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咬傷執法人員 應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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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傳播艾滋病,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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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傳播艾滋病,如何定罪

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咬傷執法人員 應如何定罪?

阮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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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傳播艾滋病,如何定罪

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咬傷執法人員 應如何定罪?

阮齊林

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咬傷執法人員 應如何定罪?

黃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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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傳播艾滋病,如何定罪

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咬傷執法人員 應如何定罪?

阮齊林

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咬傷執法人員 應如何定罪?

黃曉亮

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咬傷執法人員 應如何定罪?

範慶東

門診問題:

故意傳播艾滋病涉及哪些罪名?是否該增設“故意傳播艾滋病罪”?

門診專家: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阮齊林

北京師範大學刑法學教授 黃曉亮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範慶東

專家觀點:

◇明知自己有嚴重性病而又進行賣淫、嫖娼等行為的,構成傳播性病罪。傳播性病罪的認定,以性交易為前提。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故意傳播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無論是否以金錢交易為前提,都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如果艾滋病毒攜帶者,在公眾場合故意傳播病病毒,造成不特定對象或多數人的心裡恐慌,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意見指出,應在刑法中增設“故意傳播艾滋病罪”,進而實現對故意傳播艾滋病行為的有效制裁。不過,也有聲音指出,現有規範並不缺位,充分適用也能起到預防犯罪的積極效果。

近日有媒體報道,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兩名執行工作人員先後被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咬傷、抓傷,在抗拒執法的過程中,艾滋病病毒攜帶者還一直高呼“我有艾滋病”,給當事各方帶來了極大困擾。

如何定義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的行為,記者注意到,不論在實務界還是刑法理論界,都頗受關注。有意見指出,應在刑法中增設“故意傳播艾滋病罪”,進而實現對故意傳播艾滋病行為的有效制裁。不過,也有聲音指出,現有規範並不缺位,充分適用也能起到預防犯罪的積極效果。

病毒攜帶者涉嫌故意傷害被批捕

據媒體報道稱,因為房產糾紛,南京市太源公司將寶龍公司告上雨花臺區法院,並獲得支持。今年5月,該案正式進入執行程序。6月17日,執行法官劉某與法警、書記員及太源公司的律師一行5人來到涉案房產處,向當事人瞭解情況。在執行過程中,律師倪某與在場的利害關係人宋某發生爭執,宋某揮拳毆打倪某。劉法官見此情景,立即與法警一起上前將宋某控制住。

事情在此刻發生轉折。宋某的兒子宋某某看到父親被執行人員控制,抓起劉法官的胳膊就狠咬一口,導致他的皮膚當即破損流血。隨即宋某某高喊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現場群眾立即陷入混亂與恐慌中。

在隨後的執法過程中,宋某某又抓傷了執行人員汪某,並向雨花臺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噴口水,同時仍持續煽動親友阻撓執行,直至最後被制服。經查,宋某某於3年前被診斷為HIV病毒攜帶者,並長期接受相關治療。

“這種咬傷正在執行公務的司法人員的行為,本身就是暴力攻擊行為,涉嫌妨礙公務罪。”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告訴記者,如果攻擊者是艾滋病病毒的攜帶者,最終導致司法人員感染艾滋病病毒,其行為就對他人健康造成了嚴重傷害,也會構成故意傷害罪。這就是故意傷害罪和妨礙公務罪的想象競合,按照刑法規定,最終會以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

截至發稿時記者獲悉,行為人宋某某因明知自己攜帶艾滋病病毒,故意咬傷、抓傷執行人員,涉嫌故意傷害罪已被當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與此同時,被抓傷和咬傷的兩名執行人員經醫院檢測,並未感染艾滋病病毒,但根據醫囑,需要在半年內進行復查。雨花臺區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在執行公務中,艾滋病病毒攜帶者或者患者故意咬傷執法人員進行威脅的情況,尚屬少見。

藉由“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重傷定義,以故意傷害罪對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的行為進行懲處,可以實現罪責刑的一致,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刑事處罰的空白。

現行刑法中,與傳播艾滋病病毒相關的規範,集中在傳播性病罪這條罪名,根據這條罪行規範,在金錢為前提的性交易中,如果當事人攜帶艾滋病病毒,則構成傳播性病罪。近年來,這類案件呈現高發趨勢。

名副其實地適用故意傷害罪

2015年底以來,廣西桂林男子蔣某故意隱瞞病情,多次與賣淫女藍某發生性交易,且故意不採取任何安全措施。被抓獲歸案後,2017年當地法院以蔣某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管理秩序為由,認定其行為構成傳播性病罪,判決蔣某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8000元。

2018年5月,於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仍在北京市朝陽區某地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最終法院以傳播性病罪判處於某有期徒刑一年,罰金5000元。

“明知自己有嚴重性病而又進行賣淫、嫖娼等行為的,構成傳播性病罪,按照法律規定,要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在醫學的視角下,艾滋病被認定為一種嚴重性病是沒有問題的。”阮齊林稱,傳播性病罪的認定,以性交易為前提。“在現實生活中,也有人採用‘一夜情’或者交朋友的方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進而傳播疾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導致他人感染病毒,構成對他人健康的嚴重傷害,是可以按照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的。”他說。

“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的行為,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並非法律適用層面的權宜之計,而是法律明確規定的適用規則。”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範慶東告訴記者,“兩高”2017年頒佈的《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提到,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或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95條第三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如果艾滋病病毒攜帶者,在公眾場合故意傳播病毒,造成不特定對象或多數人的心裡恐慌,則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北京師範大學刑法學教授黃曉亮表示。

取證難導致鮮有故意傷害罪個案

雖然法律有所規定,但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網後發現,鮮有以故意傷害罪對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行為進行處罰的案例。

對此,專業人士指出,取證難度較大是導致上述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艾滋病的潛伏期較長,很難分辨是哪一次性行為導致了感染,在行為人之前是否存在其他的傳染源?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不得不以傳播性病罪定罪處罰。此外,被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受害者為了避免暴露自己身份,也往往選擇息事寧人。

存在並非合理。業內人士指出,實踐中的這種做法,不僅侵害了個案受害人的正當權益,站在刑法規範的角度,也有失公允。站在醫學的角度,梅毒、淋病作為一種疾病,有著治癒的可能,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處罰,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當,符合罪責刑相一致原則。“如果故意傳播艾滋病病毒的行為依然被認定為傳播性病罪,顯然與罪責刑相一致原則不符。”範慶東說,畢竟目前來講,艾滋病不屬於可治癒的疾病。

是否該增設“故意傳播艾滋病罪”

第五屆全國艾滋病學術大會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全國報告現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82萬餘例。

面對這樣的形勢,民進中央組織專家分析了2008年至2017年10年間的艾滋病疫情變化,專家分析,我國的艾滋病防治形勢已經發生變化:艾滋病疫情複雜,艾滋病流行模式裡,吸毒傳播大幅降低,絕大部分經性途徑傳播。

為此,民進中央在全國“兩會”的提案中,在建議加強青少年性教育的同時,要求在刑法中增加故意傳播艾滋病罪,用以嚴懲故意傳播者——“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但隱瞞真實情況,在與性伴侶發生關係前不告知對方,導致對方感染艾滋病的,以本罪論,傳染三人以上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記者注意到,關於增設“故意傳播艾滋病罪”的呼聲,近年來並不少見。在民進中央的建議外,也有人呼籲,只要有故意傳播艾滋病的行為即可入罪。這相較於“導致對方感染艾滋病的”的結果犯而言,更具衝擊力。

“單獨設立‘故意傳播艾滋病罪’,起到的法律震懾效果可能要好一點。”不過,在阮齊林看來,並非一定要通過增設來解決問題。“也可以對現在的傳播性病罪的犯罪構成進行探討,比如是不是仍需要限制在賣淫嫖娼範圍內。”他說。

“一個罪名,由提出到設立要經歷漫長的過程。如果能夠運用好現在的法規,也可以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黃曉亮說,艾滋病患者中,選擇故意傳播、報復社會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然而,在增設新罪名的支持者看來,要實現對故意傳播艾滋病行為的有效覆蓋、全面規制和應有的處罰力度,增設故意傳播艾滋病罪,為必須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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