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攬生意添加罌粟殼 三男子獲刑並被禁止從業

食品安全 罌粟 火鍋 法律 自貢網 2017-05-08

自貢網訊(莫順豔 記者 繆靜)富順縣某火鍋店由於經營慘淡,其負責人盧明為招攬生意,不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讓其員工張明和徐超明在火鍋底料中添加罌粟殼。近日,富順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當庭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盧明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盧明是富順縣某自助火鍋城的股東和負責人,在經營管理火鍋城期間,為了招攬生意,在2015年5-6月期間的一天購買了一斤罌粟殼,安排徐超明在製作生產火鍋底料時使用,當天二人將部分罌粟殼添加在炒制的底料中。此後,盧明將罌粟殼交給被告人張明保管。2015年下半年,徐超明、張明多次將罌粟殼用於生產製作火鍋底料。2016年4-5月期間,盧明安排徐超明、張明將剩餘的罌粟殼用完。於是張明把剩餘的罌粟殼拿到火鍋城,夥同徐超明在製作火鍋底料時使用。其中2016年9月下旬和10月中旬,徐超明、張明二人兩次將罌粟殼用於製作火鍋底料,經檢測該兩次生產的底料中含有罌粟鹼和那可丁成分,檢測結論為不合格。2016年11月案發後,三被告人雖極力掩蓋案件事實,仍不能逃脫法網。該案歷時兩個多月終於“塵埃落定”。據瞭解,這是富順縣人民檢察院2017年依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類犯罪,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安全”的開始,也是檢察機關依法履行保護食品安全職責的實踐。今年,該院已受理四件有關食品安全犯罪首次開庭審理並建議適用從業禁止的案件。

記者瞭解到,盧明以外,法院以徐超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張明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並禁止被告人徐超明、張明在緩刑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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