無效合同

法律 今日頭條 法制 社會 羅爺法律 羅爺法律 2017-08-26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為無效的合同。

2017,法律規定,以下合同為無效合同

圖自網絡

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這裡要注意的一點是,需損害國家利益,若僅是損害公民個人利益,那只是可撤銷的合同;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二者缺一不可。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主觀因素是當事人惡意串通,客觀方面是合同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在締約目的和內容上是非法的。例如:當事人通過訂立虛假合同以達到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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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這類合同主要包括以從事犯罪或者幫助犯罪為內容的合同,危害社會秩序的合同;有損人格尊嚴的合同,危害家庭關係的合同,等對公共利益有損害的合同。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從合同自身看,是指締約目的、合同內容和形式違反了強制性規範。但有時形式違法不導致合同無效,例如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但實際上並沒有,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義務,一方已經接受,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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