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網約車司機咬斷乘客手指,法院:正當防衛無需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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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羊城派記者 董柳 實習生 卜雅靜 王雅桐

凌晨兩點,廣州市內環路上,一輛優步私家車內,吵吵嚷嚷。

原來,三名喝了酒的乘客坐上車後,與司機發生了糾紛,並有了肢體衝突,司法咬斷了一名坐在他後面的乘客的手指,該乘客經鑑定構成輕傷一級,傷殘等級為拾級……

廣州中院近期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司機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此前,檢察機關已撤回了對該司機犯故意傷害罪的起訴。

凌晨兩點優步車內乘客手指被司機咬斷

37歲的李某明是在廣州從事優步私家車運營的一名司機。

2016年5月21日2時許,吳某某與朋友吳某田、王某玲用手機打車軟件聯繫到李某明的小汽車,要求李某明將其三人送往指定地點。

據吳某田在筆錄中回憶,當天凌晨他們一班老鄉在某酒店相聚,大家都喝了酒。

吳某某則在後來的詢問筆錄中稱,當天凌晨,“我與我老婆(王某玲)、朋友(吳某田)離開並在海珠橋附近叫了一部優步快車回東風西的家……”

沒想到,當車在途徑廣州市內環路附近時,雙方發生糾紛,並在車內產生肢體衝突,致吳某某左手拇指受傷、李某明頸部和右前臂擦傷。

經吳某某報警,廣州市公安局荔灣區分局多寶派出所介入處置。

當天,經派出所委託,廣州市荔灣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對李某明的傷情進行檢驗,顯示李某明左頸部、右頸部、右前臂等處均有表皮剝脫,右前臂感覺、運動功能正常。

鑑定意見為:李某明系被鈍物作用致頸部和右前臂皮膚擦傷,其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

吳某某受傷後於5月21日至5月30日在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拇指指甲根部完全離斷傷。

經派出所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於2016年9月6日出具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吳某某左手拇指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2016年10月12日,吳某某委託廣東恆鑫司法鑑定所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為:吳某某左手拇指傷殘等級為拾級。

2016年5月21日,派出所分別對吳某某、李某明、吳某某朋友王某玲、吳某田進行了詢問。而四人的陳述又各不盡相同。5月22日及6月5日,派出所組織吳某某與李某明進行調解,但未能達成調解協議。

2017年11月,廣州市荔灣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李某明犯故意傷害罪。

審理過程中,該院以證據發生變化為由,撤回對李某明的起訴。

廣州市荔灣區法院於2017年12月裁定準許公訴機關撤回對李某明故意傷害罪的起訴。

後來,吳某某向廣州市荔灣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李某明和優步所在的上海霧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兩家公司。

鑑於本案中雙方對於車內肢體衝突發生的具體情況陳述不一,廣州市荔灣區法院綜合審查司法鑑定意見、詢問筆錄、當事人陳述等全案證據,對相關事實認定如下

——吳某某與兩位朋友一同乘坐李某明駕駛的車輛,吳某某酒後對李某明進行語言辱罵,車輛停定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吳某某在駕駛員後位向前勒抱坐在駕駛員位的李某明,致李某明頸部受有明顯傷痕,吳某某的朋友吳某田坐於側旁的副駕駛員位勸架,抓住了李某明的雙手,在肢體衝突過程中,李某明將吳某某的左手拇指咬斷。

——而對於李某明提出吳某某是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從後勒緊其頸部的主張,因缺乏其他證據佐證,原審法院不予採信。對於吳某某提出李某明先對其進行毆打的主張,因同車人對此說法不一,吳某某稱李某明“甩拳向我,我閃開後就從車後環抱著司機胸口的位置”,吳某田稱“向右後擰轉身舉雙手要打吳某某,我在側邊趕緊雙手抓住司機雙手,而吳某某也被王某玲拉住,雙方因有座位的阻隔還有我們的勸架這時應沒有碰觸,而司機也沒從司機位站起來”,王某玲稱“司機就在駕駛室將安全帶鬆開並轉身先後用雙手打吳某某”,由此,難以認定李某明先揮拳並實際毆打到了吳某某。

法院認定司機為正當防衛不需賠償乘客

李某明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成為該案中李某明是否需要賠償的關鍵。

我國民法總則和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李某明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是否應當對吳某某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結合上述事實認定,廣州市荔灣區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明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且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理由分述如下

第一,吳某某對引起事件的發生具有過錯。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同車人的詢問筆錄,吳某某上車前曾喝酒、上車後辱罵李某明,由此引發雙方爭執和肢體衝突。

第二,吳某某實施了針對李某明的不法侵害,對李某明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根據當事人陳述、同車人的詢問筆錄及李某明的傷情鑑定報告等證據,雙方爭執過程中,吳某某坐在駕駛員位後面,向前勒抱坐在駕駛員位的李某明,並致李某明的頸部和右前臂受有明顯傷痕。

第三,李某明基於防衛的行為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本案事發時間為深夜2時,地點為內環路附近的一輛小轎車內,車內四人中除吳某某與李某明外,還有另兩人均為吳某某的友人。

雖然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吳某某對李某明實施勒抱頸脖的行為發生在車輛行駛過程中,但可以確認的是,在雙方肢體衝突過程中,李某明始終坐在相對狹窄、封閉的車內前排駕駛員位,除受到吳某某從身後勒抱外,雙手還受到右側方吳某某朋友吳某田的制肘,難以通過雙手或身體自由閃躲來掙脫吳某某的勒抱。

吳某某從身後對李某明勒抱頸脖,本身即具有高度危險性,加上受空間和身體所限,李某明如不能及時掙脫勒抱,可能直接危及生命。

法院指出:設身處地而言,在凌晨2時戶外道路上的一輛小車內,除李某明坐在駕駛室外,另三人為同行的陌生乘客,其中身後為喝過酒並有辱罵、勒抱行為的吳某某。

受到吳某某從後方的危險攻擊及吳某某友人從側方的制肘,李某明通過嘴咬的方式進行掙扎及防衛僅是瞬間的發力,合乎其當時的心理狀態,難以要求其在此緊急情況下仍全面衡量、充分判斷行為方式和程度,通過採取其他方式或準確控制嘴咬的力度來擺脫其時面臨的緊急危險侵害。

第四,現有證據難以認定李某明具有將吳某某的拇指咬斷致其傷殘的主觀故意。從吳某某在後方向前勒抱李某明脖子的位置看,此時吳某某的手部剛巧就在李某明的脖子、嘴巴附近,此時吳某某身體和雙手均受限,在緊急狀態下采取用嘴咬的方式掙脫勒抱,能咬到的剛巧只有吳某某的手部,故不能反映李某明有選擇的故意咬斷吳某某拇指。

且據吳某某及吳某田、王某玲的陳述可知,在得知吳某某的拇指受傷後,李某明表現慌亂,且即刻開動車輛將吳某某送往醫院,併為吳某某在車內尋找斷指。綜合而言,可以推定李某明雖用嘴咬傷吳某某手部,但不存在將吳某某的拇指咬斷致其傷殘的主觀故意。

第五,追訴李某明構成犯罪的刑事程序已終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防衛過當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人應負刑事責任。而因公訴機關撤回對李某明的起訴,指控李某明構成犯罪的刑事程序已終結,李某明沒有被認定“防衛過當”造成吳某某輕傷的損害後果而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綜上認為,李某明對其正當防衛行為造成吳某某的人身損害,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對於吳某某提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請求,於法無據,廣州市荔灣區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上海霧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兩家公司並非侵權人,對吳某某要求該二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判後,吳某某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後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並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羊城派 pai.ycwb.com)

來源 | 羊城派

責編 | 樑澤銘 樊美玲

實習生 | 周子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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