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文書鑑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捷信公司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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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裁判文書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馳諮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粵民申825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第**大街**號泰達MSD-C區**座**-**層。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胡孔洪,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賈設,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黃XX(曾用名:黃XX),女,1987年5月26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徐聞縣。

一審原告:深圳捷信信馳諮詢有限公司(原名稱為:深圳捷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福華**路**號免稅商務大廈**樓**-**單元和**樓整層層。

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

再審申請人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信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黃XX,一審原告深圳捷信信馳諮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粵03民終211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捷信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一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錯誤,二審未能糾正。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貸款所產生的貸款管理費、靈活還款服務包費、違約金的性質與利息性質不同,一審將其與利息混為一談,籠統地作為貸款利息處理,顯然與事實不符。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存在明顯的錯誤。一審法院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處理本案的利息計算。捷信公司是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消費金融公司,持有《金融許可證》,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而非民間借貸糾紛。根據《規定》第1條第2款,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該《規定》。3.一審判決存在明顯的漏判、超判情況,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應依法再審。捷信公司的訴訟請求是要求按個人信貸合同約定計算的利息、貸款管理費等費用,均計算至取消分期日前1日,並要求從取消分期日(即2016年5月3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一審判決黃XX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貸款本金及相應費用(該所有費用應以年利率24%的標準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2月17日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依據該判決,對於2016年2月17日逾期之日至2016年5月3日取消分期日之間的部分,即僅支持了按個人信用貸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貸款管理費等費用中按年利率24%以內的部分,但對於超出年利率24%的部分未予以處理,一審判決沒有駁回捷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的判項,屬於明顯的漏判。對於取消分期之後的部分,捷信公司只是訴請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但是一審判決按年利率24%支付至實際履行之日,明顯超出了捷信公司的訴訟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十一款規定,原判決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4.二審判決未能糾正一審判決部分認定事實錯誤,還出現了新的錯誤,將雙方約定的利息、貸款管理費、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違約金均作為違約情形出現時的損失金額,這是對金融現象的不瞭解、不尊重。5.二審判決認為本案不能適用《規定》,但又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存在明顯的矛盾和錯誤。二、本案個人消費信貸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情形,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三、捷信公司貸款定價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截至目前,銀監會並未就產品的定價及息費水平對捷信公司做出過任何處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不再設定上限。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規對消費金融貸款利率予以具體限制,捷信公司對本案產品的定價沒有違背現行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基於捷信公司貸款對象的信用狀況,捷信公司要求較高的風險補償即相應貸款定價較高是具有經濟學上的依據,符合經濟客觀規律,具有合理性。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捷信公司起訴要求黃XX歸還貸款本金、利息,貸款管理費、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違約金,黃XX抗辯認為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及利息過高。為規範金融秩序,我國對高利貸行為嚴格依法規制,貸款人主張的各項費息如顯著背離實際損失,借款人提出調整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原判決經審查認為捷信公司主張的利息、貸款管理費、月靈活還款服務包費、違約金明顯背離了因借款人逾期還款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並無不當。一審判決直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欠妥,但是二審判決已對此予以糾正,捷信公司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對於取消分期之後的利息部分,捷信公司訴請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逾期利息,一審判決按年利率24%支付至實際履行之日,超出了捷信公司的訴訟請求。但是,該判項系對黃XX不利,而黃XX並未對此提出上訴,屬於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二審判決未對此作出調整並無不當。一審判決遺漏判項駁回捷信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亦有瑕疵,但不影響本案實體處理結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維持”之規定,二審判決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捷信公司的再審申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再審事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捷信消費金融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李洪堂

審判員 張怡音

審判員 辜恩臻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靜

書記員潘萬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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