籤不籤勞動合同,企業說了不算

法律 法制 社會 法在 2017-07-18

蘇先生是企業的"老員工",他早在2001年4月3日就入職公司,2011年雙方又簽訂了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2014年7月18日,公司以合同到期為由,通知蘇先生不再續簽合同並要求辦理交接手續。

蘇先生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同意終止合同。隨後,蘇先生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及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籤不籤勞動合同,企業說了不算

籤不籤勞動合同,企業說了不算

案情評析

法院審理認為,蘇先生在公司連續工作時間超過十年,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未按蘇先生的要求籤訂,須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此外,公司不僅不與蘇先生續簽合同,反而以勞動合同期滿為由終止了雙方勞動合同,剝奪了蘇先生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屬於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向蘇先生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因此,法院最終判決支持了蘇先生的訴訟請求。

拒籤無固定期限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

法官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符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即應與之簽訂。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訂立反而以合同期滿為由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屬於違法終止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繼續履行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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