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法律 吳少博拆遷關停律師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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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今天我們講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的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各位其實看這個題目其實應該看得很清楚,因為我們現在在實務當中企業被關停,哪怕是徵收拆遷,作為被徵收人,行政相對人產生的是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就是一個行政補償義務,你作為一個行政補償的相對人,地方政府作為一個行政補償主體,產生的就是一個行政補償的法律行為,所以這幾個在我們的實務當中,非常多的,非常常見。我想從這麼幾個角度來給各位說一下,主要從司法角度來說,首先這種行政補償,在實務當中其實是有兩種,一個是以職權職責主動補償,第二個是以申請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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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今天我們講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的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各位其實看這個題目其實應該看得很清楚,因為我們現在在實務當中企業被關停,哪怕是徵收拆遷,作為被徵收人,行政相對人產生的是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就是一個行政補償義務,你作為一個行政補償的相對人,地方政府作為一個行政補償主體,產生的就是一個行政補償的法律行為,所以這幾個在我們的實務當中,非常多的,非常常見。我想從這麼幾個角度來給各位說一下,主要從司法角度來說,首先這種行政補償,在實務當中其實是有兩種,一個是以職權職責主動補償,第二個是以申請進行補償。

行政案件中,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但是到了我們的實務當中的話,讓行政機關來主動進行補償,這種可能性極小。其實你比如講在徵收拆遷當中,它作為徵收主體,其實它本身有職責來給你補償,不需要你申請,他的職權職責就決定了,它必須主動來給你補償。

但是到了實務當中,有些時候是不一致,所以我建議我們的客戶,或者說我們的當事人都是以申請來進行。是你主動打一個要求履行行政補償職責的申請,作為整個案件的起始。其實這一類案件往往都是申請在先補償主體作出補償決定的義務在後。

這是一個關鍵的法定職責問題。也就是說你一旦要納入到司法審判的時候,司法審判第一個要審查的內容就行政相對人是不是提起了行政補償申請?如果沒提,他認為你的原告的主體資格是有問題,極有可能要駁回你的訴訟請求,或者說裁定駁回起訴,都是有可能的。所以一定要提。申請在先。先打報告先申請。

那麼你打完了報告向行政機關向地方政府提了申請之後,那麼行政機關往往就會有幾種行為,他來答覆或者說來對待,其實無非就這麼三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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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今天我們講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的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各位其實看這個題目其實應該看得很清楚,因為我們現在在實務當中企業被關停,哪怕是徵收拆遷,作為被徵收人,行政相對人產生的是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就是一個行政補償義務,你作為一個行政補償的相對人,地方政府作為一個行政補償主體,產生的就是一個行政補償的法律行為,所以這幾個在我們的實務當中,非常多的,非常常見。我想從這麼幾個角度來給各位說一下,主要從司法角度來說,首先這種行政補償,在實務當中其實是有兩種,一個是以職權職責主動補償,第二個是以申請進行補償。

行政案件中,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但是到了我們的實務當中的話,讓行政機關來主動進行補償,這種可能性極小。其實你比如講在徵收拆遷當中,它作為徵收主體,其實它本身有職責來給你補償,不需要你申請,他的職權職責就決定了,它必須主動來給你補償。

但是到了實務當中,有些時候是不一致,所以我建議我們的客戶,或者說我們的當事人都是以申請來進行。是你主動打一個要求履行行政補償職責的申請,作為整個案件的起始。其實這一類案件往往都是申請在先補償主體作出補償決定的義務在後。

這是一個關鍵的法定職責問題。也就是說你一旦要納入到司法審判的時候,司法審判第一個要審查的內容就行政相對人是不是提起了行政補償申請?如果沒提,他認為你的原告的主體資格是有問題,極有可能要駁回你的訴訟請求,或者說裁定駁回起訴,都是有可能的。所以一定要提。申請在先。先打報告先申請。

那麼你打完了報告向行政機關向地方政府提了申請之後,那麼行政機關往往就會有幾種行為,他來答覆或者說來對待,其實無非就這麼三種行為。

行政案件中,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第一種就是不予答覆。你提了申請我就當沒收到,不給你任何的答覆。

第二種是直接答覆你說拒絕履行行政補償義務。當然他在答覆的時候不可能說給自己設定了義務答覆的,就等於是拒絕你的行政補償申請。

第三種就是不正確的一種履行行政補償義務。不正確不行,我們統觀現在行政補償整個序列當中,行政機關的答覆,其實無非就這麼三類。

那麼我們來面臨這三類的時候,我們怎麼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要有一個訴訟時效,就什麼時候提起我們的起訴,都有一個訴訟的具體的實現。

我是這麼來總結中來總結。

不予答覆。我收到了不予答覆,不是說我收到就是對方不予答覆。首先要確定一個答覆期,答覆期是60日,不是60個工工作日,有些時候我們講的不嚴謹,通俗來講就是兩個月是吧?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自收到對方簽收了你的行政補償申請,提交了是次日開始起滿60日之後就可以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我5月1號向他送達的行政補償申請,次日就是5月2號開始送,向後推60天。60天之後,你隨時都可以提起。 其實這還有一個後邊應該還有一個時間要求。你可以無限期的等嗎?那麼60天滿了以後,我第62天可以提,那麼第62天開始到哪一天截止,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行政訴訟的時限從18年新的行政訴訟法改為一年。那麼訴訟請求應該怎麼列呢?我也是查閱了大量的最高院的司法判例,這種不予答覆,在訴訟請求當中是直接進入到實體請求,有的可能還直接說,我是不得先確認他不予答覆,這種不作為的行為違法,違法完了以後再怎麼辦? 其實是不需要直接就可以進入到實體請求,比如講我以前的行政補償申請書當中,要求的是對方要補償我500萬,那麼你直接就把你的實體請求500萬列為你的訴訟請求就可以,無需確認,不予答覆,違法或者要求給予答覆。說簡單的一個概念,就是直接進入到實體審判。不需要再對它的一些程序性行為進行確認。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

第二種叫答覆拒絕,就是指答覆你了,我認為我沒有補償你的義務,不需要你補償,那麼他的訴訟時效應該怎麼變? 應該是自知道之日起次日,6月內進行實際起訴。為什麼?因為他的拒絕當中,有些時候是給了你告知你訴權,對不對?告知你了。比如講多長時間可以,複議多長時間可以起訴。那麼這個時候就是六個月作為你的起訴期限,那麼對於那些位高的訴權只做了一個拒絕你的行為,但是沒告訴你這個可以到法院起訴。那麼適用是不是新的司法解釋當中一年起訴期限,?那麼訴請的訴請跟不予答覆就不一樣,應該先撤銷他的答覆,拒絕的行為,然後再進入到實際請求執行權。

那麼第三個就是不正確履行,現在列為了兩種行為。一個是我要求的,他給予了不全的履行。我要求五項,他只跟我說了兩項,沒有進行全面履行。第二種就是說超出了答覆期,給予的履行性,就叫遲延履行,這都是不正確履行的方式。那麼這兩種方式應該怎麼說呢?第一種就是他的訴訟時效應該列為自知道之次日至六個月內,這也是剛才是用前面告知訴權的情況下,未告知的必然要也要是用一年的有效期,一年的訴訟時效,不全面履行的訴請應該怎麼辦?

不全部履行?他已經履行了一部分有了實體行為,有個事例可以先撤銷,但是這種撤銷有沒有可撤銷的具體內容?這個問題。我一般在操作這類的時候可以提撤銷,但是也可以提要求確認違法,確認違法,不全面履行,人家也是履行了一部分,對整體的行為要求,確認違法後再要求它全面履行。你要撤銷,就等於把他不全面履行了一部分這種行為給予撤掉,再要求全面履行,其實從法學理論上講的話也可以。但到了實務當中,認為這種不能撤銷,有損於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可能就直接要求確認違法,然後行政實體全面履行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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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是遲延履行的問題,直接履行,本身60日內要給我答覆要做,他第65天做了這個事情。超期了,但是超期了,他有可能已經達到了全面履行,你別看到65天了,但是人家把這個事情做了,按照你的行政補償的申請當中的內容全部給你做,那麼這種行為怎麼解釋?怎麼來做?一般情況下就申請滿60日後,或者他答覆期,那麼過了答覆期那一刻,你已經知道你的權利受損,這時候就是用什麼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

我這寫的是六個月,其實原則上應該是有一年。為什麼此時對方很可能無法來告知你訴訟權利的問題,就等於未告知訴權的情形。應該是用一年的起訴期限,那麼訴請怎麼列呢?確認違法。確認的是什麼?違法的是程序性違法,是應該60日內答覆而沒答覆。造成的實體業務不是實體違法,是程序違法,然後要求實體旅行,其實有很多他已經履行了,你可能到最後達到的只是一個確認違法,也就是確認程序違法的事情。然後用司法的效力再確認一遍對方旅行的過程,應該實體履行的問題。 所以說在行政補償這一序列當中,行政機關所有的答覆,基本上就這三類。

好,我們先說一下一個問題,那麼到了法院以後,司法審查的重點是什麼?司法審查的重點是這麼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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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今天我們講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的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各位其實看這個題目其實應該看得很清楚,因為我們現在在實務當中企業被關停,哪怕是徵收拆遷,作為被徵收人,行政相對人產生的是一種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就是一個行政補償義務,你作為一個行政補償的相對人,地方政府作為一個行政補償主體,產生的就是一個行政補償的法律行為,所以這幾個在我們的實務當中,非常多的,非常常見。我想從這麼幾個角度來給各位說一下,主要從司法角度來說,首先這種行政補償,在實務當中其實是有兩種,一個是以職權職責主動補償,第二個是以申請進行補償。

行政案件中,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但是到了我們的實務當中的話,讓行政機關來主動進行補償,這種可能性極小。其實你比如講在徵收拆遷當中,它作為徵收主體,其實它本身有職責來給你補償,不需要你申請,他的職權職責就決定了,它必須主動來給你補償。

但是到了實務當中,有些時候是不一致,所以我建議我們的客戶,或者說我們的當事人都是以申請來進行。是你主動打一個要求履行行政補償職責的申請,作為整個案件的起始。其實這一類案件往往都是申請在先補償主體作出補償決定的義務在後。

這是一個關鍵的法定職責問題。也就是說你一旦要納入到司法審判的時候,司法審判第一個要審查的內容就行政相對人是不是提起了行政補償申請?如果沒提,他認為你的原告的主體資格是有問題,極有可能要駁回你的訴訟請求,或者說裁定駁回起訴,都是有可能的。所以一定要提。申請在先。先打報告先申請。

那麼你打完了報告向行政機關向地方政府提了申請之後,那麼行政機關往往就會有幾種行為,他來答覆或者說來對待,其實無非就這麼三種行為。

行政案件中,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第一種就是不予答覆。你提了申請我就當沒收到,不給你任何的答覆。

第二種是直接答覆你說拒絕履行行政補償義務。當然他在答覆的時候不可能說給自己設定了義務答覆的,就等於是拒絕你的行政補償申請。

第三種就是不正確的一種履行行政補償義務。不正確不行,我們統觀現在行政補償整個序列當中,行政機關的答覆,其實無非就這麼三類。

那麼我們來面臨這三類的時候,我們怎麼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首先要有一個訴訟時效,就什麼時候提起我們的起訴,都有一個訴訟的具體的實現。

我是這麼來總結中來總結。

不予答覆。我收到了不予答覆,不是說我收到就是對方不予答覆。首先要確定一個答覆期,答覆期是60日,不是60個工工作日,有些時候我們講的不嚴謹,通俗來講就是兩個月是吧?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自收到對方簽收了你的行政補償申請,提交了是次日開始起滿60日之後就可以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我5月1號向他送達的行政補償申請,次日就是5月2號開始送,向後推60天。60天之後,你隨時都可以提起。 其實這還有一個後邊應該還有一個時間要求。你可以無限期的等嗎?那麼60天滿了以後,我第62天可以提,那麼第62天開始到哪一天截止,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行政訴訟的時限從18年新的行政訴訟法改為一年。那麼訴訟請求應該怎麼列呢?我也是查閱了大量的最高院的司法判例,這種不予答覆,在訴訟請求當中是直接進入到實體請求,有的可能還直接說,我是不得先確認他不予答覆,這種不作為的行為違法,違法完了以後再怎麼辦? 其實是不需要直接就可以進入到實體請求,比如講我以前的行政補償申請書當中,要求的是對方要補償我500萬,那麼你直接就把你的實體請求500萬列為你的訴訟請求就可以,無需確認,不予答覆,違法或者要求給予答覆。說簡單的一個概念,就是直接進入到實體審判。不需要再對它的一些程序性行為進行確認。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

第二種叫答覆拒絕,就是指答覆你了,我認為我沒有補償你的義務,不需要你補償,那麼他的訴訟時效應該怎麼變? 應該是自知道之日起次日,6月內進行實際起訴。為什麼?因為他的拒絕當中,有些時候是給了你告知你訴權,對不對?告知你了。比如講多長時間可以,複議多長時間可以起訴。那麼這個時候就是六個月作為你的起訴期限,那麼對於那些位高的訴權只做了一個拒絕你的行為,但是沒告訴你這個可以到法院起訴。那麼適用是不是新的司法解釋當中一年起訴期限,?那麼訴請的訴請跟不予答覆就不一樣,應該先撤銷他的答覆,拒絕的行為,然後再進入到實際請求執行權。

那麼第三個就是不正確履行,現在列為了兩種行為。一個是我要求的,他給予了不全的履行。我要求五項,他只跟我說了兩項,沒有進行全面履行。第二種就是說超出了答覆期,給予的履行性,就叫遲延履行,這都是不正確履行的方式。那麼這兩種方式應該怎麼說呢?第一種就是他的訴訟時效應該列為自知道之次日至六個月內,這也是剛才是用前面告知訴權的情況下,未告知的必然要也要是用一年的有效期,一年的訴訟時效,不全面履行的訴請應該怎麼辦?

不全部履行?他已經履行了一部分有了實體行為,有個事例可以先撤銷,但是這種撤銷有沒有可撤銷的具體內容?這個問題。我一般在操作這類的時候可以提撤銷,但是也可以提要求確認違法,確認違法,不全面履行,人家也是履行了一部分,對整體的行為要求,確認違法後再要求它全面履行。你要撤銷,就等於把他不全面履行了一部分這種行為給予撤掉,再要求全面履行,其實從法學理論上講的話也可以。但到了實務當中,認為這種不能撤銷,有損於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可能就直接要求確認違法,然後行政實體全面履行授權。

北京吳少博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

再就是遲延履行的問題,直接履行,本身60日內要給我答覆要做,他第65天做了這個事情。超期了,但是超期了,他有可能已經達到了全面履行,你別看到65天了,但是人家把這個事情做了,按照你的行政補償的申請當中的內容全部給你做,那麼這種行為怎麼解釋?怎麼來做?一般情況下就申請滿60日後,或者他答覆期,那麼過了答覆期那一刻,你已經知道你的權利受損,這時候就是用什麼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

我這寫的是六個月,其實原則上應該是有一年。為什麼此時對方很可能無法來告知你訴訟權利的問題,就等於未告知訴權的情形。應該是用一年的起訴期限,那麼訴請怎麼列呢?確認違法。確認的是什麼?違法的是程序性違法,是應該60日內答覆而沒答覆。造成的實體業務不是實體違法,是程序違法,然後要求實體旅行,其實有很多他已經履行了,你可能到最後達到的只是一個確認違法,也就是確認程序違法的事情。然後用司法的效力再確認一遍對方旅行的過程,應該實體履行的問題。 所以說在行政補償這一序列當中,行政機關所有的答覆,基本上就這三類。

好,我們先說一下一個問題,那麼到了法院以後,司法審查的重點是什麼?司法審查的重點是這麼幾個問題:

行政案件中,不履行行政補償法定職責情形以及司法救濟的審查重點

第一就是我剛才一開始談到,原告是否提出過申請?要考察你的申請時間,具體的請求事實與理由。其實這個是一種形式性審查,一就是你提沒提出過什麼時間提的,具體訴請是什麼,你依據什麼提的,這只是一種形式審查。只要你做過申請這個事情就可以。

第二個就是被告是否有對原告的請求行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職責?原告提了訴請,那麼被告從職權跟職責的角度,有沒有這個責任或者說法定義務來給你做出答覆性行為,或者說做成這種行政補償行為,一定要考慮或者說審查職責的法律來源,法律來源在哪?你是一個什麼對吧?這是個很重要問題。

第三個問題被告在原告申請後的行為,就是原告給他提出了行政補償申請。被告在答覆期之內60日之內做了什麼?我就說了,包括作為和應作為而不作為,做了什麼? 或者說應該做什麼而沒做什麼,要審查他的問題。因為這個是涉及到被告應該進行積極作為的行為,那麼接到行政補償申請之後,你應該做哪些工作是調查了,取證是不是核對當事人了?這些都是他應該做,但是他沒有做。

第四個就是被告是否有正常理由排除應當履行的情形。你比如講,我已經跟他簽過徵收補償協議,我已經跟他簽過關停補償協議,或者說我已經把相應的行政補償款項已經給付與原告等等這種行為,其實就排除了被告履行行政補償職責的事,作為一個事由。

第五個就作出履行,最後法院要作出一個履行或者駁回判決或者裁定的程序依據或者實體依據的考察審查。 如果說要作出履行行政補償職責,就要做出個判決是實體判決,如果認為原告沒有主體資格,或者連行政補償申請都沒提過,就可能直接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從程序上主體資格駁回他的起訴,所以說我們要提供做出這種的程序依據和實體依據。這幾個方面都是在行政補償申請職責的角度,作為司法審查當中的一些重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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