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凡谷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湖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武漢凡谷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7年9月1日收到湖北證監局《關於對武漢凡谷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7]26號)(以下簡稱“《決定書》”)。現將《決定書》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武漢凡谷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6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預計2016年度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為-4,000萬元至-3,000萬元。2017年2月24日,公司披露業績快報,預計2016年淨利潤為-3,603.28萬元;3月25日,公司披露業績快報修正公告,預計2016年度淨利潤為-1.65億元;4月26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報顯示2016年度淨利潤為-1.65億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對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作出修正,且2016年經審計的淨利潤與業績預告及第一次業績快報中披露的淨利潤存在較大差異。同時,公司2016年半年報和2016年第三季度報告也進行大額更正,半年報淨利潤由2,051萬元調整為482萬元,三季報淨利潤由-2,796萬元調整為-6,729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有關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針對上述違規行為,深刻反思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認真整改,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識和規範運作水平。

你公司應當在2017年9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對《決定書》指出的上述問題高度重視,將深刻反思在信息披露、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按照《決定書》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認真落實各項整改措施,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意識和規範運作水平。

特此公告。

武漢凡谷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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