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限兩年 反覆追訴莫斷絃'

法律 銀行 信用記錄關愛日 雄哥說法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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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限兩年     反覆追訴莫斷絃

當判決書下達後被執行人遲遲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這時候法院就會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這是法院的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那麼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有哪些呢?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又是什麼?強制執行期限是多長時間?接下來由小編帶您瞭解。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期限是多長時間

一、法院強制執行的措施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民事訴訟法》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包括帳號,帳戶、來往帳目和存款餘額。凍結,是人民法院為了確保法律文書所確認權利的實現,不準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支取、轉移。劃撥,是將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強制轉讓給權利人的措施。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根據《民事訴訟法》222條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 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有權扣留被執行人的工資、獎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給權利人。有關單位按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的 要求,有義務協助從被執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權利人,此措施適用於公民個人金錢的執行。

3、查封、扣押、凍結、變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此措施適用於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形財產的執行。查封是一項臨時性措施,把被執行人的財產貼上人民法院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使用、轉移或處分。 扣押是一項臨時性措施,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場所或就地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處分或轉移。查封、扣押不改變財產的所有權,其目的是促使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 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關單位拍賣、變賣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將被執行人的財產,委託商店等部門代為出賣或收購,以所得現金償還權利人。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已查封、扣押的財產,用公開的方式,讓買受人用競爭的方法出價,確定買賣關係,將所得現金償還權利人。拍賣是實現財產換價的一種較為公平合理的方法。對於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則應交有關部門按國家價格收購,即不適用拍賣也不適用變賣。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

1、申請應當向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提出。我國法律規定,無論案件經過了幾級審判,強制執行都由作出一審裁判的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1)申請執行書,申請書必須載明申請人和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請求執行的事項;

(2)作為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該法律文書須具有給付內容,執行標的和明確的被執行人;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是作為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還應當提交繼承或者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3、被執行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三、強制執行的期限

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2、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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