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與單位是勞動關係嗎?律師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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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與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嗎?律師來告訴你

前言: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超過60歲,與工作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這是一個長期困擾法律理論與法律實務界的問題,其中有人認為勞動法並沒有禁止勞動者有工作能力而參加工作,即使超過法定年齡參加工作,雙方仍然是勞動關係,還有人認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只能是勞務關係。本人的觀點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作,一般情況下不應該認定為勞動關係,特殊情況可以有限的認定為勞動關係。下面本人從法律規定及實務操作方面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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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與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嗎?律師來告訴你

前言: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超過60歲,與工作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這是一個長期困擾法律理論與法律實務界的問題,其中有人認為勞動法並沒有禁止勞動者有工作能力而參加工作,即使超過法定年齡參加工作,雙方仍然是勞動關係,還有人認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只能是勞務關係。本人的觀點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作,一般情況下不應該認定為勞動關係,特殊情況可以有限的認定為勞動關係。下面本人從法律規定及實務操作方面分析如下:

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與單位是勞動關係嗎?律師來告訴你

一、超過退休年齡與工作單位之間關係的法律規定。

1.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人社部法定退休年齡含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5月10日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你局《關於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京勞社辦文〔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請你們按此精神解釋執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勞動合同法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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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與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嗎?律師來告訴你

前言: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超過60歲,與工作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這是一個長期困擾法律理論與法律實務界的問題,其中有人認為勞動法並沒有禁止勞動者有工作能力而參加工作,即使超過法定年齡參加工作,雙方仍然是勞動關係,還有人認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只能是勞務關係。本人的觀點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作,一般情況下不應該認定為勞動關係,特殊情況可以有限的認定為勞動關係。下面本人從法律規定及實務操作方面分析如下:

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與單位是勞動關係嗎?律師來告訴你

一、超過退休年齡與工作單位之間關係的法律規定。

1.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人社部法定退休年齡含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5月10日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你局《關於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京勞社辦文〔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請你們按此精神解釋執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勞動合同法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與單位是勞動關係嗎?律師來告訴你

二、對於此問題法律規定的現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在實際中沒有爭議,《勞動合同法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個在實際運用爭議較大,《最高法院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三》第七條,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爭議,按勞動務關係處理。在實際處理中這種情況也無太多爭議。〈條例〉21條的規定來源於《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6項,法律行政規定的其他情形,《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根據法律授權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來維護退休年齡這一基本體系,在法律上也沒有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與勞動合同法一脈相承,與《條例》的規定有所不同。這就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與之間有否有勞動關係,法律規定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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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超過60歲,與工作單位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這是一個長期困擾法律理論與法律實務界的問題,其中有人認為勞動法並沒有禁止勞動者有工作能力而參加工作,即使超過法定年齡參加工作,雙方仍然是勞動關係,還有人認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只能是勞務關係。本人的觀點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工作,一般情況下不應該認定為勞動關係,特殊情況可以有限的認定為勞動關係。下面本人從法律規定及實務操作方面分析如下:

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與單位是勞動關係嗎?律師來告訴你

一、超過退休年齡與工作單位之間關係的法律規定。

1.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第一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一)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

2.人社部法定退休年齡含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年5月10日關於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你局《關於請求對“法定退休年齡”概念予以解釋的請示》(京勞社辦文〔2001〕27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1999年3月我部下發的《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中,“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指國家法律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即:“男年滿60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請你們按此精神解釋執行。

3.《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四)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勞動合同法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與單位是勞動關係嗎?律師來告訴你

二、對於此問題法律規定的現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在實際中沒有爭議,《勞動合同法條例》第二十一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這個在實際運用爭議較大,《最高法院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三》第七條,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爭議,按勞動務關係處理。在實際處理中這種情況也無太多爭議。〈條例〉21條的規定來源於《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6項,法律行政規定的其他情形,《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根據法律授權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來維護退休年齡這一基本體系,在法律上也沒有問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與勞動合同法一脈相承,與《條例》的規定有所不同。這就是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是與之間有否有勞動關係,法律規定的現狀。

勞動者超過60歲退休年齡,與單位是勞動關係嗎?律師來告訴你

三、在司法實踐中具體處理的不同觀點。

1.以勞動仲裁為代表的,認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即不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糾紛的勞動仲裁不予處理,這種觀點在勞動仲裁派的立場是比較統一的,即認為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即不存勞動關係中的主體資格,也有一些法院直接引用《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終止來判決相關案件。

2. 以部分法院判決為代表,認為勞動者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雙方才按勞動

務關係處理,如果達到退休年齡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仍然按勞動關係處理,對於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按勞務關係處理在實務基本沒有爭議,但是超過退休年齡而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關係處理在實務爭議較大,這種處理沒有對退休年齡這一國家政策權威給予保障。

3.實務中逐漸形成的一種主流觀點,是以超過退休年齡按勞務關係處理為主,特殊情況下參照特殊勞動關係關係處理。這也是本人的觀點

如果超過退休年齡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而按勞動關係處理,看似保護了超過退休年齡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實則是擾亂了整個勞動法系的平衡,損害了勞動法系中退休年齡的穩定。試問70多歲了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被單位招用也按勞動關係處理,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發生工傷時單位承擔工傷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招用年齡大工人的風險陡增,還不如招用年輕員工風險更小,還有哪家企業會招用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呢?因此實際這樣反而會導致沒有企業會招用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實則是損害了超過退休年齡者的勞動權利。在實務中超過退休年齡的一般情況按勞務關係處理,特殊情況下參照特殊勞動關係處理。更符合實際情況,維權勞資雙方的權利。

建議:針對於超過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與單位是否有勞動關係,各地處理各自行其的現狀,最好由全國人大常委員會就《勞動合同法》這一問題做出立法解釋。或者由最高法院對此問題先形成統一認識,可以先以民事審判會議紀要的形式下發,條件成熟的可以出臺司法解釋明確適用法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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