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經勞動部門介紹,羅冬英、劉金蓮、喻桂香、簡正蓮四名下下崗工人與新餘一酒業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但此後她們一直在家待工。同年12月,因酒業公司未能向有關部門申請到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貸款,致使公司在較長的時間內無法投產,為此公司向她們四人提出解除用工合同。羅冬英四人要求公司向她們支付待工期間兩個月的生活費,因公司不同意支付,雙方產生糾紛。於是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裁決,請問他們能拿到生活費嗎?
知識點:《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期周內的,用人單位應該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的勞動,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案例解析:本案經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酒業公司應支付羅冬英四人生活費。經江西省新餘市渝水區法院多方努力,四職工高興地從法院領取到了兩個月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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