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詳解」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否變更為無固定期限?

法律 法制 社會 快律 2017-05-12

案例簡介

李先生在某公司已經連續工作多年,公司每年與李先生續簽一次一年期的勞動合同。不知不覺中李先生已在該公司連續工作了十年以上,又到了續簽勞動合同的日期,李先生願意繼續留公司工作,公司對李先生也比較滿意,於是雙方經協商又續簽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簽訂後,雙方按以往慣例履行合同。

「案例詳解」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否變更為無固定期限?

不久,李先生聽說勞動法規定:只要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是,李先生就找公司交涉,要求單位按勞動法的規定將一年期勞動合同改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認為這份合同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要改期限也要經協商一致,現公司不同意李先生提出的改期限要求。雙方於是發生爭議,李先生即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將一年期勞動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例詳解」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否變更為無固定期限?

李先生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自己已在公司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單位在續簽合同時就應當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雙方雖然簽訂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但這份合同非本人自願簽訂,因此要求將一年期限合同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認為:一年期限勞動合同是雙方經協商簽訂的,不能由一方說改就改;勞動法規定簽訂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協商一致,現公司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同意變更原訂合同。

快律解析

按《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規定,"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有三個:一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二是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雙方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上規定還表明:"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只在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時發生,是對雙方勞動合同續訂中有關期限的一種限制性規定。

以上規定表明,雙方訂立勞動合同,其合同期限的最終確定,還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當事人就合同所有條款包括期限條款經協商達成一致,勞動合同就依法訂立了。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當然是有效的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依法履行該勞動合同。

本案中,李先生雖然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但李先生與公司協商一致簽訂了一份一年期的勞動合同,該份勞動合同依法成立;李先生在合同履行中如要變更合同條款,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案例詳解」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否變更為無固定期限?

仲裁結果

李先生只有提供證據,以證明用人單位採用了欺詐、威脅等手段導致了有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並通過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一年期限條款無效,在此基礎上,才能要求將勞動合同確定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