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單位辭退試用期的員工,必須符合這3個標準!

跳槽那些事兒 法律 懷孕 深圳 法貓貓 2019-06-06

很多女性職場人都會陷入這麼一個誤區,那就是她們普遍的認為“三期”就是女性員工的保護傘,只要懷了孕,那麼即便她們犯了什麼錯,單位也不能拿他們怎麼樣。

而她們之所以會這麼想的原因就在於《勞動合同法》的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中一條剛好就是:女員工處於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勞動法規定,單位辭退試用期的員工,必須符合這3個標準!

確實,我國法律為處於“三期”的女職工提供了強大的保護,然而法律是公平的。《勞動合同法》關於開除勞動者的約定也不僅僅只有第41條和第40條,其中第39條也有明確表示,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事情經過:

2018年2月21日,林某入職深圳某公司,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簽訂了一份試用期錄用條件說明書,說明書中明確規定,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累計請事假超過2天或遲到3次,又或者曠工累計3天以上,則視為不符合單位錄用條件,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規定,單位辭退試用期的員工,必須符合這3個標準!

2018年4月10日,單位向林某發出了《終止試用期通知》,告知其在試用期內多次遲到超過7次,經單位領導協商一致,決定與其終止試用,這時候林某前不久正好有了身孕。

2018年5月6日,林某向深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神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繼續與她履行勞動合同,然而林某的訴求並沒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林某不服繼續上訴。

我已經懷孕,單位不能將我辭退

林某認為,自己前不久得知已經有了身孕,她也將懷孕這件事告知了單位領導,而單位如今將她辭退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特別規定》,雖然她上遲到,但每遲到的時間都沒有超過5分鐘,單位也做出了相應的懲罰,而且其他遲到次數多的同事也沒有被辭退,單位這樣做明顯欺負她。

勞動法規定,單位辭退試用期的員工,必須符合這3個標準!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單位提供的《試用期錄用條件說明書》可以看到,如果員工遲到超過3次以上,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單位並非以林某懷孕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所以一審法院沒有支持林某的訴求。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單位提交的考勤記錄,林女士在2018年4月10日前有將近8次的遲到記錄,已經不符合單位試用期的錄用條件,所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並不違法,故二審駁回了林女士的訴求,保持原判。

如何證明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

這裡需要提醒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是,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員工,需要注意這3個問題。

勞動法規定,單位辭退試用期的員工,必須符合這3個標準!

1、首先就是約定的試用期期限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2、然後就是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認定,一般情況下員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例如提供了假的學歷證書、身份信息等等,還有就是在試用期出現工作失誤的,具體的失誤認定標準則以看法律或單位以及雙方合同約定為準。

3、最後就是最重要的一點,那就是用人單位如果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辭退勞動者,那麼單位必須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也就是看雙方是否有對錄用條件做出明確約定,又或者是單位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無做出客觀的記錄或評價。

像是林女士這種案件,就是在雙方簽訂了《試用期錄用條件說明書》情況下,林女士的遲到次數過多才會被辭退,所以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並不違法。這裡也希望各位職場人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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