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護士196刀刺死閨蜜”,為什麼不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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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喻琰 實習生 汪萌菲 於洋

“女護士196刀刺死閨蜜”案引發社會關注。日前披露的判決書顯示,行凶者女護士方某被判處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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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聞記者 喻琰 實習生 汪萌菲 於洋

“女護士196刀刺死閨蜜”案引發社會關注。日前披露的判決書顯示,行凶者女護士方某被判處死緩。

“女護士196刀刺死閨蜜”,為什麼不判死刑

此前報道《永州中院:“女護士196刀殺閨蜜”系同性情侶,有從輕情節》,戳圖可查看詳細內容

7月25日上午,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發佈消息稱,被告方某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被抓獲歸案後,被告方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方某殺人系同性情感糾紛及經濟糾紛引發,且方某具有法定的坦白從輕處罰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被害人王某的父親王先生處瞭解到,該案判決在2018年12月24日下達,家屬對民事部分的判決結果沒有異議,沒有提起上訴;但被害人家屬對刑事判決結果不服,曾請求檢方抗訴,未被接受,其後向檢方提出了申訴請求。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將情感糾紛或者戀愛糾紛作為不判死刑或者判處死刑緩期的理由,來源於最高法的指導意見

邢鑫表示,1999年《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顯示,“對於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邢鑫稱,2010年,最高法在《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再次強調了這一點,該文件強調,“對於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告訴澎湃新聞,根據《刑法》第67條第3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未能主動投案,雖不屬於自首,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丁金坤認為,法院在量刑時,應當調查是預謀殺人還是臨時起意殺人,並結合作案手段作出判決。他說,在司法實踐中,死刑一般適於用預謀殺人,臨時起意殺人的可判死緩,但是作案手段惡劣的或者殺害多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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