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交警脫罪,律師聯手派出所所長偽造立功證據,一獲刑一雙開'

刑法 法律 恩施市 毒品 張華 4月吃什麼 大河看法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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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負責管科三的考試員,收受12名駕校相關人員送的4萬塊錢,被判了刑。上訴的時候,他為了改判免罰,就許諾律師遂願後必將重謝。

律師幫忙聯繫了當地的派出所所長,二人偽造了立功的證據材料——雖然法院因證據不足未採納,但因二審期間正值相關司法解釋調整,這名考試員改判免於刑事處罰。

不過,律師卻因為偽造證據罪被判了刑,派出所所長也被雙開了,還查出了不少問題。

科三考試員受賄案改判

張華(化名)原是恩施公安局交警支隊駕駛人管理科的科目三考試員。

據其供述,2008年調到交警支隊考試中心後,負責路考監考。在實行電子監考評判前,科目三監考隨意性較大,考官自由裁定權限也大,能決定考生能否通過考試。各駕校都想提高考試通過率,就會送錢希望得到關照。

向他送錢的有11所駕校12名相關人員,共計4萬元。2014年3月,他自動投案,主動供述了收受錢財的事情。

2015年3月,恩施市法院一審認定,張華利用職務便利受賄,為他人謀利,鑑於有自首情節並退繳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決定從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其二年刑期,緩刑二年。

張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他的辯護人是夏勇,湖北勇鑫律師事務所主任,曾為恩施市第九屆政協委員。

二審期間,夏勇未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但提交了恩施市公安局板橋派出所出具的《立功證明》及《補充情況說明》。

根據上述材料,張華2015年6月10日給板橋派出所打電話,舉報唐燚多次販毒,該所隨即展開調查,發現舉報情況屬實,於15天后將其抓獲。而唐燚以販賣毒品罪被判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因其販毒數量大,涉案金額較大,認為張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但法院查明,《立功證明》無書證或者其他證據材料佐證,不足以證實販毒案系張華舉報後立案偵查;《補充情況說明》無充分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予採信。因此上述材料均不足以認定張華有立功表現。

法院認定張華構成受賄罪,但鑑於二審期間,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佈施行,對張華的處罰應當作相應調整,予以改判。

依照規定,張華受賄4萬元屬“數額較大”,且無“其他較重情節”,並有自首情節,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決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偽造立功材料獲刑

事實上,所謂的《立功證明》卻是偽造的。

根據恩施市法院判決,張華委託夏勇擔任二審辯護人,為達到改判免予刑事處罰目的,便許諾夏勇遂願後將重謝。夏勇聯繫時任恩施市公安局板橋派出所所長李某(另案處理),二人商定偽造張華立功的證據材料。

李某將該所辦理的唐燚涉嫌販賣毒品案告知夏勇,二人將張華作為舉報人,擬寫立功證明,夏勇給李某支付好處費1萬元。夏勇安排同事隨李某到派出所,李某在立功證明上加蓋公章後由對方帶回轉交,此後夏勇將偽造的立功證明提交給法院。

同年9月5日,夏勇、李某商議後,以板橋派出所名義,出具張華的立功屬於重大立功的虛假補充情況說明,夏勇亦提交給法院,後法院證明材料不足以認定張華具有立功表現為由,未採納夏勇偽造的證據。

2018年11月,夏勇因涉嫌偽造證據被抓獲,次日被刑拘。今年5月,法院一審認定其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鑑於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決定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夏勇不服,提出上訴。他提出對罪名沒有異議,但原判量刑較重,未全盤考慮其諸多酌定及法定從輕情節,且偽造證據的行為最終未影響到司法裁判。7月2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派出所所長被雙開

公開資料顯示,時任恩施市公安局板橋派出所所長的是李治華。

媒體2015年11月報道,民警出警,所長李治華留守值班,為節約燃料並未生火。他調解村民糾紛,破獲30多起連環盜竊案,多地追蹤抓獲毒販……從警20年來,一直在前線和基層工作。

2016年國慶假期期間,李治華仍堅守在崗位,維護良好社會治安秩序。早上11時許,他帶領民警在鹿院坪景區開展徒步巡邏,提醒廣大驢友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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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負責管科三的考試員,收受12名駕校相關人員送的4萬塊錢,被判了刑。上訴的時候,他為了改判免罰,就許諾律師遂願後必將重謝。

律師幫忙聯繫了當地的派出所所長,二人偽造了立功的證據材料——雖然法院因證據不足未採納,但因二審期間正值相關司法解釋調整,這名考試員改判免於刑事處罰。

不過,律師卻因為偽造證據罪被判了刑,派出所所長也被雙開了,還查出了不少問題。

科三考試員受賄案改判

張華(化名)原是恩施公安局交警支隊駕駛人管理科的科目三考試員。

據其供述,2008年調到交警支隊考試中心後,負責路考監考。在實行電子監考評判前,科目三監考隨意性較大,考官自由裁定權限也大,能決定考生能否通過考試。各駕校都想提高考試通過率,就會送錢希望得到關照。

向他送錢的有11所駕校12名相關人員,共計4萬元。2014年3月,他自動投案,主動供述了收受錢財的事情。

2015年3月,恩施市法院一審認定,張華利用職務便利受賄,為他人謀利,鑑於有自首情節並退繳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決定從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其二年刑期,緩刑二年。

張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他的辯護人是夏勇,湖北勇鑫律師事務所主任,曾為恩施市第九屆政協委員。

二審期間,夏勇未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但提交了恩施市公安局板橋派出所出具的《立功證明》及《補充情況說明》。

根據上述材料,張華2015年6月10日給板橋派出所打電話,舉報唐燚多次販毒,該所隨即展開調查,發現舉報情況屬實,於15天后將其抓獲。而唐燚以販賣毒品罪被判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因其販毒數量大,涉案金額較大,認為張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

但法院查明,《立功證明》無書證或者其他證據材料佐證,不足以證實販毒案系張華舉報後立案偵查;《補充情況說明》無充分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予採信。因此上述材料均不足以認定張華有立功表現。

法院認定張華構成受賄罪,但鑑於二審期間,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佈施行,對張華的處罰應當作相應調整,予以改判。

依照規定,張華受賄4萬元屬“數額較大”,且無“其他較重情節”,並有自首情節,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決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律師偽造立功材料獲刑

事實上,所謂的《立功證明》卻是偽造的。

根據恩施市法院判決,張華委託夏勇擔任二審辯護人,為達到改判免予刑事處罰目的,便許諾夏勇遂願後將重謝。夏勇聯繫時任恩施市公安局板橋派出所所長李某(另案處理),二人商定偽造張華立功的證據材料。

李某將該所辦理的唐燚涉嫌販賣毒品案告知夏勇,二人將張華作為舉報人,擬寫立功證明,夏勇給李某支付好處費1萬元。夏勇安排同事隨李某到派出所,李某在立功證明上加蓋公章後由對方帶回轉交,此後夏勇將偽造的立功證明提交給法院。

同年9月5日,夏勇、李某商議後,以板橋派出所名義,出具張華的立功屬於重大立功的虛假補充情況說明,夏勇亦提交給法院,後法院證明材料不足以認定張華具有立功表現為由,未採納夏勇偽造的證據。

2018年11月,夏勇因涉嫌偽造證據被抓獲,次日被刑拘。今年5月,法院一審認定其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鑑於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決定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夏勇不服,提出上訴。他提出對罪名沒有異議,但原判量刑較重,未全盤考慮其諸多酌定及法定從輕情節,且偽造證據的行為最終未影響到司法裁判。7月2日,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派出所所長被雙開

公開資料顯示,時任恩施市公安局板橋派出所所長的是李治華。

媒體2015年11月報道,民警出警,所長李治華留守值班,為節約燃料並未生火。他調解村民糾紛,破獲30多起連環盜竊案,多地追蹤抓獲毒販……從警20年來,一直在前線和基層工作。

2016年國慶假期期間,李治華仍堅守在崗位,維護良好社會治安秩序。早上11時許,他帶領民警在鹿院坪景區開展徒步巡邏,提醒廣大驢友注意安全。

為幫交警脫罪,律師聯手派出所所長偽造立功證據,一獲刑一雙開

2017年元旦期間,一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在板橋集鎮肇事,致一無辜群眾受傷和一塊宣傳展板損壞,接到報警後,李治華在3分鐘內帶領民警將其控制,並進行保護性約束。

2018年9月,恩施州紀委監察委通報,恩施市公安局白果派出所所長李治華涉嫌嚴重違紀和職務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並被採取留置措施。

今年4月12日,上述部門再次通報:李治華私設小金庫、濫發津補貼;違規經商辦企業;剋扣群眾財物;非法收受財物,濫用職權違規為他人辦證,單位非法收受財物,涉嫌單位受賄罪,負有直接責任;對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李治華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國家法律並涉嫌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決定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提起公訴。

4月底的通報提到,2015年3月至2018年9月,李治華在任恩施市板橋鎮派出所、白果鄉派出所所長期間,違規在單位私設“小金庫”,並支出409114元給工作人員發放津補貼及福利、日常支出、送禮,部分用於個人支出,其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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