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員工籤的合同造成公司數百萬損失,要老闆背黑鍋?

法律 法制 職場 我顧問 我顧問 2017-10-10

案例

張某原為宏發大型機械公司的業務員,2013年被公司解聘,張某在職時持有宏發公司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便跑業務,離職後宏發公司疏忽未追回其手上的空白合同書。2004年10月,張某利用其原有的空白合同書兩份以宏發公司的名義與三環公司訂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三環公司向宏發公司訂購價值2500萬元的大型機器設備一批,由於一直都是張某代表宏發公司與三環公司溝通,三環公司將250萬前期款轉到張某銀行賬戶,張某收了250萬後失蹤,三環公司遂以違約為由,要求宏發公司承擔數百萬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張某原為宏發公司的員工,其工作職責就是跑業務,且長期代表宏發公司與三環公司洽談業務,在其離職之後,張某手上仍持有宏發公司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綜上所述,張某離職後宏發公司未盡通知義務,作為善意一方的三環公司有理由相信張某是具有代理權的,在法律上叫做表見代理。

相關法律規定:《合同法》第49條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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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無權代理,即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實施的代理行為。

2、代理行為外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理由。

(1)存在有代理權授予的外觀,即代理行為外在表現上有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實。比如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書或者其他表明其具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等,這些形成了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外觀。

(2)相對人對行為人有代理權形成了合理信賴。相對人對外表授權的信賴是否合理,應當以是否有正當理由作為判斷標準,如上述案例,張某原為宏發公司的員工,且之前也是代表宏發公司與三環公司洽談業務,這可以使三環公司形成合理的信賴。

3、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這裡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訂立合同的行為,其他可以適用代理的行為同樣包括在內。如果相對人與無權代理人最終並沒有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必然不會有表見代理的發生。

4、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相對人不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且對其“不知道”沒有主觀上的過失。如果相對人明知行為人為無權代理,卻與其成立法律行為,那就是明知故犯,對行為後果自負其責,在上述案例中三環公司不知道且不是應當知道張某不具有代理權,故其可以認定為善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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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可能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有:

其一,被代理人以書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他人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實上他並沒有對該他人進行授權,第三人信賴被代理人的表示而與該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其二,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委託授權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但尚未收回委託授權書,相對人基於對該代理證書的信賴,與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其三,代理關係終止後被代理人未採取合理措施公示代理關係終止的事實並收回委託授權書,導致相對人不知道代理關係終止而仍與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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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在此案例中,雖然宏發公司並未直接授權張某去簽訂此合同,但是宏發公司也未預判到即將發生的風險,未做好風險防控,如在宏發公司有常設的法務部或者法律顧問,則可以大大降低這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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