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

""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原題: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

公平正義是人們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文明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表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司法只有堅持了公正、主持了正義、維護了公平,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而司法不公則導致社會戾氣,影響公平正義,破壞營商環境,阻礙經濟發展,損害司法公信力,影響社會穩定。

《中國法律評論》和《中國應用法學》約請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香港大學賀欣教授、南開大學張心向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劉靜坤教授,從不同角度觀察和分析這一問題。

"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原題: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

公平正義是人們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文明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表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司法只有堅持了公正、主持了正義、維護了公平,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而司法不公則導致社會戾氣,影響公平正義,破壞營商環境,阻礙經濟發展,損害司法公信力,影響社會穩定。

《中國法律評論》和《中國應用法學》約請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香港大學賀欣教授、南開大學張心向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劉靜坤教授,從不同角度觀察和分析這一問題。

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司法不公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劑。反思錯案的制度成因和系統風險,有助於形成更多、更廣泛的司法共識,推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朝著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的方向邁進。

目次一、司法潛藏的制度偏見二、司法風險的科學認知三、理念轉變與制度創新

本文刊於《中國法律評論》2019年第4期專論欄目“公平正義:司法的生命與靈魂”(第2—5頁),原文5000餘字,為閱讀方便,腳註從略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司法公正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審視本輪刑事司法改革,最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健全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追本溯源,要想切實防範和糾正錯案,必須加強對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這是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實現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選擇和必由之路。

關於司法不公的成因,儘管國內外已有很多研究成果,然而,科學探究司法不公的隱性風險,擺脫法律職業的思維定勢,仍然是一個新的課題。美國學者本福拉多(Benforado)教授所著的《公正何以難行:阻礙正義的心理之源》,整合心理學和神經科學等領域的前沿研究成果,開啟了研究司法不公問題的新路徑、新視野,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借鑑。

司法潛藏的制度偏見

現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立場,是以實現司法公正為宗旨,反對司法不公,特別是防止出現錯案。然而,司法實踐中錯案屢屢發生,折射出司法在公正的外表之下,潛藏著鮮為人知的制度偏見。

這種潛藏的制度偏見,非但不易察覺,而且難以消除。唯有正視司法潛藏的制度偏見,擺脫傳統司法的教條和迷信,才能祛除司法公正的制度痼疾。

刑事程序在起始環節,就容易埋下偏見的種子。我們加於被害人的身份標籤,可能會嚴重影響案件的處理方式。對於不同身份的被害人,辦案機關的司法優先級、初期處置模式和程序標準,都可能呈現出內在的差異。當一視同仁的司法承諾,在實踐中變成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公正就無從談起。

與此同時,一旦我們給某人貼上身份標籤,就會努力尋找證據確證這種身份,並選擇無視或者輕視與之相反的證據。有些情況下,辦案人員可能並非基於偏見尋找線索,而是僅僅關注那些選擇性收集的證據,並堅信最初的先入為主之見,同時摒棄與已有假設不符的事實和證據。這種確證偏見的心理動機,以及看似客觀、實則主觀的辦案模式,可能對司法程序的運行和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有人認為,無辜者不應該認罪,虛假供述簡直不可思議。還有人主張,隨著刑訊逼供等非法訊問策略得到有效遏制,規範的訊問方法得以推廣,虛假供述已經沒有存在空間。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例如,盛行美國的雷德訊問方法,非但難以糾正警察對犯罪嫌疑人說謊的錯誤直覺,反而可能助長訊問過程的心理強迫。在有罪推定觀念驅使下,那些容易受到強迫影響的犯罪嫌疑人,一旦遭遇令人精疲力竭的疲勞訊問,就很容易出現被迫認罪的司法悲劇。

訊問程序中隱性的強迫,已經成為公開的祕密。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訴訟過程中的所有參與者,包括警察、律師和法官,都會基於有罪推定心態看待整個案件,以致錯誤判斷在案證據的證明價值。鑑於此,為了防止無辜者被迫認罪,應當堅持透明的司法、免於強迫的自由和建立在證明基礎上的公正。

檢察官為何隱匿無罪證據?這究竟是個體職業倫理缺失,還是制度偏見使然?如果瞭解人們對欺詐行為作出合理化解釋的動機,就會認識到,許多檢察官不是故意欺騙被告人,只不過是非常善於欺騙自己。

從心理學角度看,與故意製造虛假證據等“作為”相比,隱匿無罪證據等“不作為”,更容易作出合理化解釋。在對抗制訴訟模式下,檢察官還可能以實現正義為由實施不法行為,這種以惡制惡的心理很容易扭曲司法公正。換言之,檢察官越是關注訴訟輸贏而非實現正義,就越容易實施不法行為。

法官在更衣室中披上法袍,並不能免除各種偏見的影響。實際上,法官很容易受到各種潛在的偏見影響,例如年齡、種族、性別等因素,都會影響他們對客觀事實和法律的認知,也影響著他們最終的裁決結果。例如,法官在早晨所作的裁決與午休之後作出的裁決可能存在差異;法官的前一個判決可能對後一個判決產生影響;法官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猜測性,等等。

這些影響法官決策的偏見非常微妙或者極其隱蔽,很難被人察覺。

問題在於:法官極少承認自己存在偏見,並且堅信自己能夠摒棄偏見因素。此外,那些旨在克服司法偏見的職業準則等因素,反過來也可能會固化法官客觀公正的迷信。但毋庸諱言,法官和警察、檢察官、律師一樣,也有職業思維定勢,也習慣於依靠直覺作出判斷,也會受到知識、偏見和信念的影響。一言以蔽之,懷疑並不是正義的敵人,盲目確信卻能導致非正義。

司法風險的科學認知

司法過程,究其實質,屬於一種風險決策。心理學研究發現,在多數場合下,我們都是以直覺感受而不是確鑿事實作為風險決策的依據。那麼,這一結論是否適用於司法領域呢?

在偵查取證環節,因視野狹隘所導致的確證偏見等問題,不僅影響現場處置、人證調查,還影響到DNA鑑定等看似客觀的領域。例如在一項研究中,研究者向專家提供一份DNA檢材,並告知該專家這是一起強姦案件的物證,犯罪嫌疑人已經認罪並指證其他同夥參與作案。不出所料,專家最終確認該犯罪嫌疑人的DNA與現場提取的DNA檢材吻合。

不過,研究者又將該份生物證據提交其他17位專家,但並未提供任何背景信息,結果,只有其中一位專家認定現場檢材的DNA與犯罪嫌疑人的DNA吻合。誠然,DNA不會為了迎合指控而自動重排序列,但DNA證據的解釋卻可能存在錯誤,此類失真風險顯然不容忽視。

實踐表明,不同類型的證據具有不同的證明價值,也存在特殊的證明風險。司法證明的風險是貫穿訴訟始終的內在風險。唯有理性認識證據風險,才能從根本上避免司法決策出現失誤。

在審前程序中,警察和檢察官都要作出初步的司法決策。

如果警察先入為主地將犯罪嫌疑人的可疑行為視為欺騙,並認定其是真正的罪犯,在訊問時就會體現出更大的偏見,表現出更加強硬的態度,甚至可能謊稱掌握原本並不存在的有罪證據。實驗結果顯示,與無罪推定心理相比,持有罪推定心理的警察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比例高出20%以上。

此種情況下,訊問工作不是為了核實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僅僅是為了獲得認罪供述。警察有時甚至會將那些只有真正的罪犯才知曉的隱蔽信息有意或無意地透露給犯罪嫌疑人,以便基於這些事實細節增強認罪供述的可信度。

同理,如果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即便通過違反規則的手段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也顯得理所當然。一些檢察官還認為,犯罪嫌疑人除了當前被指控的罪行,還有許多罪行並未得到追究。這使起訴決定並非完全基於案件的事實證據,而是摻雜著主觀臆斷和寬泛的裁量權,由此導致的隱匿無罪證據、人為裁剪證據等做法也就不難理解了。

因有罪推定、確證偏見所導致的程序累積風險,對司法程序特別是審前程序的正當性提出了嚴峻挑戰,這是深化司法改革不容迴避的重要問題。

辨明真相與謬誤,是司法最重要的任務,也是法官的職責使命。

除了審慎對待偵查取證的確證偏見等風險,法官還要面對證人記憶偏差、專家編織謊言等特殊的裁判風險。證人證言是最殘忍的證據,也是潛藏風險最大的證據。人的記憶並不是攝像機。心理學研究顯示,我們對客觀事物的記憶會受到動機、期望和經驗等因素影響;記憶形成之後,也經常發生程度不同的改變。

研究顯示,約有40%的英國受訪者聲稱自己曾經看到2005年倫敦恐怖襲擊事件中客車爆炸的錄像視頻,儘管實際上該視頻並不存在;還有35%的受訪者能夠回憶起那個並不存在的視頻中的特定細節。那些並非憑空捏造,但卻契合司法預期的虛假記憶,很容易促使法官形成虛假的內心確信。談到專家證人,情況無疑更加複雜。即便是經驗豐富的法官,也很容易受到專家證言的誤導。

這就要求法院科學設置專家證言的採納標準,既避免不可靠的垃圾科學進入法庭,又防止原本可靠的科學證據被拒之門外。鑑於一些新科學證據尚未達到絕對的確定性,可以考慮對控辯雙方設置差異化的證據門檻。換言之,此類證據適宜扮演的角色應當是盾牌,而不是利劍。

理念轉變與制度創新

司法理念的轉變,是最大的轉變,也是最根本的轉變。

我們應當如何看待犯罪、如何看待司法、如何看待司法不公,諸如此類的問題,涉及的都是深層次的司法理念。唯有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才能推動真正的制度創新,並從根本上解決困擾司法系統的錯案等問題。

龍勃羅梭(Lombroso)的“天生犯罪人”理論,試圖通過體貌特徵推測人的本性,這種犯罪理念無疑帶有一定的偏見性和誤導性。我們不能僅僅關注抽象片面的罪犯概念,而是應當看到犯罪現象複雜的社會成因。

實證研究顯示,我們每個人都可能為害社會,甚至成為罪犯。儘管基因學、生物學和個人經歷等方面的因素使某些人具有較高的犯罪風險,但多數人的品性並不是根深蒂固的,我們身處的社會環境往往是決定具體行為的關鍵因素。

凱琳(Kelling)和威爾遜(Wilson)提出的“破窗理論”,對犯罪成因和社會失序等現象具有很強的解釋力。科學認識社會環境對犯罪的重要影響,就意味著社會中的每個人都與犯罪治理密切相關。如果我們放任槍支管控,疏於社區治理,忽視未成年人教育,不能為年輕人提供就業,那麼,我們都將與最終發生的犯罪行為脫不了干係。

可以說,刑事司法並不只是司法機關的事,而是需要全社會協力推進的公共事業。

反觀社會對犯罪和司法的總體認知,每當涉及道德和懲罰等主題,人們總會講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但實際上,相對於威懾或者剝奪犯罪能力,以牙還牙的報復心理才可能是懲罰的終極原因。我們努力構建和維繫的理性司法制度,一旦面對強烈的報復心理,法律的程序保護就可能變得軟弱無力。

而以正義之名施加的懲罰,也往往背離制度設計的初衷。監禁刑的體制化效應,使罪犯重新迴歸社會面臨重重障礙;監獄內部的亞文化,也很容易使刑罰機構異化為暴力的孵化器。如果真正基於迴歸社會和恢復改造等理念設計刑罰制度,就需要實現刑罰由懲罰模式向矯正模式的轉變,從而有效降低再犯率,確保罪犯在刑滿釋放後順利復歸社會。

反思現有的刑事程序,有些程序規則非但未能實現實質正義的目標,反而可能損害這一目標的實現,還營造出一種安全和公正的假象。有些程序規則並不能真正限制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而是淪為徒有其表的紙面上的法律。更加令人擔憂的是,一旦遵守規則本身成為唯一的要求,變相規避規則的做法就在所難免。

毋庸諱言,如果隨意利用程序和規則玩弄司法,那將是一種更大的不公正。只有洞察司法制度隱藏的不公正因素,才能保持對正當程序的自覺,銘記正當程度的實質。

時至今日,心理學和神經科學等領域已經對影響司法公正的潛藏因素形成許多富有洞見的成果。

我們充分運用這些科學研究成果,加強對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革完善現有的刑事程序。

例如,為彌補記憶的缺陷,可以推廣使用錄音錄像系統;為避免現場勘查遺漏關鍵證據,可以探索使用現場影像重建系統;為避免執法環節出錯,可以運用智能手機的APP程序提供實時辦案規程提示;為減少被害人傷亡後果,可以為執法警察配備急救設施;為避免專家證人的偏見,可以聘請中立的專家;為避免法官潛在的偏見,可以探索引入虛擬審判,等等。

司法不公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劑。反思錯案的制度成因和系統風險,有助於形成更多、更廣泛的司法共識,推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朝著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的方向邁進。加強對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摒棄各種陳規和偏見,推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這既是法律職業的自身救贖,也是司法公正的理性呼喚!

"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原題: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

公平正義是人們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文明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表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司法只有堅持了公正、主持了正義、維護了公平,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而司法不公則導致社會戾氣,影響公平正義,破壞營商環境,阻礙經濟發展,損害司法公信力,影響社會穩定。

《中國法律評論》和《中國應用法學》約請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香港大學賀欣教授、南開大學張心向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劉靜坤教授,從不同角度觀察和分析這一問題。

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司法不公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劑。反思錯案的制度成因和系統風險,有助於形成更多、更廣泛的司法共識,推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朝著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的方向邁進。

目次一、司法潛藏的制度偏見二、司法風險的科學認知三、理念轉變與制度創新

本文刊於《中國法律評論》2019年第4期專論欄目“公平正義:司法的生命與靈魂”(第2—5頁),原文5000餘字,為閱讀方便,腳註從略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司法公正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審視本輪刑事司法改革,最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健全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追本溯源,要想切實防範和糾正錯案,必須加強對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這是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實現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選擇和必由之路。

關於司法不公的成因,儘管國內外已有很多研究成果,然而,科學探究司法不公的隱性風險,擺脫法律職業的思維定勢,仍然是一個新的課題。美國學者本福拉多(Benforado)教授所著的《公正何以難行:阻礙正義的心理之源》,整合心理學和神經科學等領域的前沿研究成果,開啟了研究司法不公問題的新路徑、新視野,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借鑑。

司法潛藏的制度偏見

現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立場,是以實現司法公正為宗旨,反對司法不公,特別是防止出現錯案。然而,司法實踐中錯案屢屢發生,折射出司法在公正的外表之下,潛藏著鮮為人知的制度偏見。

這種潛藏的制度偏見,非但不易察覺,而且難以消除。唯有正視司法潛藏的制度偏見,擺脫傳統司法的教條和迷信,才能祛除司法公正的制度痼疾。

刑事程序在起始環節,就容易埋下偏見的種子。我們加於被害人的身份標籤,可能會嚴重影響案件的處理方式。對於不同身份的被害人,辦案機關的司法優先級、初期處置模式和程序標準,都可能呈現出內在的差異。當一視同仁的司法承諾,在實踐中變成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公正就無從談起。

與此同時,一旦我們給某人貼上身份標籤,就會努力尋找證據確證這種身份,並選擇無視或者輕視與之相反的證據。有些情況下,辦案人員可能並非基於偏見尋找線索,而是僅僅關注那些選擇性收集的證據,並堅信最初的先入為主之見,同時摒棄與已有假設不符的事實和證據。這種確證偏見的心理動機,以及看似客觀、實則主觀的辦案模式,可能對司法程序的運行和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有人認為,無辜者不應該認罪,虛假供述簡直不可思議。還有人主張,隨著刑訊逼供等非法訊問策略得到有效遏制,規範的訊問方法得以推廣,虛假供述已經沒有存在空間。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例如,盛行美國的雷德訊問方法,非但難以糾正警察對犯罪嫌疑人說謊的錯誤直覺,反而可能助長訊問過程的心理強迫。在有罪推定觀念驅使下,那些容易受到強迫影響的犯罪嫌疑人,一旦遭遇令人精疲力竭的疲勞訊問,就很容易出現被迫認罪的司法悲劇。

訊問程序中隱性的強迫,已經成為公開的祕密。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訴訟過程中的所有參與者,包括警察、律師和法官,都會基於有罪推定心態看待整個案件,以致錯誤判斷在案證據的證明價值。鑑於此,為了防止無辜者被迫認罪,應當堅持透明的司法、免於強迫的自由和建立在證明基礎上的公正。

檢察官為何隱匿無罪證據?這究竟是個體職業倫理缺失,還是制度偏見使然?如果瞭解人們對欺詐行為作出合理化解釋的動機,就會認識到,許多檢察官不是故意欺騙被告人,只不過是非常善於欺騙自己。

從心理學角度看,與故意製造虛假證據等“作為”相比,隱匿無罪證據等“不作為”,更容易作出合理化解釋。在對抗制訴訟模式下,檢察官還可能以實現正義為由實施不法行為,這種以惡制惡的心理很容易扭曲司法公正。換言之,檢察官越是關注訴訟輸贏而非實現正義,就越容易實施不法行為。

法官在更衣室中披上法袍,並不能免除各種偏見的影響。實際上,法官很容易受到各種潛在的偏見影響,例如年齡、種族、性別等因素,都會影響他們對客觀事實和法律的認知,也影響著他們最終的裁決結果。例如,法官在早晨所作的裁決與午休之後作出的裁決可能存在差異;法官的前一個判決可能對後一個判決產生影響;法官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猜測性,等等。

這些影響法官決策的偏見非常微妙或者極其隱蔽,很難被人察覺。

問題在於:法官極少承認自己存在偏見,並且堅信自己能夠摒棄偏見因素。此外,那些旨在克服司法偏見的職業準則等因素,反過來也可能會固化法官客觀公正的迷信。但毋庸諱言,法官和警察、檢察官、律師一樣,也有職業思維定勢,也習慣於依靠直覺作出判斷,也會受到知識、偏見和信念的影響。一言以蔽之,懷疑並不是正義的敵人,盲目確信卻能導致非正義。

司法風險的科學認知

司法過程,究其實質,屬於一種風險決策。心理學研究發現,在多數場合下,我們都是以直覺感受而不是確鑿事實作為風險決策的依據。那麼,這一結論是否適用於司法領域呢?

在偵查取證環節,因視野狹隘所導致的確證偏見等問題,不僅影響現場處置、人證調查,還影響到DNA鑑定等看似客觀的領域。例如在一項研究中,研究者向專家提供一份DNA檢材,並告知該專家這是一起強姦案件的物證,犯罪嫌疑人已經認罪並指證其他同夥參與作案。不出所料,專家最終確認該犯罪嫌疑人的DNA與現場提取的DNA檢材吻合。

不過,研究者又將該份生物證據提交其他17位專家,但並未提供任何背景信息,結果,只有其中一位專家認定現場檢材的DNA與犯罪嫌疑人的DNA吻合。誠然,DNA不會為了迎合指控而自動重排序列,但DNA證據的解釋卻可能存在錯誤,此類失真風險顯然不容忽視。

實踐表明,不同類型的證據具有不同的證明價值,也存在特殊的證明風險。司法證明的風險是貫穿訴訟始終的內在風險。唯有理性認識證據風險,才能從根本上避免司法決策出現失誤。

在審前程序中,警察和檢察官都要作出初步的司法決策。

如果警察先入為主地將犯罪嫌疑人的可疑行為視為欺騙,並認定其是真正的罪犯,在訊問時就會體現出更大的偏見,表現出更加強硬的態度,甚至可能謊稱掌握原本並不存在的有罪證據。實驗結果顯示,與無罪推定心理相比,持有罪推定心理的警察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比例高出20%以上。

此種情況下,訊問工作不是為了核實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僅僅是為了獲得認罪供述。警察有時甚至會將那些只有真正的罪犯才知曉的隱蔽信息有意或無意地透露給犯罪嫌疑人,以便基於這些事實細節增強認罪供述的可信度。

同理,如果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即便通過違反規則的手段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也顯得理所當然。一些檢察官還認為,犯罪嫌疑人除了當前被指控的罪行,還有許多罪行並未得到追究。這使起訴決定並非完全基於案件的事實證據,而是摻雜著主觀臆斷和寬泛的裁量權,由此導致的隱匿無罪證據、人為裁剪證據等做法也就不難理解了。

因有罪推定、確證偏見所導致的程序累積風險,對司法程序特別是審前程序的正當性提出了嚴峻挑戰,這是深化司法改革不容迴避的重要問題。

辨明真相與謬誤,是司法最重要的任務,也是法官的職責使命。

除了審慎對待偵查取證的確證偏見等風險,法官還要面對證人記憶偏差、專家編織謊言等特殊的裁判風險。證人證言是最殘忍的證據,也是潛藏風險最大的證據。人的記憶並不是攝像機。心理學研究顯示,我們對客觀事物的記憶會受到動機、期望和經驗等因素影響;記憶形成之後,也經常發生程度不同的改變。

研究顯示,約有40%的英國受訪者聲稱自己曾經看到2005年倫敦恐怖襲擊事件中客車爆炸的錄像視頻,儘管實際上該視頻並不存在;還有35%的受訪者能夠回憶起那個並不存在的視頻中的特定細節。那些並非憑空捏造,但卻契合司法預期的虛假記憶,很容易促使法官形成虛假的內心確信。談到專家證人,情況無疑更加複雜。即便是經驗豐富的法官,也很容易受到專家證言的誤導。

這就要求法院科學設置專家證言的採納標準,既避免不可靠的垃圾科學進入法庭,又防止原本可靠的科學證據被拒之門外。鑑於一些新科學證據尚未達到絕對的確定性,可以考慮對控辯雙方設置差異化的證據門檻。換言之,此類證據適宜扮演的角色應當是盾牌,而不是利劍。

理念轉變與制度創新

司法理念的轉變,是最大的轉變,也是最根本的轉變。

我們應當如何看待犯罪、如何看待司法、如何看待司法不公,諸如此類的問題,涉及的都是深層次的司法理念。唯有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才能推動真正的制度創新,並從根本上解決困擾司法系統的錯案等問題。

龍勃羅梭(Lombroso)的“天生犯罪人”理論,試圖通過體貌特徵推測人的本性,這種犯罪理念無疑帶有一定的偏見性和誤導性。我們不能僅僅關注抽象片面的罪犯概念,而是應當看到犯罪現象複雜的社會成因。

實證研究顯示,我們每個人都可能為害社會,甚至成為罪犯。儘管基因學、生物學和個人經歷等方面的因素使某些人具有較高的犯罪風險,但多數人的品性並不是根深蒂固的,我們身處的社會環境往往是決定具體行為的關鍵因素。

凱琳(Kelling)和威爾遜(Wilson)提出的“破窗理論”,對犯罪成因和社會失序等現象具有很強的解釋力。科學認識社會環境對犯罪的重要影響,就意味著社會中的每個人都與犯罪治理密切相關。如果我們放任槍支管控,疏於社區治理,忽視未成年人教育,不能為年輕人提供就業,那麼,我們都將與最終發生的犯罪行為脫不了干係。

可以說,刑事司法並不只是司法機關的事,而是需要全社會協力推進的公共事業。

反觀社會對犯罪和司法的總體認知,每當涉及道德和懲罰等主題,人們總會講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但實際上,相對於威懾或者剝奪犯罪能力,以牙還牙的報復心理才可能是懲罰的終極原因。我們努力構建和維繫的理性司法制度,一旦面對強烈的報復心理,法律的程序保護就可能變得軟弱無力。

而以正義之名施加的懲罰,也往往背離制度設計的初衷。監禁刑的體制化效應,使罪犯重新迴歸社會面臨重重障礙;監獄內部的亞文化,也很容易使刑罰機構異化為暴力的孵化器。如果真正基於迴歸社會和恢復改造等理念設計刑罰制度,就需要實現刑罰由懲罰模式向矯正模式的轉變,從而有效降低再犯率,確保罪犯在刑滿釋放後順利復歸社會。

反思現有的刑事程序,有些程序規則非但未能實現實質正義的目標,反而可能損害這一目標的實現,還營造出一種安全和公正的假象。有些程序規則並不能真正限制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而是淪為徒有其表的紙面上的法律。更加令人擔憂的是,一旦遵守規則本身成為唯一的要求,變相規避規則的做法就在所難免。

毋庸諱言,如果隨意利用程序和規則玩弄司法,那將是一種更大的不公正。只有洞察司法制度隱藏的不公正因素,才能保持對正當程序的自覺,銘記正當程度的實質。

時至今日,心理學和神經科學等領域已經對影響司法公正的潛藏因素形成許多富有洞見的成果。

我們充分運用這些科學研究成果,加強對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革完善現有的刑事程序。

例如,為彌補記憶的缺陷,可以推廣使用錄音錄像系統;為避免現場勘查遺漏關鍵證據,可以探索使用現場影像重建系統;為避免執法環節出錯,可以運用智能手機的APP程序提供實時辦案規程提示;為減少被害人傷亡後果,可以為執法警察配備急救設施;為避免專家證人的偏見,可以聘請中立的專家;為避免法官潛在的偏見,可以探索引入虛擬審判,等等。

司法不公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劑。反思錯案的制度成因和系統風險,有助於形成更多、更廣泛的司法共識,推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朝著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的方向邁進。加強對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摒棄各種陳規和偏見,推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這既是法律職業的自身救贖,也是司法公正的理性呼喚!

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原題: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

公平正義是人們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文明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表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司法只有堅持了公正、主持了正義、維護了公平,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而司法不公則導致社會戾氣,影響公平正義,破壞營商環境,阻礙經濟發展,損害司法公信力,影響社會穩定。

《中國法律評論》和《中國應用法學》約請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香港大學賀欣教授、南開大學張心向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劉靜坤教授,從不同角度觀察和分析這一問題。

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司法不公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劑。反思錯案的制度成因和系統風險,有助於形成更多、更廣泛的司法共識,推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朝著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的方向邁進。

目次一、司法潛藏的制度偏見二、司法風險的科學認知三、理念轉變與制度創新

本文刊於《中國法律評論》2019年第4期專論欄目“公平正義:司法的生命與靈魂”(第2—5頁),原文5000餘字,為閱讀方便,腳註從略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司法公正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審視本輪刑事司法改革,最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健全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追本溯源,要想切實防範和糾正錯案,必須加強對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這是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實現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選擇和必由之路。

關於司法不公的成因,儘管國內外已有很多研究成果,然而,科學探究司法不公的隱性風險,擺脫法律職業的思維定勢,仍然是一個新的課題。美國學者本福拉多(Benforado)教授所著的《公正何以難行:阻礙正義的心理之源》,整合心理學和神經科學等領域的前沿研究成果,開啟了研究司法不公問題的新路徑、新視野,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借鑑。

司法潛藏的制度偏見

現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立場,是以實現司法公正為宗旨,反對司法不公,特別是防止出現錯案。然而,司法實踐中錯案屢屢發生,折射出司法在公正的外表之下,潛藏著鮮為人知的制度偏見。

這種潛藏的制度偏見,非但不易察覺,而且難以消除。唯有正視司法潛藏的制度偏見,擺脫傳統司法的教條和迷信,才能祛除司法公正的制度痼疾。

刑事程序在起始環節,就容易埋下偏見的種子。我們加於被害人的身份標籤,可能會嚴重影響案件的處理方式。對於不同身份的被害人,辦案機關的司法優先級、初期處置模式和程序標準,都可能呈現出內在的差異。當一視同仁的司法承諾,在實踐中變成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公正就無從談起。

與此同時,一旦我們給某人貼上身份標籤,就會努力尋找證據確證這種身份,並選擇無視或者輕視與之相反的證據。有些情況下,辦案人員可能並非基於偏見尋找線索,而是僅僅關注那些選擇性收集的證據,並堅信最初的先入為主之見,同時摒棄與已有假設不符的事實和證據。這種確證偏見的心理動機,以及看似客觀、實則主觀的辦案模式,可能對司法程序的運行和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有人認為,無辜者不應該認罪,虛假供述簡直不可思議。還有人主張,隨著刑訊逼供等非法訊問策略得到有效遏制,規範的訊問方法得以推廣,虛假供述已經沒有存在空間。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例如,盛行美國的雷德訊問方法,非但難以糾正警察對犯罪嫌疑人說謊的錯誤直覺,反而可能助長訊問過程的心理強迫。在有罪推定觀念驅使下,那些容易受到強迫影響的犯罪嫌疑人,一旦遭遇令人精疲力竭的疲勞訊問,就很容易出現被迫認罪的司法悲劇。

訊問程序中隱性的強迫,已經成為公開的祕密。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訴訟過程中的所有參與者,包括警察、律師和法官,都會基於有罪推定心態看待整個案件,以致錯誤判斷在案證據的證明價值。鑑於此,為了防止無辜者被迫認罪,應當堅持透明的司法、免於強迫的自由和建立在證明基礎上的公正。

檢察官為何隱匿無罪證據?這究竟是個體職業倫理缺失,還是制度偏見使然?如果瞭解人們對欺詐行為作出合理化解釋的動機,就會認識到,許多檢察官不是故意欺騙被告人,只不過是非常善於欺騙自己。

從心理學角度看,與故意製造虛假證據等“作為”相比,隱匿無罪證據等“不作為”,更容易作出合理化解釋。在對抗制訴訟模式下,檢察官還可能以實現正義為由實施不法行為,這種以惡制惡的心理很容易扭曲司法公正。換言之,檢察官越是關注訴訟輸贏而非實現正義,就越容易實施不法行為。

法官在更衣室中披上法袍,並不能免除各種偏見的影響。實際上,法官很容易受到各種潛在的偏見影響,例如年齡、種族、性別等因素,都會影響他們對客觀事實和法律的認知,也影響著他們最終的裁決結果。例如,法官在早晨所作的裁決與午休之後作出的裁決可能存在差異;法官的前一個判決可能對後一個判決產生影響;法官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猜測性,等等。

這些影響法官決策的偏見非常微妙或者極其隱蔽,很難被人察覺。

問題在於:法官極少承認自己存在偏見,並且堅信自己能夠摒棄偏見因素。此外,那些旨在克服司法偏見的職業準則等因素,反過來也可能會固化法官客觀公正的迷信。但毋庸諱言,法官和警察、檢察官、律師一樣,也有職業思維定勢,也習慣於依靠直覺作出判斷,也會受到知識、偏見和信念的影響。一言以蔽之,懷疑並不是正義的敵人,盲目確信卻能導致非正義。

司法風險的科學認知

司法過程,究其實質,屬於一種風險決策。心理學研究發現,在多數場合下,我們都是以直覺感受而不是確鑿事實作為風險決策的依據。那麼,這一結論是否適用於司法領域呢?

在偵查取證環節,因視野狹隘所導致的確證偏見等問題,不僅影響現場處置、人證調查,還影響到DNA鑑定等看似客觀的領域。例如在一項研究中,研究者向專家提供一份DNA檢材,並告知該專家這是一起強姦案件的物證,犯罪嫌疑人已經認罪並指證其他同夥參與作案。不出所料,專家最終確認該犯罪嫌疑人的DNA與現場提取的DNA檢材吻合。

不過,研究者又將該份生物證據提交其他17位專家,但並未提供任何背景信息,結果,只有其中一位專家認定現場檢材的DNA與犯罪嫌疑人的DNA吻合。誠然,DNA不會為了迎合指控而自動重排序列,但DNA證據的解釋卻可能存在錯誤,此類失真風險顯然不容忽視。

實踐表明,不同類型的證據具有不同的證明價值,也存在特殊的證明風險。司法證明的風險是貫穿訴訟始終的內在風險。唯有理性認識證據風險,才能從根本上避免司法決策出現失誤。

在審前程序中,警察和檢察官都要作出初步的司法決策。

如果警察先入為主地將犯罪嫌疑人的可疑行為視為欺騙,並認定其是真正的罪犯,在訊問時就會體現出更大的偏見,表現出更加強硬的態度,甚至可能謊稱掌握原本並不存在的有罪證據。實驗結果顯示,與無罪推定心理相比,持有罪推定心理的警察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比例高出20%以上。

此種情況下,訊問工作不是為了核實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僅僅是為了獲得認罪供述。警察有時甚至會將那些只有真正的罪犯才知曉的隱蔽信息有意或無意地透露給犯罪嫌疑人,以便基於這些事實細節增強認罪供述的可信度。

同理,如果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即便通過違反規則的手段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也顯得理所當然。一些檢察官還認為,犯罪嫌疑人除了當前被指控的罪行,還有許多罪行並未得到追究。這使起訴決定並非完全基於案件的事實證據,而是摻雜著主觀臆斷和寬泛的裁量權,由此導致的隱匿無罪證據、人為裁剪證據等做法也就不難理解了。

因有罪推定、確證偏見所導致的程序累積風險,對司法程序特別是審前程序的正當性提出了嚴峻挑戰,這是深化司法改革不容迴避的重要問題。

辨明真相與謬誤,是司法最重要的任務,也是法官的職責使命。

除了審慎對待偵查取證的確證偏見等風險,法官還要面對證人記憶偏差、專家編織謊言等特殊的裁判風險。證人證言是最殘忍的證據,也是潛藏風險最大的證據。人的記憶並不是攝像機。心理學研究顯示,我們對客觀事物的記憶會受到動機、期望和經驗等因素影響;記憶形成之後,也經常發生程度不同的改變。

研究顯示,約有40%的英國受訪者聲稱自己曾經看到2005年倫敦恐怖襲擊事件中客車爆炸的錄像視頻,儘管實際上該視頻並不存在;還有35%的受訪者能夠回憶起那個並不存在的視頻中的特定細節。那些並非憑空捏造,但卻契合司法預期的虛假記憶,很容易促使法官形成虛假的內心確信。談到專家證人,情況無疑更加複雜。即便是經驗豐富的法官,也很容易受到專家證言的誤導。

這就要求法院科學設置專家證言的採納標準,既避免不可靠的垃圾科學進入法庭,又防止原本可靠的科學證據被拒之門外。鑑於一些新科學證據尚未達到絕對的確定性,可以考慮對控辯雙方設置差異化的證據門檻。換言之,此類證據適宜扮演的角色應當是盾牌,而不是利劍。

理念轉變與制度創新

司法理念的轉變,是最大的轉變,也是最根本的轉變。

我們應當如何看待犯罪、如何看待司法、如何看待司法不公,諸如此類的問題,涉及的都是深層次的司法理念。唯有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才能推動真正的制度創新,並從根本上解決困擾司法系統的錯案等問題。

龍勃羅梭(Lombroso)的“天生犯罪人”理論,試圖通過體貌特徵推測人的本性,這種犯罪理念無疑帶有一定的偏見性和誤導性。我們不能僅僅關注抽象片面的罪犯概念,而是應當看到犯罪現象複雜的社會成因。

實證研究顯示,我們每個人都可能為害社會,甚至成為罪犯。儘管基因學、生物學和個人經歷等方面的因素使某些人具有較高的犯罪風險,但多數人的品性並不是根深蒂固的,我們身處的社會環境往往是決定具體行為的關鍵因素。

凱琳(Kelling)和威爾遜(Wilson)提出的“破窗理論”,對犯罪成因和社會失序等現象具有很強的解釋力。科學認識社會環境對犯罪的重要影響,就意味著社會中的每個人都與犯罪治理密切相關。如果我們放任槍支管控,疏於社區治理,忽視未成年人教育,不能為年輕人提供就業,那麼,我們都將與最終發生的犯罪行為脫不了干係。

可以說,刑事司法並不只是司法機關的事,而是需要全社會協力推進的公共事業。

反觀社會對犯罪和司法的總體認知,每當涉及道德和懲罰等主題,人們總會講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但實際上,相對於威懾或者剝奪犯罪能力,以牙還牙的報復心理才可能是懲罰的終極原因。我們努力構建和維繫的理性司法制度,一旦面對強烈的報復心理,法律的程序保護就可能變得軟弱無力。

而以正義之名施加的懲罰,也往往背離制度設計的初衷。監禁刑的體制化效應,使罪犯重新迴歸社會面臨重重障礙;監獄內部的亞文化,也很容易使刑罰機構異化為暴力的孵化器。如果真正基於迴歸社會和恢復改造等理念設計刑罰制度,就需要實現刑罰由懲罰模式向矯正模式的轉變,從而有效降低再犯率,確保罪犯在刑滿釋放後順利復歸社會。

反思現有的刑事程序,有些程序規則非但未能實現實質正義的目標,反而可能損害這一目標的實現,還營造出一種安全和公正的假象。有些程序規則並不能真正限制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而是淪為徒有其表的紙面上的法律。更加令人擔憂的是,一旦遵守規則本身成為唯一的要求,變相規避規則的做法就在所難免。

毋庸諱言,如果隨意利用程序和規則玩弄司法,那將是一種更大的不公正。只有洞察司法制度隱藏的不公正因素,才能保持對正當程序的自覺,銘記正當程度的實質。

時至今日,心理學和神經科學等領域已經對影響司法公正的潛藏因素形成許多富有洞見的成果。

我們充分運用這些科學研究成果,加強對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革完善現有的刑事程序。

例如,為彌補記憶的缺陷,可以推廣使用錄音錄像系統;為避免現場勘查遺漏關鍵證據,可以探索使用現場影像重建系統;為避免執法環節出錯,可以運用智能手機的APP程序提供實時辦案規程提示;為減少被害人傷亡後果,可以為執法警察配備急救設施;為避免專家證人的偏見,可以聘請中立的專家;為避免法官潛在的偏見,可以探索引入虛擬審判,等等。

司法不公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劑。反思錯案的制度成因和系統風險,有助於形成更多、更廣泛的司法共識,推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朝著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的方向邁進。加強對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摒棄各種陳規和偏見,推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這既是法律職業的自身救贖,也是司法公正的理性呼喚!

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

來源:中國法律評論,原題: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

公平正義是人們衡量一個國家或社會文明發展程度的重要標準,是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表現,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更是司法的生命和靈魂。司法只有堅持了公正、主持了正義、維護了公平,才能得到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而司法不公則導致社會戾氣,影響公平正義,破壞營商環境,阻礙經濟發展,損害司法公信力,影響社會穩定。

《中國法律評論》和《中國應用法學》約請中國政法大學陳光中教授、香港大學賀欣教授、南開大學張心向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劉靜坤教授,從不同角度觀察和分析這一問題。

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

陳光中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司法不公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劑。反思錯案的制度成因和系統風險,有助於形成更多、更廣泛的司法共識,推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朝著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的方向邁進。

目次一、司法潛藏的制度偏見二、司法風險的科學認知三、理念轉變與制度創新

本文刊於《中國法律評論》2019年第4期專論欄目“公平正義:司法的生命與靈魂”(第2—5頁),原文5000餘字,為閱讀方便,腳註從略

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線,司法公正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強調指出,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審視本輪刑事司法改革,最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健全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追本溯源,要想切實防範和糾正錯案,必須加強對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這是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實現刑事司法公正的必然選擇和必由之路。

關於司法不公的成因,儘管國內外已有很多研究成果,然而,科學探究司法不公的隱性風險,擺脫法律職業的思維定勢,仍然是一個新的課題。美國學者本福拉多(Benforado)教授所著的《公正何以難行:阻礙正義的心理之源》,整合心理學和神經科學等領域的前沿研究成果,開啟了研究司法不公問題的新路徑、新視野,值得我們認真研究借鑑。

司法潛藏的制度偏見

現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立場,是以實現司法公正為宗旨,反對司法不公,特別是防止出現錯案。然而,司法實踐中錯案屢屢發生,折射出司法在公正的外表之下,潛藏著鮮為人知的制度偏見。

這種潛藏的制度偏見,非但不易察覺,而且難以消除。唯有正視司法潛藏的制度偏見,擺脫傳統司法的教條和迷信,才能祛除司法公正的制度痼疾。

刑事程序在起始環節,就容易埋下偏見的種子。我們加於被害人的身份標籤,可能會嚴重影響案件的處理方式。對於不同身份的被害人,辦案機關的司法優先級、初期處置模式和程序標準,都可能呈現出內在的差異。當一視同仁的司法承諾,在實踐中變成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公正就無從談起。

與此同時,一旦我們給某人貼上身份標籤,就會努力尋找證據確證這種身份,並選擇無視或者輕視與之相反的證據。有些情況下,辦案人員可能並非基於偏見尋找線索,而是僅僅關注那些選擇性收集的證據,並堅信最初的先入為主之見,同時摒棄與已有假設不符的事實和證據。這種確證偏見的心理動機,以及看似客觀、實則主觀的辦案模式,可能對司法程序的運行和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有人認為,無辜者不應該認罪,虛假供述簡直不可思議。還有人主張,隨著刑訊逼供等非法訊問策略得到有效遏制,規範的訊問方法得以推廣,虛假供述已經沒有存在空間。

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例如,盛行美國的雷德訊問方法,非但難以糾正警察對犯罪嫌疑人說謊的錯誤直覺,反而可能助長訊問過程的心理強迫。在有罪推定觀念驅使下,那些容易受到強迫影響的犯罪嫌疑人,一旦遭遇令人精疲力竭的疲勞訊問,就很容易出現被迫認罪的司法悲劇。

訊問程序中隱性的強迫,已經成為公開的祕密。一旦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供述,訴訟過程中的所有參與者,包括警察、律師和法官,都會基於有罪推定心態看待整個案件,以致錯誤判斷在案證據的證明價值。鑑於此,為了防止無辜者被迫認罪,應當堅持透明的司法、免於強迫的自由和建立在證明基礎上的公正。

檢察官為何隱匿無罪證據?這究竟是個體職業倫理缺失,還是制度偏見使然?如果瞭解人們對欺詐行為作出合理化解釋的動機,就會認識到,許多檢察官不是故意欺騙被告人,只不過是非常善於欺騙自己。

從心理學角度看,與故意製造虛假證據等“作為”相比,隱匿無罪證據等“不作為”,更容易作出合理化解釋。在對抗制訴訟模式下,檢察官還可能以實現正義為由實施不法行為,這種以惡制惡的心理很容易扭曲司法公正。換言之,檢察官越是關注訴訟輸贏而非實現正義,就越容易實施不法行為。

法官在更衣室中披上法袍,並不能免除各種偏見的影響。實際上,法官很容易受到各種潛在的偏見影響,例如年齡、種族、性別等因素,都會影響他們對客觀事實和法律的認知,也影響著他們最終的裁決結果。例如,法官在早晨所作的裁決與午休之後作出的裁決可能存在差異;法官的前一個判決可能對後一個判決產生影響;法官對法律條文的解釋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猜測性,等等。

這些影響法官決策的偏見非常微妙或者極其隱蔽,很難被人察覺。

問題在於:法官極少承認自己存在偏見,並且堅信自己能夠摒棄偏見因素。此外,那些旨在克服司法偏見的職業準則等因素,反過來也可能會固化法官客觀公正的迷信。但毋庸諱言,法官和警察、檢察官、律師一樣,也有職業思維定勢,也習慣於依靠直覺作出判斷,也會受到知識、偏見和信念的影響。一言以蔽之,懷疑並不是正義的敵人,盲目確信卻能導致非正義。

司法風險的科學認知

司法過程,究其實質,屬於一種風險決策。心理學研究發現,在多數場合下,我們都是以直覺感受而不是確鑿事實作為風險決策的依據。那麼,這一結論是否適用於司法領域呢?

在偵查取證環節,因視野狹隘所導致的確證偏見等問題,不僅影響現場處置、人證調查,還影響到DNA鑑定等看似客觀的領域。例如在一項研究中,研究者向專家提供一份DNA檢材,並告知該專家這是一起強姦案件的物證,犯罪嫌疑人已經認罪並指證其他同夥參與作案。不出所料,專家最終確認該犯罪嫌疑人的DNA與現場提取的DNA檢材吻合。

不過,研究者又將該份生物證據提交其他17位專家,但並未提供任何背景信息,結果,只有其中一位專家認定現場檢材的DNA與犯罪嫌疑人的DNA吻合。誠然,DNA不會為了迎合指控而自動重排序列,但DNA證據的解釋卻可能存在錯誤,此類失真風險顯然不容忽視。

實踐表明,不同類型的證據具有不同的證明價值,也存在特殊的證明風險。司法證明的風險是貫穿訴訟始終的內在風險。唯有理性認識證據風險,才能從根本上避免司法決策出現失誤。

在審前程序中,警察和檢察官都要作出初步的司法決策。

如果警察先入為主地將犯罪嫌疑人的可疑行為視為欺騙,並認定其是真正的罪犯,在訊問時就會體現出更大的偏見,表現出更加強硬的態度,甚至可能謊稱掌握原本並不存在的有罪證據。實驗結果顯示,與無罪推定心理相比,持有罪推定心理的警察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比例高出20%以上。

此種情況下,訊問工作不是為了核實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而僅僅是為了獲得認罪供述。警察有時甚至會將那些只有真正的罪犯才知曉的隱蔽信息有意或無意地透露給犯罪嫌疑人,以便基於這些事實細節增強認罪供述的可信度。

同理,如果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人就是罪犯,即便通過違反規則的手段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也顯得理所當然。一些檢察官還認為,犯罪嫌疑人除了當前被指控的罪行,還有許多罪行並未得到追究。這使起訴決定並非完全基於案件的事實證據,而是摻雜著主觀臆斷和寬泛的裁量權,由此導致的隱匿無罪證據、人為裁剪證據等做法也就不難理解了。

因有罪推定、確證偏見所導致的程序累積風險,對司法程序特別是審前程序的正當性提出了嚴峻挑戰,這是深化司法改革不容迴避的重要問題。

辨明真相與謬誤,是司法最重要的任務,也是法官的職責使命。

除了審慎對待偵查取證的確證偏見等風險,法官還要面對證人記憶偏差、專家編織謊言等特殊的裁判風險。證人證言是最殘忍的證據,也是潛藏風險最大的證據。人的記憶並不是攝像機。心理學研究顯示,我們對客觀事物的記憶會受到動機、期望和經驗等因素影響;記憶形成之後,也經常發生程度不同的改變。

研究顯示,約有40%的英國受訪者聲稱自己曾經看到2005年倫敦恐怖襲擊事件中客車爆炸的錄像視頻,儘管實際上該視頻並不存在;還有35%的受訪者能夠回憶起那個並不存在的視頻中的特定細節。那些並非憑空捏造,但卻契合司法預期的虛假記憶,很容易促使法官形成虛假的內心確信。談到專家證人,情況無疑更加複雜。即便是經驗豐富的法官,也很容易受到專家證言的誤導。

這就要求法院科學設置專家證言的採納標準,既避免不可靠的垃圾科學進入法庭,又防止原本可靠的科學證據被拒之門外。鑑於一些新科學證據尚未達到絕對的確定性,可以考慮對控辯雙方設置差異化的證據門檻。換言之,此類證據適宜扮演的角色應當是盾牌,而不是利劍。

理念轉變與制度創新

司法理念的轉變,是最大的轉變,也是最根本的轉變。

我們應當如何看待犯罪、如何看待司法、如何看待司法不公,諸如此類的問題,涉及的都是深層次的司法理念。唯有樹立科學的司法理念,才能推動真正的制度創新,並從根本上解決困擾司法系統的錯案等問題。

龍勃羅梭(Lombroso)的“天生犯罪人”理論,試圖通過體貌特徵推測人的本性,這種犯罪理念無疑帶有一定的偏見性和誤導性。我們不能僅僅關注抽象片面的罪犯概念,而是應當看到犯罪現象複雜的社會成因。

實證研究顯示,我們每個人都可能為害社會,甚至成為罪犯。儘管基因學、生物學和個人經歷等方面的因素使某些人具有較高的犯罪風險,但多數人的品性並不是根深蒂固的,我們身處的社會環境往往是決定具體行為的關鍵因素。

凱琳(Kelling)和威爾遜(Wilson)提出的“破窗理論”,對犯罪成因和社會失序等現象具有很強的解釋力。科學認識社會環境對犯罪的重要影響,就意味著社會中的每個人都與犯罪治理密切相關。如果我們放任槍支管控,疏於社區治理,忽視未成年人教育,不能為年輕人提供就業,那麼,我們都將與最終發生的犯罪行為脫不了干係。

可以說,刑事司法並不只是司法機關的事,而是需要全社會協力推進的公共事業。

反觀社會對犯罪和司法的總體認知,每當涉及道德和懲罰等主題,人們總會講出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但實際上,相對於威懾或者剝奪犯罪能力,以牙還牙的報復心理才可能是懲罰的終極原因。我們努力構建和維繫的理性司法制度,一旦面對強烈的報復心理,法律的程序保護就可能變得軟弱無力。

而以正義之名施加的懲罰,也往往背離制度設計的初衷。監禁刑的體制化效應,使罪犯重新迴歸社會面臨重重障礙;監獄內部的亞文化,也很容易使刑罰機構異化為暴力的孵化器。如果真正基於迴歸社會和恢復改造等理念設計刑罰制度,就需要實現刑罰由懲罰模式向矯正模式的轉變,從而有效降低再犯率,確保罪犯在刑滿釋放後順利復歸社會。

反思現有的刑事程序,有些程序規則非但未能實現實質正義的目標,反而可能損害這一目標的實現,還營造出一種安全和公正的假象。有些程序規則並不能真正限制辦案人員的違法行為,而是淪為徒有其表的紙面上的法律。更加令人擔憂的是,一旦遵守規則本身成為唯一的要求,變相規避規則的做法就在所難免。

毋庸諱言,如果隨意利用程序和規則玩弄司法,那將是一種更大的不公正。只有洞察司法制度隱藏的不公正因素,才能保持對正當程序的自覺,銘記正當程度的實質。

時至今日,心理學和神經科學等領域已經對影響司法公正的潛藏因素形成許多富有洞見的成果。

我們充分運用這些科學研究成果,加強對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革完善現有的刑事程序。

例如,為彌補記憶的缺陷,可以推廣使用錄音錄像系統;為避免現場勘查遺漏關鍵證據,可以探索使用現場影像重建系統;為避免執法環節出錯,可以運用智能手機的APP程序提供實時辦案規程提示;為減少被害人傷亡後果,可以為執法警察配備急救設施;為避免專家證人的偏見,可以聘請中立的專家;為避免法官潛在的偏見,可以探索引入虛擬審判,等等。

司法不公是制度改革的催化劑。反思錯案的制度成因和系統風險,有助於形成更多、更廣泛的司法共識,推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朝著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的方向邁進。加強對司法不公成因的科學探究,摒棄各種陳規和偏見,推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這既是法律職業的自身救贖,也是司法公正的理性呼喚!

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陳光中教授:司法不公的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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