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於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關於收到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0982 證券簡稱:*ST中絨 公告編號:2019-78

本公司管理人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管理人於2019年8月9日收到國家稅務總局銀川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書》(銀稅一稽處﹝2019﹞33073 號)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銀稅一稽罰﹝2019﹞33045 號),現將具體情況公告如下:

一、《稅務處理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一)違法事實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寧01刑初18號)的審判結果,2012年至2013年間,你單位與群泰國際商貿有限公司、東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中國數碼商城有限公司、德利紡織(香港)有限公司、香港鴻源紡織品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簽訂了489份虛假的出口銷售合同,不提供資金和產品,只借用你單位的出口資質,假報出口業務,通過虛假收匯,提供虛假資料,在無貨出口的情況下,通過“買單”、“配貨”申報出口,獲得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後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第一條:“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假報出口”,是指以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一)偽造或者簽訂虛假的買賣合同;(二)以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有關出口退稅單據、憑證;(三)虛開、偽造、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的發票;(四)其他虛構已稅貨物出口事實的行為。”之規定,2012年至2013年間,你單位虛假報關出口貨物合計119,111,708.59美元,騙取出口退稅款120,330,654.53元,其中:2012年55,853,690.36元(其中:4月3,025,430.92元、5月7,561,235.60元、6月9,943,349.96元、7月4,140,100.40元、8月152,742.30元、9月2,101,274.55元、10月12,312,476.94元、11月6,567,828.30元、12月10,049,251.39元),2013年64,476,964.17元(其中:1月15,634,563.80元、2月5,127,994.15元、3月16,564,043.40元、8月23,127,452.39元、9月2,139,006.43元、12月1,883,904.00元)。

(二)處理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追繳騙取的退稅款120,330,654.53元。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6)寧01刑初18號):“……本院認為,被告人馬生國身為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中銀絨業繳納稅款後,夥同被告人林慧斌、魏錦鋒、劉金野、張文鎮採取假報出口的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2,033.065453萬元人民幣已追繳至銀川市人民檢察院的贓款人民幣11007.74萬元,扣押的被告人林輝斌、魏錦鋒的現金2.2萬元,均由該院上繳國庫;違法所得不足部分繼績向五被告人追繳或責令退賠。”的審判結果,11,009.94萬元稅款已由法院判決繳入國庫,對已入庫的 11,009.94萬元稅務機關不再追繳,差額10,231,254.53元繼續追繳,其中:2013年8月6,208,344.10元、9月2,139,006.43元、12月1,883,904元。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靈武市稅務局將上述稅款及滯納金繳納入庫,並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調整。逾期未繳清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強制執行。

你(單位)若同我局(所)在納稅上有爭議,必須先依照本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自上述款項繳清或者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

(一)違法事實

略,同《稅務處理決定書》違法事實之描述。

(二)處罰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第24號公告)第十三條第六款:“(六)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之規定,決定對上述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行為,除追繳所騙取的退稅款120,330,654.53元外,並處1倍的罰款,即120,330,654.53元。以上應繳款項共計120,330,654.53元.限你單位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國家稅務總局靈武市稅務局繳納入庫。到期不繳納罰款,我局(所)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對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將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其他應說明的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及整改措施等

1、人民法院已對時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馬生國及其他主要責任人員林慧斌等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未認定公司涉及單位犯罪。

2、上述涉稅案件對本公司2012-2013年度財務數據產生相應影響,公司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的相關規定,對前期會計差錯進行了更正,並對受影響的各期合併財務報表進行了追溯調整,詳見本公司2017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的《2017-36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前期會計差錯更正及追溯調整的公告》以及當日披露的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2016年度報告全文、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關於對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控股股東涉稅案件導致的對歷年財務報表差錯更正情況的專項說明等文件。根據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述專項說明,作為公司2012-2015年度年報審計機構,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認為公司就實際控制人涉稅案件對公司財務報表的影響情況進行的自查,其原則、依據和方法基本合理,未發現相關差錯更正重述金額存在重大不合理情形。

3、2016年後公司進行了一系列自查及整改工作,加強分、子公司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簽訂審核流程:完善資金支付審批制度,保障公司資金支付安全:嚴控開票流程,完善內部財務報告流程控制制度,加強過程監控:加強子公司財務管理;不斷加強內部控制教育和培訓,進一步提高全體員工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度;持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內部控制執行,強化內部控制監督檢查。

4、因上述涉稅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17年8月對本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詳見本公司2017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披露的“2017-92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對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的決定》的公告”。

公司本次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和處罰決定書涉及的違法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不存在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不存在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不觸及《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董事會對上述涉稅事項深表歉意,將盡最大努力依法維護公司自身權益,並將對上述涉稅事項收集和掌握的證據材料再行認真梳理、歸納,如可行將在法定期限內向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

公司將嚴格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及時做好有關信息披露工作,並提醒廣大投資者: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及《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