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員工發生交通事故,單位是否賠償?法院說得看這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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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現實中不止勞動關係這一類,還經常出現勞務關係,勞務關係的僱主不限於用人單位,也可能包括個人,僱工不限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勞務關係比勞動關係更加靈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而是基於雙方僱傭合同的約定,受合同法的調整。

勞務關係中的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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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現實中不止勞動關係這一類,還經常出現勞務關係,勞務關係的僱主不限於用人單位,也可能包括個人,僱工不限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勞務關係比勞動關係更加靈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而是基於雙方僱傭合同的約定,受合同法的調整。

勞務關係中的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勞務關係員工發生交通事故,單位是否賠償?法院說得看這幾點

咱們看看下面這個例子:

程某是某公司的保安,在某天下班途中與第三人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致程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第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程某無責任。程某住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程某親屬認為程某屬於該公司員工,在下班路上出現交通事故,我國法律沒有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進行限制,國家關於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是對公民履行勞動義務責任的解除。

當公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可以享受休息的權利,企業單位招聘已達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的行為不違法,其形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的排除範圍,因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為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的對象。

法院說法: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在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前程某已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公司之間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 針對賠償問題,程某在公司工作期間雙方之間為勞務關係,而其近親屬以程某工亡標準(勞動關係賠償標準)主張要求公司賠償損失7萬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並不是在公司從事門衛保安工作期間發生的,即不是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故公司對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從法院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勞務關係,單位是否需要賠償,看以下幾點: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可見,接受勞務一方是否承擔責任,取決於哪一方存在過錯。有過錯的,當然承擔責任;如果提供勞務一方有過錯,可相應減輕僱主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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