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應訴通知書》的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應訴通知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600654 證券簡稱:*ST中安 公告編號:2019-068

債券代碼:136821 債券簡稱:安債暫停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尚未開庭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新增涉案的金額:58,534,661.90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公司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具體影響數額。

一、訴訟概況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6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民事訴訟的《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

根據《應訴通知書》顯示,法院已受理150名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其中14名原告起訴公司;1名原告起訴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35名原告起訴公司、塗國身;10名原告起訴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4名原告起訴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14名原告起訴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塗國身;38名原告起訴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塗國身、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7名原告起訴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24名原告起訴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塗國身、周俠、吳巧民、黃峰、邱忠成、朱曉東、殷成良、蔣志偉、常清、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3名原告起訴公司、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塗國身、周俠、吳巧民、黃峰、邱忠成、朱曉東、殷成良、蔣志偉、常清。

二、訴訟的基本情況

(一)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14名自然人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投資損失(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人民幣4,327,401.7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術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投資差額損失人民幣299,612.25元。

(三)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35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塗國身

訴訟請求:

(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5,611,300.18元;

(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四)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10名自然人

被告三:深圳市中恆匯志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

(1)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人民幣2,752,515.46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五)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四: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人民幣665,749.41元;

(2)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全部被告承擔。

(六)訴訟各方當事人

被告四:塗國身

訴訟請求:

(1)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人民幣1,542,459.48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全部被告承擔。

(七)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38名自然人

被告五: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一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人民幣7,903,558.52元;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對原告上述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一承擔。

(八)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7名自然人

被告三: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瑞華會計師事務所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賠償原告投資損失(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人民幣561,640.00元;

(2)被告三、被告四和被告五對以上賠償訴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全部被告承擔。

(九)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24名自然人

被告五:周俠

被告六:吳巧民

被告七:黃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曉東

被告十:殷成良

被告十一:蔣志偉

被告十二:常清

被告十三: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十四: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

被告十五:瑞華會計師事務所

被告十六:廣東華商律師事務所

訴訟請求:

(1)判令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人民幣31,647,555.90元,各被告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2)本案訴訟費用由全部被告承擔。

(十)訴訟各方當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含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合計人民幣3,222,869.00元,被告2至被告12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本案訴訟費用由全部被告承擔。

主要事實與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4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4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46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7號),中國證監會認定公司存在違法事實。

三、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合計284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所涉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為人民幣216,592,216.84元。

因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公司暫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具體影響數額。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對公司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披露,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並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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