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與個人能約定解除條件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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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在員工入職時會跟員工約定,如果不能滿足多少業績,員工必須主動離職。事實上,這種行為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那麼,公司能與個人能約定解除條件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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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在員工入職時會跟員工約定,如果不能滿足多少業績,員工必須主動離職。事實上,這種行為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的。那麼,公司能與個人能約定解除條件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公司能與個人能約定解除條件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基本案情】

胡某於2015年2月1日進入某科技公司擔任銷售部高級客戶經理,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滿後,胡某的銷售業績一直未能達標。2015年7月1日,應公司要求,胡某與單位簽署了《個人業績改進計劃》,該計劃中公司給予胡某3個月的觀察期,胡某承諾2015年7月至9月期間其本人每月的銷售業績不低於5萬元,如未能完成該銷售業績,胡某需自行提出辭職。後胡某未能完成該銷售業績。2015年9月30日,某科技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離職的約定為由,要求胡某離職並收回了辦公電腦、考勤卡等。胡某依照公司要求辦理了離職手續,但不認為是自行離職。後胡某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判決】

經勞動仲裁委審理後認為,本案實質上是某科技公司與胡某約定了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但該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故公司要求胡某離職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支持了胡某的仲裁請求。

【案件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胡某與單位簽署的《個人業績改進計劃》中的自動離職是否符合勞動法中規定的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胡某未能完成銷售業績,屬於不能勝任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某科技公司與胡某的約定,實際上是在胡某不勝任時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且可以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該約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以這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補償金: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補償,計算方法是按照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應得勞動報酬,包括加班費、獎金等,乘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勞動者的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就按照一年計算,不足6個月就按照半個月計算。

賠償金: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計算方法是經濟補償金乘以2,時間從勞動者入職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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