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第二天公司發了年終獎,法院:公司要補發

法律 法制 職場 廣州日報 2018-12-02

一家公司與員工剛解除勞動合同,次日就發年終獎,員工能否拿到這筆錢?該離職員工訴至法院,索要年終獎,法院二審判決企業應支付該員工2.2萬元年終獎。

2013年3月,符某入職廣州市某自動變速箱有限公司。2017年1月19日,公司解除與符某的勞動合同。次日,即1月20日,公司向在職員工發放2016年度的“在職激勵金”,以公司2016年度業績為考量因素,基本計算方式為勞動者2016年度出勤率×基本工資×月份。

該公司未向符某發放在職激勵金,符某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公司向其支付2016年“在職激勵金”及其他請求,仲裁裁決駁回符某仲裁請求。符某不服,向一審法院起訴。

一審判決駁回符某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自動變速箱公司支付2016年度在職激勵金22000元給符某。

法官說法:解除勞動合同與發激勵金僅差一天 應核發給原告

被告公司在本案中發放的“在職激勵金”,實為年終獎金。實踐中,常因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必須在職為由,拒絕對已經離職的勞動者發放年終獎,引發此類糾紛。

經辦法官表示,如果該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的,勞動者請求支付,應予以支持。勞動者在年終獎對應的考核年度不滿一年的,用人單位也應該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佔全年工作時間的比例發放年終獎金。

本案中,綜合“在職激勵金”的構成、計算方式、分配方案形成時間等分析,計算標準是以2016年度公司業績為考量因素,計算方式考慮的是2016年12月仍在職的員工出勤率,分配方案形成時間為2017年1月16日早於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2017年1月19日,本案中,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與發放“在職激勵金”的時間僅相差一天,故符某應屬核發“在職激勵金”的對象。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張靜霞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吳一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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