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乘客開門與電動車相撞致人死亡,滴滴公司是否要擔責?

一網約車乘客,下車開門時與電動車相撞致人死亡。圍繞滴滴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發生爭議,秦淮法院一審判決,滴滴公司與司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近日,南京中院二審維持這一判決。

網約車乘客開門與電動車相撞致人死亡,滴滴公司是否要擔責?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11日,網約車駕駛員胡某駕駛轎車在某公交站臺附近停車時,車內乘客王某開右後門下車過程中,撞上騎電動自行車的顧某,造成顧某連人帶車倒地受傷,後顧某搶救無效死亡。顧某的丈夫、兒子遂將胡某、王某、某汽車租賃公司、滴滴公司、某財保公司、人保公司訴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六被告承擔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944123.9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事故發生後,交警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胡某駕駛機動車在禁停路段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以及乘客王某在開關車門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認定胡某和王某分別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顧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網約車乘客開門與電動車相撞致人死亡,滴滴公司是否要擔責?

法院另查明,轎車為被告某汽車租賃公司所有,在被告某財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在人保公司處投保了保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時,被告胡某駕駛轎車與被告某汽車租賃公司系掛靠關係。

司機、乘客、汽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

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滴滴公司是否要承擔責任?

應承擔什麼責任?產生爭議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某財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的部分,由被告人保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超出保險範圍的,法院根據過錯程度,依法認定由被告胡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被告王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滴滴公司與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秦淮法院判決:被告某財保公司賠償原告110000元,被告人保公司賠償原告465977.8元,被告王某賠償原告248226.1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被告王某、滴滴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視頻來源:揚眼對話法官

判決生效後,小編就本案爭議焦點採訪了一審法官沈小軍。

問:被告滴滴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被告滴滴公司在庭審中表示本案系侵權糾紛,其與被告胡某系合同關係,亦未對死者有直接的侵權行為,故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滴滴公司的觀點顯然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被告胡某與被告滴滴公司之間並非典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勞務關係或者僱傭關係。因為此二者之間並未對此作明確約定,並且被告胡某雖然使用了被告滴滴公司運營的打車軟件,但其並不始終按照被告滴滴公司的指示進行活動。同時,法院還認為被告胡某與被告滴滴公司之間不應定為承攬關係。因為此二間之間反覆進行接受指令、前往運輸、完成任務的行為,若每次都被認定為獨立的承攬關係,以至需要一天形成數次甚至數十次承攬關係,則顯然過於牽強。

網約車乘客開門與電動車相撞致人死亡,滴滴公司是否要擔責?

對於被告胡某和被告滴滴公司之間關係的認定應當從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角度進行分析。被告滴滴公司在被告胡某與被告王某的客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是“危險開啟”者,且享有運行支配權並與被告胡某共享運行利益,應當被認定為“機動車一方”。其與被告胡某在網約車運營過程中共同經營、共享收益,也應當共擔風險,因此被告滴滴公司應與被告胡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非補充賠償責任。

問:被告駕駛員胡某和乘客王某對本起事故的發生各自應承擔多大的責任?

答:要正確區分此二者的責任,要對以下情節和行為進行梳理、明確和評價:1、是否以營利為目的。2、是否經常重複侵權事件發生時的行為和動作。3、在事發地點停車下客的行為究竟由誰發起和動議。4、被告胡某有無對被告王某進行提醒。

被告胡某作為駕駛營運車輛的駕駛人員,以駕駛營運車輛為手段獲取營業收入,每天頻繁地進行停車、上下客的活動,理應對他人的安全持謹慎的注意義務。但其將車輛停放于禁停區域供乘客下車,對於事故的發生具有最直接的責任。但是,王某在下車前並未對車外的狀況予以應有的關注是一個不爭事實。作為社會成員的被告王某,沒有任何理由在下車時完全不注意他人的安全。綜上,就本起事故的發生,死者無需承擔責任,被告胡某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王某應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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