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土火藥”採礦傷路人 恩施男子獲刑十年'

恩施市 法律 刑法 恩施市人民檢察院 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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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端端地走在路上

突然只聽“BOOM”一聲

老向被飛來的煤塊砸傷頭部

肇事者卻堅持要“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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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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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之非法買賣爆炸物罪

“土火藥”私採礦 害人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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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以案釋法 | “土火藥”採礦傷路人 恩施男子獲刑十年

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姚某在恩施市某村進行非法採煤,先後四次從向某甲(另案處理)手中以每千克人民幣10元的價格購買自制炸藥55千克用於非法採礦。

2018年10月30日中午,姚某用購買的自制炸藥在採煤的過程中,因炸藥爆炸產生的石塊將同村向某乙的頭部砸傷。

經鑑定,在向某甲家中起獲的爆炸嫌疑物含氯酸鉀、硫磺和澱粉,為煙火藥。時間/壓力試驗結果為“+”,該爆炸嫌疑物具備爆炸性。

近日,經恩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姚某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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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姚某在恩施市某村進行非法採煤,先後四次從向某甲(另案處理)手中以每千克人民幣10元的價格購買自制炸藥55千克用於非法採礦。

2018年10月30日中午,姚某用購買的自制炸藥在採煤的過程中,因炸藥爆炸產生的石塊將同村向某乙的頭部砸傷。

經鑑定,在向某甲家中起獲的爆炸嫌疑物含氯酸鉀、硫磺和澱粉,為煙火藥。時間/壓力試驗結果為“+”,該爆炸嫌疑物具備爆炸性。

近日,經恩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姚某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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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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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中午,姚某用購買的自制炸藥在採煤的過程中,因炸藥爆炸產生的石塊將同村向某乙的頭部砸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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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經恩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姚某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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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中午,姚某用購買的自制炸藥在採煤的過程中,因炸藥爆炸產生的石塊將同村向某乙的頭部砸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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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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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即可構成此罪,數量達到5倍以上,就屬於“情節嚴重”,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姚某非法購買的自制炸藥為煙火藥,屬於火藥類爆炸危險品,私自引爆殺傷力大,使用或保管不當將危害國家及公民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我國將黑火藥、煙火藥納入爆炸物品,對其實施嚴格管制,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都是犯罪行為

為此,檢察官告誡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者,千萬別抱僥倖心理觸犯法律。對發現有人買賣爆炸物的或有私自爆破、私自採礦等違法行為,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舉報。

@恩施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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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姚某在恩施市某村進行非法採煤,先後四次從向某甲(另案處理)手中以每千克人民幣10元的價格購買自制炸藥55千克用於非法採礦。

2018年10月30日中午,姚某用購買的自制炸藥在採煤的過程中,因炸藥爆炸產生的石塊將同村向某乙的頭部砸傷。

經鑑定,在向某甲家中起獲的爆炸嫌疑物含氯酸鉀、硫磺和澱粉,為煙火藥。時間/壓力試驗結果為“+”,該爆炸嫌疑物具備爆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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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即可構成此罪,數量達到5倍以上,就屬於“情節嚴重”,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姚某非法購買的自制炸藥為煙火藥,屬於火藥類爆炸危險品,私自引爆殺傷力大,使用或保管不當將危害國家及公民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我國將黑火藥、煙火藥納入爆炸物品,對其實施嚴格管制,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都是犯罪行為

為此,檢察官告誡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者,千萬別抱僥倖心理觸犯法律。對發現有人買賣爆炸物的或有私自爆破、私自採礦等違法行為,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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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0日中午,姚某用購買的自制炸藥在採煤的過程中,因炸藥爆炸產生的石塊將同村向某乙的頭部砸傷。

經鑑定,在向某甲家中起獲的爆炸嫌疑物含氯酸鉀、硫磺和澱粉,為煙火藥。時間/壓力試驗結果為“+”,該爆炸嫌疑物具備爆炸性。

近日,經恩施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姚某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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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000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即可構成此罪,數量達到5倍以上,就屬於“情節嚴重”,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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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姚某非法購買的自制炸藥為煙火藥,屬於火藥類爆炸危險品,私自引爆殺傷力大,使用或保管不當將危害國家及公民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我國將黑火藥、煙火藥納入爆炸物品,對其實施嚴格管制,非法制造、買賣爆炸物都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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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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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檢務公開

接受監督、法制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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