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隆安一男子阻礙反邪教宣傳獲刑'

隆安 刑法 法律 廣西 精神病 中國反邪教 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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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隆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告人破壞公私財物的涉邪教案件。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8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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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隆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告人破壞公私財物的涉邪教案件。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868元。

廣西隆安一男子阻礙反邪教宣傳獲刑

被告人陸某,男,44歲,大學專科文化,原為隆安縣某中學體育教師。2006年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出獄後,陸某因深受邪教思想毒害,不思悔改,多次破壞隆安縣反邪教宣傳窗口。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陸某分別對隆安縣三處反邪教宣傳欄進行破壞,累計價值超過8000元,阻礙了黨委、政府破除迷信、反對邪教宣傳工作,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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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隆安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被告人破壞公私財物的涉邪教案件。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868元。

廣西隆安一男子阻礙反邪教宣傳獲刑

被告人陸某,男,44歲,大學專科文化,原為隆安縣某中學體育教師。2006年因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出獄後,陸某因深受邪教思想毒害,不思悔改,多次破壞隆安縣反邪教宣傳窗口。經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1月至3月期間,被告人陸某分別對隆安縣三處反邪教宣傳欄進行破壞,累計價值超過8000元,阻礙了黨委、政府破除迷信、反對邪教宣傳工作,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廣西隆安一男子阻礙反邪教宣傳獲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為洩私憤,在公共場所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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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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