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朋友受託操作高息回報借貸業務碰到合同詐騙,性質該如何認定?'

投資 銀行 法律 民法 經濟 律視微言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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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合同詐騙,借貸糾紛等諸多涉及金錢利益等方面的問題較多,在具體案件中,又有不同的問題,所以,案件如何處理還要看涉及的問題有哪些。下面,我們看一件案例。

甲乙系多年好友。乙向甲介紹一高息回報借貸業務,徵求甲的意願表示願意參與。後甲通過微信、銀行卡轉賬等方式將多筆資金轉入乙賬戶,再經乙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轉入第三方丙賬戶。借款的還款本息再經由乙轉賬給甲。每次借款的出借金額、回款週期和利率不確定。這樣的方式持續兩年時間,乙一直向甲回款。經核對,甲轉賬給乙的款項,乙均已轉賬至第三方丙名下。後乙發現被第三方丙合同詐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後收到立案決定書,報案材料顯示被合同詐騙金額為60萬元。現該案仍在偵查中。甲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並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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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合同詐騙,借貸糾紛等諸多涉及金錢利益等方面的問題較多,在具體案件中,又有不同的問題,所以,案件如何處理還要看涉及的問題有哪些。下面,我們看一件案例。

甲乙系多年好友。乙向甲介紹一高息回報借貸業務,徵求甲的意願表示願意參與。後甲通過微信、銀行卡轉賬等方式將多筆資金轉入乙賬戶,再經乙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轉入第三方丙賬戶。借款的還款本息再經由乙轉賬給甲。每次借款的出借金額、回款週期和利率不確定。這樣的方式持續兩年時間,乙一直向甲回款。經核對,甲轉賬給乙的款項,乙均已轉賬至第三方丙名下。後乙發現被第三方丙合同詐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後收到立案決定書,報案材料顯示被合同詐騙金額為60萬元。現該案仍在偵查中。甲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並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好朋友受託操作高息回報借貸業務碰到合同詐騙,性質該如何認定?

對該案如何處理?甲可否向乙提起民事訴訟?

甲在明知乙是向他人出借款項的情況下,自願參與其中,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將有關款項付至乙名下,後由乙以乙自己的名義將錢轉入第三方丙賬戶,雙方雖沒有書面的委託代理合同,但足以證實甲與乙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依法成立,可以認定本案系委託代理合同糾紛。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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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合同詐騙,借貸糾紛等諸多涉及金錢利益等方面的問題較多,在具體案件中,又有不同的問題,所以,案件如何處理還要看涉及的問題有哪些。下面,我們看一件案例。

甲乙系多年好友。乙向甲介紹一高息回報借貸業務,徵求甲的意願表示願意參與。後甲通過微信、銀行卡轉賬等方式將多筆資金轉入乙賬戶,再經乙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轉入第三方丙賬戶。借款的還款本息再經由乙轉賬給甲。每次借款的出借金額、回款週期和利率不確定。這樣的方式持續兩年時間,乙一直向甲回款。經核對,甲轉賬給乙的款項,乙均已轉賬至第三方丙名下。後乙發現被第三方丙合同詐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後收到立案決定書,報案材料顯示被合同詐騙金額為60萬元。現該案仍在偵查中。甲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並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好朋友受託操作高息回報借貸業務碰到合同詐騙,性質該如何認定?

對該案如何處理?甲可否向乙提起民事訴訟?

甲在明知乙是向他人出借款項的情況下,自願參與其中,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將有關款項付至乙名下,後由乙以乙自己的名義將錢轉入第三方丙賬戶,雙方雖沒有書面的委託代理合同,但足以證實甲與乙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依法成立,可以認定本案系委託代理合同糾紛。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好朋友受託操作高息回報借貸業務碰到合同詐騙,性質該如何認定?

本案中,因第三人的原因無法對甲履行返還本息的義務,乙向甲披露第三人,甲因此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故甲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有些觀點認為,雙方當事人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達成了合意,並約定了金額、還款期限、利息等必要條款,甲也依約支付了相應款項,應認定雙方為民間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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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合同詐騙,借貸糾紛等諸多涉及金錢利益等方面的問題較多,在具體案件中,又有不同的問題,所以,案件如何處理還要看涉及的問題有哪些。下面,我們看一件案例。

甲乙系多年好友。乙向甲介紹一高息回報借貸業務,徵求甲的意願表示願意參與。後甲通過微信、銀行卡轉賬等方式將多筆資金轉入乙賬戶,再經乙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轉入第三方丙賬戶。借款的還款本息再經由乙轉賬給甲。每次借款的出借金額、回款週期和利率不確定。這樣的方式持續兩年時間,乙一直向甲回款。經核對,甲轉賬給乙的款項,乙均已轉賬至第三方丙名下。後乙發現被第三方丙合同詐騙,遂向公安機關報案,後收到立案決定書,報案材料顯示被合同詐騙金額為60萬元。現該案仍在偵查中。甲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並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好朋友受託操作高息回報借貸業務碰到合同詐騙,性質該如何認定?

對該案如何處理?甲可否向乙提起民事訴訟?

甲在明知乙是向他人出借款項的情況下,自願參與其中,通過微信轉賬等方式將有關款項付至乙名下,後由乙以乙自己的名義將錢轉入第三方丙賬戶,雙方雖沒有書面的委託代理合同,但足以證實甲與乙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依法成立,可以認定本案系委託代理合同糾紛。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好朋友受託操作高息回報借貸業務碰到合同詐騙,性質該如何認定?

本案中,因第三人的原因無法對甲履行返還本息的義務,乙向甲披露第三人,甲因此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故甲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有些觀點認為,雙方當事人通過微信聊天的方式,達成了合意,並約定了金額、還款期限、利息等必要條款,甲也依約支付了相應款項,應認定雙方為民間借貸關係。

好朋友受託操作高息回報借貸業務碰到合同詐騙,性質該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縱觀本案,乙並非向甲借款,僅是代甲向第三方丙進行投資,所得利益仍歸甲所有,僅憑轉賬記錄和微信聊天記錄不足以認定雙方成立民間借貸關係。

本期觀點律師 北京市維泰律師事務所 王振嵩律師

近年來,高利貸行為在民間借貸的合法外衣下,存在一定的隱蔽性,犯罪分子往往會利用部分群眾急於投資的心理,再利用民間小額貸款讓被害人陷入投資陷阱。面對高回報產品,投資人應冷靜分析,審慎參加。自然人在進行民間借貸行為時,應由債務人自行書寫借款協議或借條,儘量以全部手寫或全部打印的方式製作,將相關款項交付情況(包括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等)寫明,並保留實際交付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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