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惡:安康男子添加罌粟殼做蒸麵調料...被判刑'

罌粟 刑法 民法 安康市 醬油 食品安全 新聞 陝西法制網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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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罌粟殼添加到醋和醬油中進行熬製,並以此熬製的醋湯和醬油調製蒸麵供顧客食用。7月26日,由漢濱區檢察院提起的安康市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元、追繳違法所得1050元,同時判處其在安康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5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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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罌粟殼添加到醋和醬油中進行熬製,並以此熬製的醋湯和醬油調製蒸麵供顧客食用。7月26日,由漢濱區檢察院提起的安康市首例食品安全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法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元、追繳違法所得1050元,同時判處其在安康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5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可惡:安康男子添加罌粟殼做蒸麵調料...被判刑

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經營蒸麵店過程中,明知罌粟殼不屬於食用物質、國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但其為提升蒸麵味道、增加收益,將添加有罌粟殼熬製的醋湯、醬油用於調製蒸麵進行銷售。

經專業機構檢測,該店調製醋湯檢測出罌粟鹼、那可丁、嗎啡,調製醬油檢測出罌粟鹼、那可丁,綜合調料檢測出罌粟鹼、那可丁、嗎啡、蒂巴因、可待因,不符合“關於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辦[2003號)要求,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


漢濱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徐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其行為侵害了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健康權和食品公共安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還應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遂決定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


由於在刑事證據中,關於被告人徐某某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6日銷售蒸麵的金額,被告人徐某某的前後供述、與有關證人的證言不盡一致,同時為夯實社會公共利益受損證據,漢濱區檢察院通過進一步的調查查明:上述期間,7天銷售蒸麵的金額共計1050元,約200餘人次食用。

至此,被告徐某某應依法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等規定,該院向漢濱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徐某某在安康市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承擔消費者所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0500元。


庭審中,被告徐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對漢濱區檢察院的民事訴訟主張未提出任何異議,法院支持了該院的全部訴訟請求。庭審後,被告徐某某在《安康日報》進行了登報公開道歉、繳納了懲罰性賠償金10500元。(來源 二三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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