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者不能隨意降低執法標準'

法律 不完美媽媽 杭州 生活晨報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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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凌晨1時許,杭州下沙派出所接到一個來自某小區的報警電話,稱鄰居家小女孩已被關在家門外三個小時,家長一直不開門。民警趕到後,女孩的媽媽陳女士仍然拒不開門,說小女孩不做作業,不管她了。民警做了半天思想工作,沒有效果,無奈只好把女孩帶到派出所住一晚。8時許,民警將小女孩送回家,孩子媽媽才開了門。

看到這則消息,大家普遍討論的是“熊孩子”不做作業怎麼辦的問題,認為這位媽媽的做法是無奈之舉,可以理解。這都是從情理上看問題,如果從法律的角度看問題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這位媽媽拒絕民警勸說,深更半夜堅持把未成年的孩子拒之門外,置未成年人於危險境地而不顧,絕對涉嫌遺棄了,至少應該給與警告了。實際上呢,民警在這個事上根本就沒有考慮法律手段。

想起了前兩天的“拽倒偷瓜者倒賠300元”事件:河南淇縣瓜農龐某在阻攔偷瓜者時,導致其摔倒膝蓋擦傷。民警到場調解時,認為偷瓜情節輕微,讓龐某賠償偷瓜者300元醫藥費。

這兩件事其實有相同之處,那就是處警的民警更多地考慮了情理:媽媽氣惱女兒不做作業,不開門情有可原;瓜農損失不大,偷瓜者畢竟受傷了理應獲賠。但這樣做最大的問題是忽略了法律。如果是民間調解可以這麼做,但當民警接到報警處理上述問題時,他是一個執法者,是以公權力身份向人們展示了其所奉行的行動邏輯和規則,所以應該把“法律”放在“情理”之前,不能隨意降低執法標準。

執法者不應為了息事寧人而當“老好人”“和稀泥”,而應該努力使規則意識人們心中得到彰明、紮根和強化。這就是這兩件事帶給我們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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