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節約90%的追討時間的方法:強制執行公證

法律 法制 社會 北京王峻巖律師事務所 2018-12-09

一、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依據

1、《公證法》

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難道,這麼長的訴訟時間真的不可避免?好消息是,有,就是民間借貸的強制執行公證。

二、執行公證的優勢

1、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免去一審二審程序,節約時間。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依據本條規定,如果借款合同有公證機關的強制執行公證,一旦對方欠錢不還,您就可以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強制執文書,就可以省掉一審和二審的程序,直接進入執行程序了,光這一點就可以節約時間80%以上。

2、避免公告送達的問題。

如果您的借款合同做了強制執行公證,公證機關在合同中都會要求加上關於通知送達地址等條款,相應的各類公證文件只要送達相應地址就視為送達了。這一招對於對付跑路的欠款人特別有效。否則,如果要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送達已經跑路的或者故意不接收文書的被告(現在不少被告都採用這種手段),光兩審程序中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和判決書,就要至少八個月。

3、直接保全財產,節約維權成本。

因為強制執行公證是直接進入執行程序的,所以如果對方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可以由法院直接凍結,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否則,在訴訟過程中保全財產,還得向法院交納財產保全費用,並提供與保全金額相當的擔保物,往往也不是一筆小的數字。

4、有限排除異地管轄。

強制執行公證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財產所在法院申請執行。也就是說,如果您所在的地方有被執行人的財產,那麼可以直接在當地法院申請執行了。否則,由於很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或履行地點不明確,需由被告所在法院管轄。現在人們流動性很大,往往又沒有直接證據表明經常居住地在哪裡,很容易出現只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經常費時又費力。

三、如何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第一步:要帶著強制執行公證到原來辦理公證的公證處申請出具強制執行文書。公證處會依據相關流程調查還款事實等,然後出具強制執行文書。這個時間一般在15天左右。

第二步:憑強制執行文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後,就是提供各種財產線索,並經常跟進執行進度,以便於能儘快得到執行。

四、什麼時間做強制執行公證

強制執行公證有哪麼多好處。那一般什麼時間去做強制執行公證呢?一般來說,大多數人都是在要出借款項的時候就去做強制執行公證了。但是,鑑於目前民間借貸情況不容樂觀,建議有條件的親們,即使已經把錢借出去了,也還可以去做強制執行公證,以防萬一。如果已經有人欠錢不還的,在起訴之前,建議各位親們到也可以嘗試以調解,寬限還款期限的方式和對方協商,並最終到公證處做還款計劃書的強制執行公證。因為如果寬限期不超過半年的情況下,實質上並不會導致追款時間更長,還可以節約可能出現的公告時間。當然,如果對方是有不動產的,最好請律師做個全面評估。一般來說,如果對方有不動產,可以要求對方以不動產提供擔保並同時強制執行公證。如果對方不提供擔保,那麼儘快起訴保全財產才是上策,以免被他人捷足先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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