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房產時被提出“執行異議”?'

民法 法律 潘小狀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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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房產時被提出“執行異議”?

房產作為總價值較高、價格相對穩定的不動產,一直以來都是各種民間借貸抵押物的首選。但是,一旦借款方資金週轉困難進而違約,房產的變現過程相對來說卻是比較漫長的。普通住宅在許多城市存在著升值預期,但司法拍賣的房產卻都會有折價,因此絕大部分被執行人總是要窮盡各種手段來拖延房產的強制執行,以求保留住自己的房產所有權,而提出“執行異議”是其中一種較普遍又“合法”的手段。那何為“執行異議”?執行房產會遇到哪些“執行異議”?

首先我們要明確何人能提出執行異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民訴法解釋》、《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也即是說法律規定不僅是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提出執行異議,案外人也可以就執行標的提出執行異議,但其必須是“利害關係人”且“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那何為“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這其實就是我們要探討的第二個問題,即提出“執行異議”的事由和依據。一般來說,涉及房產的民事權益包括了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債權、佔有等,這些權益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就可以成為“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並進而成為被執行人或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事由和依據。

通俗來講舉幾個小栗子。比如被執行人主張該房產是其唯一住房不得執行,比如房產的共有產權人認為房產拍賣損害自身利益,比如有案外人說房子其實所有權是他的,又比如租戶拿著租賃合同說我這個房子還有十年租期,又或者案外人主張房產早已經抵押給他了。各式各樣的情況不一而足。

執行一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因此相應地也會有更多的司法解釋和地方性指導文件來規範執行行為。房產執行中的問題大部分還是能夠找到相應的法條來作為參考,但每個人甚至每個法官的理解並不能完全保持一致,而法律規定不可能涵蓋現實社會中的所有情況,具體問題還是需要綜合具體情況分析

應該說,“執行異議”作為平衡及保護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案外人的權利和利益的一種程序救濟方式,其存在是合理且必須的。但某些情況下被執行人拿“執行異議”作為拖延執行的一種方式和手段,那就和立法的意義相去甚遠了。當然,在某些情況下房產“執行異議”的提出是基於一定的民事權益的,那就需要申請執行人認真對待,多與法院執行法官溝通或者聘請專業律師,以切實實現自身的執行權利。

附參考閱讀:


房產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一)

房產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二)

房產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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