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惡意透支中的“非法佔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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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世運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十年刑事辯護經驗,長期只辦刑事案件,尤其擅長經濟犯罪和網絡犯罪刑事案件。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是判斷罪與非罪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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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世運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十年刑事辯護經驗,長期只辦刑事案件,尤其擅長經濟犯罪和網絡犯罪刑事案件。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是判斷罪與非罪的關鍵。

如何認定惡意透支中的“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的目的”

《解釋》第六條二款,明確對惡意透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解釋》第六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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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世運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十年刑事辯護經驗,長期只辦刑事案件,尤其擅長經濟犯罪和網絡犯罪刑事案件。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是判斷罪與非罪的關鍵。

如何認定惡意透支中的“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的目的”

《解釋》第六條二款,明確對惡意透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解釋》第六條第二款

如何認定惡意透支中的“非法佔有為目的”

第三款則羅列了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六種情形,但是該推定,是可以推翻的,即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解釋》第六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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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世運律師,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廣州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十年刑事辯護經驗,長期只辦刑事案件,尤其擅長經濟犯罪和網絡犯罪刑事案件。

《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是判斷罪與非罪的關鍵。

如何認定惡意透支中的“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的目的”

《解釋》第六條二款,明確對惡意透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應當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解釋》第六條第二款

如何認定惡意透支中的“非法佔有為目的”

第三款則羅列了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六種情形,但是該推定,是可以推翻的,即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解釋》第六條第三款

如何認定惡意透支中的“非法佔有為目的”

二、關於“透支信用卡用於合法經營”的問題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 105 集第 1120 號案例的裁判要旨:行為人將透支款項用於合法經營,因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歸還透支款項的不能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基本案情: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兩被告人共同投資經營廣州市兩家家企業。

2013年4月,兩人商量後,以其中一名被告人的名義在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越秀支行辦理一張信用卡。同年5月17日起,兩被告人共同使用該信用卡進行透支消費且主要用於上述二家企業的經營。

2014年8月18日,二人最後一次持該卡透支消費130000人民幣。同年10月31日,二人向該卡轉賬還款人民幣40000元(銀行按照合約規定優先視為歸還利息、滯納金等髮卡行所收取的費用),後未能繼續歸還欠款。

二人逾期未還後,經銀行多次電話催收、催收函催收、上門催收仍未歸還。

案件結果: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二被告人將透支款用於生產經營,因經營不善、市場風險等客觀原因造成透支款無法償還,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行為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犯罪,只是一般的民事糾紛。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隨即書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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