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萬買奔馳無法上牌 法院判4S店退車賠270萬

奔馳 西安 法律 民法 轎車 杭州 個案說法 2019-04-27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號發佈了一則判例,題為《二審判決:杭州中升之星奔馳“退一賠三”賠償車主270萬元》,基本案情如下:

2017年2月,王女士在浙江中升之星公司購買了一輛奔馳轎車。王女士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658000元的購車款以及14000元的服務費,全部共計672000元。另外,王女士還向中升之星公司支付了押金14000元,王女士購買車輛保險支付22506.27元。

然而,當王女士開著新買的奔馳車去上牌照的時候,卻被車管所告知車輛涉嫌改裝無法上牌。原來奔馳4S店私自更換了配置,輪胎和輪轂都被換成小一號的,而且輪胎也不是新的。

車主張女士要求4S店將輪子重新換回原廠件,並賠償5萬元,4S店並不同意。因協商無果,車主起訴4S店,要求退一賠三。即退回車款67萬,並賠償車輛價款的三倍1974000。

嘉賓:張靜律師

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方弘:西安奔馳發動機漏油事件的女車主在和解前也提出過退一賠三的請求,但是和解的結果是換車。什麼情況下,車主可以主張退一賠三?而且能被法律支持?

張靜律師:車主主張退一賠三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要想適用該條款,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適用主體為消費者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消法保護。反之,如果是為業務或經營所需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是本法保護的主體。

2、訴訟時效期為一年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的規定,消費者“退一賠三”的主張,須在消費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經營者具有欺詐行為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將被視為超過訴訟時效而不被法院支持。

3、經營者需有欺詐的行為

構成欺詐必須具備4個要件:

(1)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3、經營者欺詐行為導致的後果需達到使消費者對消費抉擇產生重大影響、嚴重侵害消費者權利。

《消法》第五十五條是一條懲罰性條款,不是所有的欺詐行為均能適用該條,汽車經銷商雖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還應綜合考慮侵權行為及結果與懲罰的相當性。

只有欺詐行為導致的後果達到使消費者不能實現合同根本目的的程度,達到了對消費者的消費抉擇產生的重大影響,嚴重損害消費者權利的程度,車主才能退一賠三。

例如只是車輛僅涉及外部配件、外觀維修,不涉及核心部件如發動機、變速箱、車架、電子設備等部件的維修與更換,同時也沒有影響到汽車的性能或正常駕馭,通常不適用退一賠三。

綜上,西安女車主是否可以退一賠三,關鍵是看汽車經銷商是否有欺詐的主觀故意,本案目前只知道汽車交付後出現了發動機漏油情況,但經銷商是否故意將發動機漏油的汽車銷售給女車主無從得知。

若新車交付前檢查表(PDI)發動機檢查合格,且車主已經簽字確認,此時經銷商並沒有主觀欺詐的故意。只有當經銷商故意隱瞞發動機漏油的事實,追求或放任消費者買車,才能適用退一賠三。

本案西安女車主並未選擇訴訟,可能是基於上述的原因,要證明經銷商的主觀欺詐難度比較大,所以她選擇了和解了事。

方弘:在王女士維權的這個案件中,中升之星公司認為自己沒有欺詐行為。案涉車輛由於在運輸途中輪轂和輪胎有擦傷,到店後又因19寸輪胎沒有貨,臨時換上18寸輪胎後用於4S店展廳的展示車,之後因中升之星公司管理疏忽而沒有及時換回原來19寸的輪胎。

王女士來購車時,奔馳CLS320型號現車只剩這臺展示車,雙方經過洽談和議價,中升之星公司同意降價125000元將該展示車出售給王女士,整個交易過程雙方都是平等、自願的,中升之星公司不存在虛構事實、歪曲事實、隱瞞事實、誤導王女士的行為。

而王女士認為自己根本對於車輛被更換了輪胎輪轂的事情不知情,如何判斷王女士是否被欺詐,她能不能要求退一賠三?

張靜律師:本案的關鍵點是,經銷商所說的和王女士所主張的出現了矛盾點,經銷商想要證明自己已經把所有的車輛更換情況告訴過王女士,但因為只是口頭的告知,並沒有相應的證據固定下來。

所以,法院最後沒有采信經銷商所說的證言。是否構成欺詐主要看經銷商有沒有主觀的故意性,如果經銷商並沒有主觀故意欺詐,王女士也同意更換,那麼雙方就應當固定相應的證據,比如簽署補充協議或者是在汽車銷售的協議當中說清楚已經更換過什麼樣的部位,就不會出現後續的糾紛了。

本案當中因為經銷商的證言沒有被法院認定,法院最後認定中升之星汽車經銷商構成了欺詐,這主要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八條規定:一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中升之星公司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法院認為案涉車輛曾更換過輪轂及輪胎,並且更換的型號與原車輛不符,該情況中升之星公司並未向王女士告知這一行為侵害了王女士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其的消費抉擇產生重大影響。

其次,作為專業的汽車銷售商以及汽車銷售人員,應足夠了解店內每一輛車的具體情況,尤其在買賣合同發生期間,案涉車輛的同款車型僅此一輛,輪轂與輪胎作為車輛重要且明顯的組成部分,其瑕疵表現明顯。可見中升之星公司存在嚴重的主觀過錯。

中升之星公司隱瞞上述情況的目的是為了追求或放任王女士與其形成汽車買賣合同的結果,其主觀故意明顯,構成銷售欺詐。

方弘:一審法院是支持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也就是退一賠三,但是中升之星公司不服,又提出了上訴,最終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判決中升之星公司退還王女士購車款658000元、服務費14000元;賠償王女士1974000元。

這是終審的判決,王女士其實是非常成功的維權了,這也是消費者維權當中一個很典型也很積極的案例。因為西安奔馳漏油事件維權成功,各地車主紛紛效仿奔馳女車主W女士維權:

17日,甘肅蘭州某奔馳4S店內,一名女車主也坐上了奔馳引擎蓋。她稱,自己花115萬元購買奔馳車,但安全氣囊存在故障。

18日,蘭州之星4S店一名工作人員稱,事發後,4S店一直與車主進行溝通協調,但目前尚未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

18日,廣東佛山順德某奔馳店發生一起車主維權事件。

視頻可見,一位孕婦坐在貼滿白色橫幅的奔馳車車頂,拿著擴音器大聲喊道,“我的車才開了兩天,在高速公路上就出現發電機嚴重故障,我隨時和寶寶在高速公路上一屍兩命。”當地市場監管局已介入此事。

18日,湖南長沙某4S店也出現類似情況,但這位女車主是坐在凱迪拉克車引擎蓋上。


67萬買奔馳無法上牌 法院判4S店退車賠270萬



現場視頻中,女車主手拿鞋子,坐在4S店展廳內一輛車子引擎蓋上,質問店內工作人員為何將舊車當新車賣給他們。

北京時間 網友曝料,4月19日,江蘇省丹陽市一寶馬4S店,女子坐在寶馬車引擎蓋上嘶嚎,疑似與店家發生糾紛,不料引擎蓋被坐壞。22日,涉事4S店證實了此事,並表示已報警。

知情人士稱,該女子因所購寶馬X1越野車發生事故後安全氣囊未彈出致車上人員受傷,找店方交涉無果,遂模仿西安女車主坐上引擎蓋“討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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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弘:發現銷售商存在欺詐行為的情況下,消費者該注意些什麼問題以便更好地維權並且不違法?

張靜律師:是否適用退一賠三的條款的關鍵點是經營者是否構成了欺詐,欺詐主要有兩點:

一是告知對方虛假情況

二是故意隱瞞真實情況。

消費者在主張自己權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收集這方面的資料。

從方弘介紹的上述案例當中,很難看出汽車的經營者對消費者進行了欺詐,這個欺詐不是我們主觀認為凡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行為都是欺詐,欺詐是有一個主觀故意在裡面,上訴三個案件當中經營者是不是構成欺詐欺騙了消費者,還是因為產品的質量原因導致了後續的糾紛問題,消費者在維權的時候首先一定要做一個區分。

其次,如果經營者在經營過程當中有欺詐的行為,大家也要注意收集相應的證據,比如說可以採用電話錄音或者其他相應的合法手段,儘可能的去固定事實,然後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觀點。

這種類型的案件從現在來看是呈一個逐年上升的比例在發展,這個案件我們做了一個大數據的分析報告,從地域分佈來看,當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廣東省、浙江省、北京市,分別佔比8%、8%、8%。其中廣東省的案件量最多,達到103件。

通過對一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74件,佔比為59%;全部駁回的有247件,佔比為39%;其他的有5件,佔比為1%。

通過對二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當前條件下維持原判的有375件,佔比為66%;改判的有178件,佔比為31%;其他的有10件,佔比為2%。

具體案件要具體分析,不是所有情形都適用退一賠三,此種類型的案件,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並無統一標準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訴請得到支持,一定要注意欺詐的關鍵點證據收集。

如果維權,當事人也請通過合法的渠道來維權,否則可能從受害者的身份又變成了其他的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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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弘:坐引擎蓋上的這位女士,她把引擎蓋坐壞了,可能就要涉及到賠償損失。如果消費者糾集一幫人到4S店去說理,影響正常經營,也可能會受到一些行政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大家還是應該理性維權,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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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賓:張靜律師


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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