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對於認定共同犯罪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處罰的?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英雲律所 2018-11-30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結構和共同犯罪人結合形式的總稱。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如何形成的。共同犯罪的結構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內部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人的結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有無組織形式。

共同犯罪是很常見的一種犯罪行為,共同犯罪其實就是兩個人或者兩人以上有共同意願並故意犯罪的行為,共同犯罪有其特定的處罰原則。

刑法中對於認定共同犯罪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處罰的?

一、認定共同犯罪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他是指二人以上經共同策劃,共同完成的犯罪行為。

認定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必須是二人以上,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兩個以上的法人;

(三)一個以上的自然人和一個以上的法人。

共同犯罪的特徵有以下二點:

1、共同犯罪人主觀認識上的一致性,是指共同犯罪人認識到要實施某一犯罪行為不是一個人單獨實施可以完成的,而要與他人共同配合才能實現犯罪目的,並且共同犯罪人均認識到參與犯罪的人都會因此而對社會造成危害,其意志體現為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2、共同犯罪人客觀行為的一致性,是指共同犯罪人均為追求同一社會危害性而為之的彼此間相互聯繫,配合上的客觀行為的一致性。

符合前述條件之一和兩個特徵的犯罪,可認定為共同犯罪。如夫妻二人共謀劃遺棄女嬰,構成共同遺棄罪,又如保安與盜竊犯策劃,確定在某一時間保安藉故離開,保安和盜竊犯構成共同盜竊罪。

刑法中對於認定共同犯罪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處罰的?

二、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

1、根據《刑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僅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且要對其他成員實施的犯罪負刑事責任。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對於第3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範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3、對於教唆犯,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①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②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犯罪分子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為不滿18週歲的人,思想不夠成熟,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犯罪分子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於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教唆未遂。因為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果沒有發生。這在主觀上表現為教唆沒有得逞,在客觀上表現為教唆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還不完全齊備。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於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徵,應視為教唆未遂。

4、對於從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即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 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 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5、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於自願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說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

一般來說,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說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願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說,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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