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刑法 何為尋釁滋事罪,如何定罪量刑,最高判十年'

刑法 精神病 法律 景山說法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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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刑法 何為尋釁滋事罪,如何定罪量刑,最高判十年

本期景山說法跟大家聊一下“尋釁滋事罪”。

一、何為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具體有如下四種表現形式:

(一)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另,據兩最高司法解釋,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何種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1、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上述四種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上述四種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2、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惡劣”:

(1) 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 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 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 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 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 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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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刑法 何為尋釁滋事罪,如何定罪量刑,最高判十年

本期景山說法跟大家聊一下“尋釁滋事罪”。

一、何為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具體有如下四種表現形式:

(一)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另,據兩最高司法解釋,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何種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1、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上述四種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上述四種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2、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惡劣”:

(1) 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 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 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 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 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 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2019刑法 何為尋釁滋事罪,如何定罪量刑,最高判十年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惡劣”:

(1) 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 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 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 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1) 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 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 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三、尋釁滋事罪的量刑

1、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3、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4、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期分享到此結束,歡迎關注“景山說法”,瞭解更多有用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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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景山說法跟大家聊一下“尋釁滋事罪”。

一、何為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具體有如下四種表現形式:

(一)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另,據兩最高司法解釋,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何種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1、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上述四種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上述四種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

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2、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惡劣”:

(1) 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3) 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4) 持凶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5) 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 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7) 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2019刑法 何為尋釁滋事罪,如何定罪量刑,最高判十年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惡劣”:

(1) 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 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 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 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

(1) 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2) 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 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 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5、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三、尋釁滋事罪的量刑

1、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糾集他人三次以上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3、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4、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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