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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總有人為了謀私利,簽訂虛假合同,詐騙他人錢財。日前,棗陽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同時責令王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賠受害人吳某經濟損失403.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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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總有人為了謀私利,簽訂虛假合同,詐騙他人錢財。日前,棗陽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同時責令王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賠受害人吳某經濟損失403.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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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總有人為了謀私利,簽訂虛假合同,詐騙他人錢財。日前,棗陽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同時責令王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賠受害人吳某經濟損失403.85萬元。
案情&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江蘇人,27歲,經商)為償還自己的鉅額債務,謊稱自己手中有大批量的“飛天”茅臺酒出售,並通過微信與受害人吳某議定了貨物價格、發貨時間、收貨地點等內容。期間,吳某分多筆向王某轉賬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403.85萬元。王某在收到吳某轉來的貨款後,將該款用來償還自己欠陳某、謝某等人的部分債務。王某因無法向吳某交付貨物,在吳某多次向其詢問貨物發送情況時,王某通過微信向吳某發送虛假的物流單據、茅臺酒編碼等內容繼續欺騙吳某,最終造成吳某損失貨款人民幣403.85萬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自己的犯罪事實。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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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江蘇人,27歲,經商)為償還自己的鉅額債務,謊稱自己手中有大批量的“飛天”茅臺酒出售,並通過微信與受害人吳某議定了貨物價格、發貨時間、收貨地點等內容。期間,吳某分多筆向王某轉賬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403.85萬元。王某在收到吳某轉來的貨款後,將該款用來償還自己欠陳某、謝某等人的部分債務。王某因無法向吳某交付貨物,在吳某多次向其詢問貨物發送情況時,王某通過微信向吳某發送虛假的物流單據、茅臺酒編碼等內容繼續欺騙吳某,最終造成吳某損失貨款人民幣403.85萬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自己的犯罪事實。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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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江蘇人,27歲,經商)為償還自己的鉅額債務,謊稱自己手中有大批量的“飛天”茅臺酒出售,並通過微信與受害人吳某議定了貨物價格、發貨時間、收貨地點等內容。期間,吳某分多筆向王某轉賬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403.85萬元。王某在收到吳某轉來的貨款後,將該款用來償還自己欠陳某、謝某等人的部分債務。王某因無法向吳某交付貨物,在吳某多次向其詢問貨物發送情況時,王某通過微信向吳某發送虛假的物流單據、茅臺酒編碼等內容繼續欺騙吳某,最終造成吳某損失貨款人民幣403.85萬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自己的犯罪事實。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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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江蘇人,27歲,經商)為償還自己的鉅額債務,謊稱自己手中有大批量的“飛天”茅臺酒出售,並通過微信與受害人吳某議定了貨物價格、發貨時間、收貨地點等內容。期間,吳某分多筆向王某轉賬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403.85萬元。王某在收到吳某轉來的貨款後,將該款用來償還自己欠陳某、謝某等人的部分債務。王某因無法向吳某交付貨物,在吳某多次向其詢問貨物發送情況時,王某通過微信向吳某發送虛假的物流單據、茅臺酒編碼等內容繼續欺騙吳某,最終造成吳某損失貨款人民幣403.85萬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自己的犯罪事實。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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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江蘇人,27歲,經商)為償還自己的鉅額債務,謊稱自己手中有大批量的“飛天”茅臺酒出售,並通過微信與受害人吳某議定了貨物價格、發貨時間、收貨地點等內容。期間,吳某分多筆向王某轉賬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403.85萬元。王某在收到吳某轉來的貨款後,將該款用來償還自己欠陳某、謝某等人的部分債務。王某因無法向吳某交付貨物,在吳某多次向其詢問貨物發送情況時,王某通過微信向吳某發送虛假的物流單據、茅臺酒編碼等內容繼續欺騙吳某,最終造成吳某損失貨款人民幣403.85萬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自己的犯罪事實。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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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江蘇人,27歲,經商)為償還自己的鉅額債務,謊稱自己手中有大批量的“飛天”茅臺酒出售,並通過微信與受害人吳某議定了貨物價格、發貨時間、收貨地點等內容。期間,吳某分多筆向王某轉賬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403.85萬元。王某在收到吳某轉來的貨款後,將該款用來償還自己欠陳某、謝某等人的部分債務。王某因無法向吳某交付貨物,在吳某多次向其詢問貨物發送情況時,王某通過微信向吳某發送虛假的物流單據、茅臺酒編碼等內容繼續欺騙吳某,最終造成吳某損失貨款人民幣403.85萬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自己的犯罪事實。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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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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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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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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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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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棗陽市人民法院
(2019年第166期/總669期)
責編:樑軍 | 編輯: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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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總有人為了謀私利,簽訂虛假合同,詐騙他人錢財。日前,棗陽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同時責令王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賠受害人吳某經濟損失403.85萬元。
案情&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江蘇人,27歲,經商)為償還自己的鉅額債務,謊稱自己手中有大批量的“飛天”茅臺酒出售,並通過微信與受害人吳某議定了貨物價格、發貨時間、收貨地點等內容。期間,吳某分多筆向王某轉賬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403.85萬元。王某在收到吳某轉來的貨款後,將該款用來償還自己欠陳某、謝某等人的部分債務。王某因無法向吳某交付貨物,在吳某多次向其詢問貨物發送情況時,王某通過微信向吳某發送虛假的物流單據、茅臺酒編碼等內容繼續欺騙吳某,最終造成吳某損失貨款人民幣403.85萬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自己的犯罪事實。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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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君子愛財,取之有道。但總有人為了謀私利,簽訂虛假合同,詐騙他人錢財。日前,棗陽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5萬元。同時責令王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賠受害人吳某經濟損失403.85萬元。
案情&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8年10月8日至10日,被告人王某(江蘇人,27歲,經商)為償還自己的鉅額債務,謊稱自己手中有大批量的“飛天”茅臺酒出售,並通過微信與受害人吳某議定了貨物價格、發貨時間、收貨地點等內容。期間,吳某分多筆向王某轉賬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403.85萬元。王某在收到吳某轉來的貨款後,將該款用來償還自己欠陳某、謝某等人的部分債務。王某因無法向吳某交付貨物,在吳某多次向其詢問貨物發送情況時,王某通過微信向吳某發送虛假的物流單據、茅臺酒編碼等內容繼續欺騙吳某,最終造成吳某損失貨款人民幣403.85萬元。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自己的犯罪事實。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約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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