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縣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 強制遷出顯威嚴'

蠡縣 農村 法律 銀行 租房 保定 蠡縣法院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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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霞與被告王某福民間借貸糾紛二案,蠡縣法院分別於2016年11月3日、2017年1月6日做出了裁決,因被告未自動履行,申請人王某霞於2017年3月9日向蠡縣法院申請執行(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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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霞與被告王某福民間借貸糾紛二案,蠡縣法院分別於2016年11月3日、2017年1月6日做出了裁決,因被告未自動履行,申請人王某霞於2017年3月9日向蠡縣法院申請執行(二案)。

蠡縣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 強制遷出顯威嚴

2017年3月13日,蠡縣法院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2017年3月23日,王某福之妻王某蘭簽收執行通知書,法院依法責令被執行人王根福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王某福在限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017年3月11日,執行人員對各大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車輛、房產等進行了查詢,除房產外均無財產可供執行。2017年8月4日,蠡縣法院執行局依據相關規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並限制其高消費。2016年10月20日,通過訴訟保全查封了執行人王某福位於清苑縣(現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5號樓3單元202室房產一處,2017年5月11日委託蠡縣法院司法技術室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16.96萬元,2017年10月23日向王某福送達了房地產估價報告。2018年1月5日,蠡縣法院執行局委託司法技術室根據王某霞申請,利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依法進行了公開拍賣。第一次拍賣起拍保留價935680元,因無人報價,致使其第一次拍賣流拍。經詢問,王某霞同意以第一次拍賣保留價935680元接收此房產。2019年4月2日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送達了(2017)冀0635執165、167號遷出公告和執行裁定書(交付房屋),王某福之妻王某蘭拒不簽字,遂留置送達,並已張貼。經查詢王某福在清苑縣(現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擔保抵押合同,借款人王某(王某福之子)貸款30萬元,房產抵押人王某福,此房產擔保債權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截止到2018年8月27日本金300000、利息為11527.08元,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優先受償權,應先行受償。出借人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向本院提交了優先受償申請及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房屋抵押手續。2018年8月27日、2019年3月18日申請執行人王某霞分別將30萬元、15萬元共計45萬元打入蠡縣法院指定賬戶,此款用於償還北店信用社貸款、利息和租房等費用。2019年3月31日,蠡縣法院作出(2017)冀0635執165、16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位於保定市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一套房產,以第一次起拍保留價935680元交付申請執行人王某霞抵頂債務,裁定書送達雙方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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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霞與被告王某福民間借貸糾紛二案,蠡縣法院分別於2016年11月3日、2017年1月6日做出了裁決,因被告未自動履行,申請人王某霞於2017年3月9日向蠡縣法院申請執行(二案)。

蠡縣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 強制遷出顯威嚴

2017年3月13日,蠡縣法院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2017年3月23日,王某福之妻王某蘭簽收執行通知書,法院依法責令被執行人王根福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王某福在限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017年3月11日,執行人員對各大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車輛、房產等進行了查詢,除房產外均無財產可供執行。2017年8月4日,蠡縣法院執行局依據相關規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並限制其高消費。2016年10月20日,通過訴訟保全查封了執行人王某福位於清苑縣(現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5號樓3單元202室房產一處,2017年5月11日委託蠡縣法院司法技術室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16.96萬元,2017年10月23日向王某福送達了房地產估價報告。2018年1月5日,蠡縣法院執行局委託司法技術室根據王某霞申請,利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依法進行了公開拍賣。第一次拍賣起拍保留價935680元,因無人報價,致使其第一次拍賣流拍。經詢問,王某霞同意以第一次拍賣保留價935680元接收此房產。2019年4月2日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送達了(2017)冀0635執165、167號遷出公告和執行裁定書(交付房屋),王某福之妻王某蘭拒不簽字,遂留置送達,並已張貼。經查詢王某福在清苑縣(現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擔保抵押合同,借款人王某(王某福之子)貸款30萬元,房產抵押人王某福,此房產擔保債權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截止到2018年8月27日本金300000、利息為11527.08元,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優先受償權,應先行受償。出借人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向本院提交了優先受償申請及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房屋抵押手續。2018年8月27日、2019年3月18日申請執行人王某霞分別將30萬元、15萬元共計45萬元打入蠡縣法院指定賬戶,此款用於償還北店信用社貸款、利息和租房等費用。2019年3月31日,蠡縣法院作出(2017)冀0635執165、16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位於保定市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一套房產,以第一次起拍保留價935680元交付申請執行人王某霞抵頂債務,裁定書送達雙方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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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可以輸入簡單的圖片描述

案件進入房屋交付環節,被執行人王某福之妻王某蘭拒領法院預留的租房費用,亦拒不遷出涉案房屋。執行人員為此十餘次往返清苑區及被執行人家中,反覆做王某福之妻王某蘭的工作未果,最終決定對王某福一家強制遷出。從執行的人性化方面考慮,被執行人的孫子在住所附近上學,為保證其就近上學的便利,執行人員提前在學校附近租好適宜的房屋,並通知其搬出,但再次遭到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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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霞與被告王某福民間借貸糾紛二案,蠡縣法院分別於2016年11月3日、2017年1月6日做出了裁決,因被告未自動履行,申請人王某霞於2017年3月9日向蠡縣法院申請執行(二案)。

蠡縣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 強制遷出顯威嚴

2017年3月13日,蠡縣法院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2017年3月23日,王某福之妻王某蘭簽收執行通知書,法院依法責令被執行人王根福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王某福在限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017年3月11日,執行人員對各大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車輛、房產等進行了查詢,除房產外均無財產可供執行。2017年8月4日,蠡縣法院執行局依據相關規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並限制其高消費。2016年10月20日,通過訴訟保全查封了執行人王某福位於清苑縣(現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5號樓3單元202室房產一處,2017年5月11日委託蠡縣法院司法技術室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16.96萬元,2017年10月23日向王某福送達了房地產估價報告。2018年1月5日,蠡縣法院執行局委託司法技術室根據王某霞申請,利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依法進行了公開拍賣。第一次拍賣起拍保留價935680元,因無人報價,致使其第一次拍賣流拍。經詢問,王某霞同意以第一次拍賣保留價935680元接收此房產。2019年4月2日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送達了(2017)冀0635執165、167號遷出公告和執行裁定書(交付房屋),王某福之妻王某蘭拒不簽字,遂留置送達,並已張貼。經查詢王某福在清苑縣(現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擔保抵押合同,借款人王某(王某福之子)貸款30萬元,房產抵押人王某福,此房產擔保債權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截止到2018年8月27日本金300000、利息為11527.08元,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優先受償權,應先行受償。出借人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向本院提交了優先受償申請及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房屋抵押手續。2018年8月27日、2019年3月18日申請執行人王某霞分別將30萬元、15萬元共計45萬元打入蠡縣法院指定賬戶,此款用於償還北店信用社貸款、利息和租房等費用。2019年3月31日,蠡縣法院作出(2017)冀0635執165、16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位於保定市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一套房產,以第一次起拍保留價935680元交付申請執行人王某霞抵頂債務,裁定書送達雙方後生效。

蠡縣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 強制遷出顯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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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房屋交付環節,被執行人王某福之妻王某蘭拒領法院預留的租房費用,亦拒不遷出涉案房屋。執行人員為此十餘次往返清苑區及被執行人家中,反覆做王某福之妻王某蘭的工作未果,最終決定對王某福一家強制遷出。從執行的人性化方面考慮,被執行人的孫子在住所附近上學,為保證其就近上學的便利,執行人員提前在學校附近租好適宜的房屋,並通知其搬出,但再次遭到拒絕。

蠡縣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 強制遷出顯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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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上午8時許,蠡縣法院執行局24名幹警乘四輛警車,按照事先制定的執行方案分四組進入指定位置,在清苑區法院執行局的大力配合下,進入涉案房間,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之子王某拒絕自動搬遷並妨礙執行,被依法拘留,房間物品在登記造冊陸續裝車時,王某蘭急匆匆趕回,吵鬧、衝擊執行現場,按照執行預案部署,女執行幹警將其擋在警戒線外反覆勸阻,王某蘭情緒激動不聽勸解。因王某蘭年齡較大,為避免發生意外,執行人員將其強制帶到預先準備好的救護車上,帶離執行現場送往醫院。至下午13點多,房間物品被全部搬出並送到租好的住處,涉案房屋順利交付申請執行人,此次強制遷出執行行動圓滿收關。

8月28日,又經蠡縣法院執行法官協調,申請執行人除預留的房租外,又額外支付了被執行人之妻部分安家費用,被執行人之子王某承認並改正了錯誤,法院對其提前解除了民事拘留措施,此案人民法院秉承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善意執行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供稿:李春江

編輯:張鑫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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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霞與被告王某福民間借貸糾紛二案,蠡縣法院分別於2016年11月3日、2017年1月6日做出了裁決,因被告未自動履行,申請人王某霞於2017年3月9日向蠡縣法院申請執行(二案)。

蠡縣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 強制遷出顯威嚴

2017年3月13日,蠡縣法院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2017年3月23日,王某福之妻王某蘭簽收執行通知書,法院依法責令被執行人王根福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王某福在限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017年3月11日,執行人員對各大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車輛、房產等進行了查詢,除房產外均無財產可供執行。2017年8月4日,蠡縣法院執行局依據相關規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並限制其高消費。2016年10月20日,通過訴訟保全查封了執行人王某福位於清苑縣(現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5號樓3單元202室房產一處,2017年5月11日委託蠡縣法院司法技術室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16.96萬元,2017年10月23日向王某福送達了房地產估價報告。2018年1月5日,蠡縣法院執行局委託司法技術室根據王某霞申請,利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依法進行了公開拍賣。第一次拍賣起拍保留價935680元,因無人報價,致使其第一次拍賣流拍。經詢問,王某霞同意以第一次拍賣保留價935680元接收此房產。2019年4月2日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送達了(2017)冀0635執165、167號遷出公告和執行裁定書(交付房屋),王某福之妻王某蘭拒不簽字,遂留置送達,並已張貼。經查詢王某福在清苑縣(現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擔保抵押合同,借款人王某(王某福之子)貸款30萬元,房產抵押人王某福,此房產擔保債權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截止到2018年8月27日本金300000、利息為11527.08元,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優先受償權,應先行受償。出借人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向本院提交了優先受償申請及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房屋抵押手續。2018年8月27日、2019年3月18日申請執行人王某霞分別將30萬元、15萬元共計45萬元打入蠡縣法院指定賬戶,此款用於償還北店信用社貸款、利息和租房等費用。2019年3月31日,蠡縣法院作出(2017)冀0635執165、16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位於保定市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一套房產,以第一次起拍保留價935680元交付申請執行人王某霞抵頂債務,裁定書送達雙方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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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上午8時許,蠡縣法院執行局24名幹警乘四輛警車,按照事先制定的執行方案分四組進入指定位置,在清苑區法院執行局的大力配合下,進入涉案房間,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之子王某拒絕自動搬遷並妨礙執行,被依法拘留,房間物品在登記造冊陸續裝車時,王某蘭急匆匆趕回,吵鬧、衝擊執行現場,按照執行預案部署,女執行幹警將其擋在警戒線外反覆勸阻,王某蘭情緒激動不聽勸解。因王某蘭年齡較大,為避免發生意外,執行人員將其強制帶到預先準備好的救護車上,帶離執行現場送往醫院。至下午13點多,房間物品被全部搬出並送到租好的住處,涉案房屋順利交付申請執行人,此次強制遷出執行行動圓滿收關。

8月28日,又經蠡縣法院執行法官協調,申請執行人除預留的房租外,又額外支付了被執行人之妻部分安家費用,被執行人之子王某承認並改正了錯誤,法院對其提前解除了民事拘留措施,此案人民法院秉承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善意執行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供稿:李春江

編輯:張鑫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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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霞與被告王某福民間借貸糾紛二案,蠡縣法院分別於2016年11月3日、2017年1月6日做出了裁決,因被告未自動履行,申請人王某霞於2017年3月9日向蠡縣法院申請執行(二案)。

蠡縣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 強制遷出顯威嚴

2017年3月13日,蠡縣法院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2017年3月23日,王某福之妻王某蘭簽收執行通知書,法院依法責令被執行人王根福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王某福在限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017年3月11日,執行人員對各大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車輛、房產等進行了查詢,除房產外均無財產可供執行。2017年8月4日,蠡縣法院執行局依據相關規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並限制其高消費。2016年10月20日,通過訴訟保全查封了執行人王某福位於清苑縣(現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5號樓3單元202室房產一處,2017年5月11日委託蠡縣法院司法技術室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16.96萬元,2017年10月23日向王某福送達了房地產估價報告。2018年1月5日,蠡縣法院執行局委託司法技術室根據王某霞申請,利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依法進行了公開拍賣。第一次拍賣起拍保留價935680元,因無人報價,致使其第一次拍賣流拍。經詢問,王某霞同意以第一次拍賣保留價935680元接收此房產。2019年4月2日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送達了(2017)冀0635執165、167號遷出公告和執行裁定書(交付房屋),王某福之妻王某蘭拒不簽字,遂留置送達,並已張貼。經查詢王某福在清苑縣(現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擔保抵押合同,借款人王某(王某福之子)貸款30萬元,房產抵押人王某福,此房產擔保債權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截止到2018年8月27日本金300000、利息為11527.08元,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優先受償權,應先行受償。出借人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向本院提交了優先受償申請及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房屋抵押手續。2018年8月27日、2019年3月18日申請執行人王某霞分別將30萬元、15萬元共計45萬元打入蠡縣法院指定賬戶,此款用於償還北店信用社貸款、利息和租房等費用。2019年3月31日,蠡縣法院作出(2017)冀0635執165、16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位於保定市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一套房產,以第一次起拍保留價935680元交付申請執行人王某霞抵頂債務,裁定書送達雙方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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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上午8時許,蠡縣法院執行局24名幹警乘四輛警車,按照事先制定的執行方案分四組進入指定位置,在清苑區法院執行局的大力配合下,進入涉案房間,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之子王某拒絕自動搬遷並妨礙執行,被依法拘留,房間物品在登記造冊陸續裝車時,王某蘭急匆匆趕回,吵鬧、衝擊執行現場,按照執行預案部署,女執行幹警將其擋在警戒線外反覆勸阻,王某蘭情緒激動不聽勸解。因王某蘭年齡較大,為避免發生意外,執行人員將其強制帶到預先準備好的救護車上,帶離執行現場送往醫院。至下午13點多,房間物品被全部搬出並送到租好的住處,涉案房屋順利交付申請執行人,此次強制遷出執行行動圓滿收關。

8月28日,又經蠡縣法院執行法官協調,申請執行人除預留的房租外,又額外支付了被執行人之妻部分安家費用,被執行人之子王某承認並改正了錯誤,法院對其提前解除了民事拘留措施,此案人民法院秉承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善意執行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供稿:李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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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霞與被告王某福民間借貸糾紛二案,蠡縣法院分別於2016年11月3日、2017年1月6日做出了裁決,因被告未自動履行,申請人王某霞於2017年3月9日向蠡縣法院申請執行(二案)。

蠡縣法院:民間借貸糾紛案 強制遷出顯威嚴

2017年3月13日,蠡縣法院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2017年3月23日,王某福之妻王某蘭簽收執行通知書,法院依法責令被執行人王根福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王某福在限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017年3月11日,執行人員對各大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車輛、房產等進行了查詢,除房產外均無財產可供執行。2017年8月4日,蠡縣法院執行局依據相關規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並限制其高消費。2016年10月20日,通過訴訟保全查封了執行人王某福位於清苑縣(現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5號樓3單元202室房產一處,2017年5月11日委託蠡縣法院司法技術室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16.96萬元,2017年10月23日向王某福送達了房地產估價報告。2018年1月5日,蠡縣法院執行局委託司法技術室根據王某霞申請,利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依法進行了公開拍賣。第一次拍賣起拍保留價935680元,因無人報價,致使其第一次拍賣流拍。經詢問,王某霞同意以第一次拍賣保留價935680元接收此房產。2019年4月2日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送達了(2017)冀0635執165、167號遷出公告和執行裁定書(交付房屋),王某福之妻王某蘭拒不簽字,遂留置送達,並已張貼。經查詢王某福在清苑縣(現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擔保抵押合同,借款人王某(王某福之子)貸款30萬元,房產抵押人王某福,此房產擔保債權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截止到2018年8月27日本金300000、利息為11527.08元,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優先受償權,應先行受償。出借人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向本院提交了優先受償申請及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房屋抵押手續。2018年8月27日、2019年3月18日申請執行人王某霞分別將30萬元、15萬元共計45萬元打入蠡縣法院指定賬戶,此款用於償還北店信用社貸款、利息和租房等費用。2019年3月31日,蠡縣法院作出(2017)冀0635執165、16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位於保定市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一套房產,以第一次起拍保留價935680元交付申請執行人王某霞抵頂債務,裁定書送達雙方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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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房屋交付環節,被執行人王某福之妻王某蘭拒領法院預留的租房費用,亦拒不遷出涉案房屋。執行人員為此十餘次往返清苑區及被執行人家中,反覆做王某福之妻王某蘭的工作未果,最終決定對王某福一家強制遷出。從執行的人性化方面考慮,被執行人的孫子在住所附近上學,為保證其就近上學的便利,執行人員提前在學校附近租好適宜的房屋,並通知其搬出,但再次遭到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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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上午8時許,蠡縣法院執行局24名幹警乘四輛警車,按照事先制定的執行方案分四組進入指定位置,在清苑區法院執行局的大力配合下,進入涉案房間,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之子王某拒絕自動搬遷並妨礙執行,被依法拘留,房間物品在登記造冊陸續裝車時,王某蘭急匆匆趕回,吵鬧、衝擊執行現場,按照執行預案部署,女執行幹警將其擋在警戒線外反覆勸阻,王某蘭情緒激動不聽勸解。因王某蘭年齡較大,為避免發生意外,執行人員將其強制帶到預先準備好的救護車上,帶離執行現場送往醫院。至下午13點多,房間物品被全部搬出並送到租好的住處,涉案房屋順利交付申請執行人,此次強制遷出執行行動圓滿收關。

8月28日,又經蠡縣法院執行法官協調,申請執行人除預留的房租外,又額外支付了被執行人之妻部分安家費用,被執行人之子王某承認並改正了錯誤,法院對其提前解除了民事拘留措施,此案人民法院秉承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善意執行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供稿:李春江

編輯:張鑫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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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霞與被告王某福民間借貸糾紛二案,蠡縣法院分別於2016年11月3日、2017年1月6日做出了裁決,因被告未自動履行,申請人王某霞於2017年3月9日向蠡縣法院申請執行(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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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3日,蠡縣法院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2017年3月23日,王某福之妻王某蘭簽收執行通知書,法院依法責令被執行人王根福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王某福在限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017年3月11日,執行人員對各大銀行、證券、互聯網銀行、工商總局、車輛、房產等進行了查詢,除房產外均無財產可供執行。2017年8月4日,蠡縣法院執行局依據相關規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納入失信被執行人並限制其高消費。2016年10月20日,通過訴訟保全查封了執行人王某福位於清苑縣(現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5號樓3單元202室房產一處,2017年5月11日委託蠡縣法院司法技術室進行評估,評估價為116.96萬元,2017年10月23日向王某福送達了房地產估價報告。2018年1月5日,蠡縣法院執行局委託司法技術室根據王某霞申請,利用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依法進行了公開拍賣。第一次拍賣起拍保留價935680元,因無人報價,致使其第一次拍賣流拍。經詢問,王某霞同意以第一次拍賣保留價935680元接收此房產。2019年4月2日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福送達了(2017)冀0635執165、167號遷出公告和執行裁定書(交付房屋),王某福之妻王某蘭拒不簽字,遂留置送達,並已張貼。經查詢王某福在清苑縣(現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擔保抵押合同,借款人王某(王某福之子)貸款30萬元,房產抵押人王某福,此房產擔保債權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截止到2018年8月27日本金300000、利息為11527.08元,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有優先受償權,應先行受償。出借人清苑縣(清苑區)農村信用聯社股份有限公司北店信用社,向本院提交了優先受償申請及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房屋抵押手續。2018年8月27日、2019年3月18日申請執行人王某霞分別將30萬元、15萬元共計45萬元打入蠡縣法院指定賬戶,此款用於償還北店信用社貸款、利息和租房等費用。2019年3月31日,蠡縣法院作出(2017)冀0635執165、16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被執行人王某福位於保定市清苑區迎賓街北迎賓小區一套房產,以第一次起拍保留價935680元交付申請執行人王某霞抵頂債務,裁定書送達雙方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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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房屋交付環節,被執行人王某福之妻王某蘭拒領法院預留的租房費用,亦拒不遷出涉案房屋。執行人員為此十餘次往返清苑區及被執行人家中,反覆做王某福之妻王某蘭的工作未果,最終決定對王某福一家強制遷出。從執行的人性化方面考慮,被執行人的孫子在住所附近上學,為保證其就近上學的便利,執行人員提前在學校附近租好適宜的房屋,並通知其搬出,但再次遭到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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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上午8時許,蠡縣法院執行局24名幹警乘四輛警車,按照事先制定的執行方案分四組進入指定位置,在清苑區法院執行局的大力配合下,進入涉案房間,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之子王某拒絕自動搬遷並妨礙執行,被依法拘留,房間物品在登記造冊陸續裝車時,王某蘭急匆匆趕回,吵鬧、衝擊執行現場,按照執行預案部署,女執行幹警將其擋在警戒線外反覆勸阻,王某蘭情緒激動不聽勸解。因王某蘭年齡較大,為避免發生意外,執行人員將其強制帶到預先準備好的救護車上,帶離執行現場送往醫院。至下午13點多,房間物品被全部搬出並送到租好的住處,涉案房屋順利交付申請執行人,此次強制遷出執行行動圓滿收關。

8月28日,又經蠡縣法院執行法官協調,申請執行人除預留的房租外,又額外支付了被執行人之妻部分安家費用,被執行人之子王某承認並改正了錯誤,法院對其提前解除了民事拘留措施,此案人民法院秉承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善意執行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供稿:李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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