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做網約車遇事故咋賠?法院:保險公司可拒賠,但順風車例外

私家車變身網約車運營,法院支持保險公司拒賠

北京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是專門審理涉金融案件的法庭。2019年以來,該法庭共受理了8起涉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案件,均為已投保商業險的網約車車主被保險公司拒賠後向保險公司提起的訴訟。在已作出裁判的5個案件中,涉及快車4件、順風車1件,法院駁回車主訴訟請求4件、支持車主訴訟請求1件。

在車輛保險領域中,保險公司根據被保車輛的用途分為家庭自用和營運車輛兩種,營運車輛的保費接近家庭自用車輛的兩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快車、專車等網約車的營運性質。

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長甘琳介紹:“私家車投保商業險,在從事快車、專車等網約車活動時,若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未告知保險人的,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可以拒賠。”

如何判斷“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北京市西城區法院發佈的一起典型案例顯示,運營記錄是重要的判斷依據。

2018年10月19日深夜,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與穆某駕駛的車輛在海淀區某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共支出修車費、車輛救援費2萬餘元。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黃某對此次事故負全責。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理賠時調查發現黃某早在2016年便在“滴滴出行”平臺上註冊。事故發生當天,黃某共承接網約車業務20多單,事故發生地距離剛完成的最後一單終點的距離約為5公里,保險公司以黃某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駕駛被保險車輛承接運營業務,變更了車輛的使用性質,符合《保險法》第52條“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且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有權拒絕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駁回了黃某的訴訟請求。

順風車通常非營運性質,保險公司不得拒賠商業險

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活動發生交通事故應如何賠償?2016年11月,李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2017年7月9日,李某從網絡平臺接了一單順風車業務,後在行駛過程中與道路護欄相撞。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此次事故為李某單方責任事故。後李某就修車費用以及護欄損壞賠償費用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李某改變被保險車輛使用性質為由拒絕在商業險項下承擔保險責任。李某認為拒賠理由不成立,故訴至西城法院。

西城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順風車以車主既定目的為終點,順路搭乘,客觀上不會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增加,行駛範圍也在可控範圍內,並未因此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李某機動車損失費及損害公路設施費用。

通報會上,法官提示,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活動一般不屬於營運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得拒賠商業險。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規定:“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願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這也就意味著,順風車一般不以盈利為目的,其目的在於互助,並非運營,因此,順風車與快車、專車等經營性網約車服務有明顯的區別。順風車客觀上不會使車輛使用頻率增加,進而不會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建議:建立車主、乘客、保險公司多方保險信息共享與聯動機制

西城法院調研發現,網約車車主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難以獲得商業險賠償存在多種因素,包括網約車車主保險知識不足、保險公司提示說明存在疏漏、網約車平臺未進行合理提示等。

為此,西城法院建議,網約車車主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從事網約車業務的情況,並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相應的險種,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拒賠。同時,在網約車平臺註冊過但後來又不再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車主,應當及時在網約車平臺註銷網約車信息,避免正常理賠受到影響。

從保險公司來看,應當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開發適應網約車發展形勢的新險種。由於網約車的風險與正常的營運性出租車風險存在一定差異,保險公司可以考慮與網約車平臺合作,採集網約車車主的在線運營數據,以實際營運天數、時長等因素為廣大網約車車主定製個性化的商業保險險種。

此外,西城法院還建議,私家車車主在網約車平臺註冊時,網約車平臺應當向車主合理提示相關風險,告知車主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並且變更保費。網約車平臺應當加強對入駐平臺車輛信息和車主的審查,嘗試建立車主、乘客、保險公司之間多方保險信息共享與聯動機制。

採寫:南都記者 劉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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