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車保險理賠引糾紛 保險金是6萬還是16萬?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迅速,尤其在實行小客車指標調控政策的城市,購買新能源汽車成為更多人的選擇。日前,津南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新能源汽車車主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損失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該案件暴露出保險公司在新能源汽車的承保及理賠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

1單方交通事故 引發賠償爭議

2016年12月28日,李某在某新能源汽車4S店購買了一輛實際售價為16萬元的純電動轎車,享受10萬元國家購車補貼後,其實際支付6萬元。購車後,李某連續兩年為該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6萬元。

保險期間內,李某駕駛該車輛因躲閃不當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全損,而保險公司僅同意賠付李某當時購車實際支出的6萬元,故李某訴至津南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16萬元。

2針對雙方分歧 法官明理釋法

針對雙方的分歧,承辦法官明理釋法:一方面向李某釋明車輛損失險應根據損失補償原則進行賠償,被保險人不能從保險中獲益;另一方面向保險公司釋明李某投保時是按照車輛的實際價值進行投保,保險公司也按照實際價值16萬元收取了保費,故按照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應按照約定賠償李某16 萬元。

3調解方案出爐 案件順利了結

承辦法官通過與李某的進一步溝通了解到,李某的心理預期是能夠用保險公司的賠償款購置一輛新車,但現在國家購車補貼減少,用當時購車的6萬元已經無法購置新車。

法官以此作為突破口,給雙方制定了調解方案:保險公司以現在購置同品牌同配置新能源汽車的購置價格賠償李某保險金,其餘保險金李某放棄主張,雙方均同意上述調解方案。後承辦法官通過查詢相關購車APP並向該品牌4S店詢價,確認了調解款項9.5萬元,雙方均表示同意,案件調解結案。

4規範承保程序 避免類似爭議

該案件中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未核實投保人實際購車價格,就以車輛實際價值作為保險限額承保,導致車輛全損後雙方發生爭議,進而保險的原則與當事人的約定就發生了衝突。

從保護投保人利益的角度來看,國家政策的實時變化,僅以實際購車價格進行賠償有可能損害投保人利益。從社會道德風險角度來看,按照保險限額進行賠償,越來越多的人會不誠信,會通過故意製造保險事故來獲得額外的利益,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因此,承辦法官向該保險公司理賠部門提出司法建議,要求其規範新能源汽車承保程序,合理確定保險限額,最大限度保證投保人利益,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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