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頂層住房孰料漏水,
房主找房產公司要求維修,
結果一直沒修好。
房主起訴房產公司要求維修,
官司一打數年,
結果......
購買住房滲水房主起訴房產公司
2013年底,市民孫某某購買了徐州某房產公司開發的某小區一套房屋。該套房屋面積約153平米,位於頂層,帶有閣樓。孫某某對房屋很滿意,全家人沉浸在購置新屋的喜悅中。
2014年7月,徐州某房產公司向孫某某交付了房屋。為了能儘快入住新房,孫某某開始對新房裝修。可就在上房後不久,孫某某發現房屋出現了漏水情況,便找到管理小區的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聯繫了房屋的施工單位徐州某建築工程公司進行維修。經過了多次維修,房屋仍出現外牆面剝落,南陽臺漏水,內牆滲漏、鼓泡等情況。
2014年12月,孫某某房屋裝修完畢卻一直無法入住。
2016年12月,孫某某將徐州某房產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房屋室外防水維修費用、室內裝修維修費用、不能居住損失等共計40餘萬元。
開發商只同意維修不同意賠償
法庭上,徐州某房產公司辯稱,對於孫某某的賠償要求,自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僅履行維修義務,而不應當直接支付維修費用。
對於孫某某提出的房屋不能居住損失要求,房產公司經過實地現場勘驗,認為房屋雖然存在滲水,但並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且孫某某在上房時就發現了漏水,不應該對房屋進行裝修,孫某某裝修後房屋因漏水引發的維修損失,孫某某也存在過錯。
在訴訟期間,雙方共同申請對涉案房屋的陽臺漏水、牆面剝落、內牆滲漏等原因進行鑑定。
經法院委託,鑑定機構作出鑑定意見:
陽臺漏水因屋面防水施工做法不規範造成;房屋外牆剝落是因建築外牆的真石漆和保溫板之間砂漿分化嚴重,無法粘連;房屋內牆滲漏、鼓泡與外牆砂漿分化嚴重等有直接關係。
隨後,被告徐州某房產公司提出根據鑑定意見進行維修,履行合同約定義務,並書面提交了維修方案。
由於孫某某需要開展工程造價鑑定,2018年8月,孫某某向法院申請撤訴。
同年11月,該案重新立案,民一庭法官劉現偉承辦該案。
法官實地調查支持原告訴請
新房購買了近五年,房主仍無法入住房屋。法官劉現偉實地調查房屋漏水情況,經過現場調查,劉現偉發現雖然房產商多次進行維修,但房屋質量問題並未得到有效改善,孫某某房屋因多次漏水內牆和外牆均有不同程度損壞。
在審理過程中,孫某某申請對外牆及陽臺等部位重新做防水、維修等產生的費用進行鑑定。2019年2月,鑑定公司鑑定該房屋室內、室外工程拆除修繕等各項費用約31.6萬餘元。
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劉現偉翻閱案件原始訴訟卷宗並結合案情督促司法鑑定。
對於被告提出是履行維修義務還是支付維修費用替代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被告提交了維修方案,但由於被告多次維修均未解決房屋質量問題,孫某某表示對被告已經失去了信任基礎,拒絕被告繼續維修,強行判令被告維修已缺乏可行性,故判決被告支付孫某某維修費用自行維修。
對於被告提出孫某某明知房屋漏水仍裝修存在過錯問題。法院經審理認為,裝修是原告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利。孫某某購買房屋是為了實現居住的目的,在裝修時並無法預測房屋存在的各種質量問題及漏水情況,所以孫某某的行為並無不妥。
結合鑑定機構鑑定意見及工程款造價鑑定意見,泉山法院綜合全案案情支持原告孫某某的維修費用請求。
最終,判決被告徐州某房產公司支付孫某某室外防水維修費用、室內裝修維修費用、實際居住損失、鑑定費用等共計34.8萬元。該案案件受理費、鑑定費由被告徐州某房產公司承擔。
被告房產公司履行了判決,支付了34.8萬元。壓在孫某某心中一塊長達五年的石頭終於落地,於近日領取了該案的賠償款。
全媒體記者 周濤 通訊員 楊潔
編輯:耿萌
責編:王韜
校對 張凌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