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員起訴視覺中國!法院判賠21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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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了演員秦子越訴“視覺中國”侵犯肖像權一案。因認為視覺(中國)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視覺中國公司”)及視覺中國網站的實際經營方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漢華易美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將標識“秦子越”的數百張照片放置其網站進行使用並公開售賣,構成侵權,秦子越將上述兩公司訴至法院並索賠50萬元。

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漢華易美公司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1萬餘元。法院提到,雖然對肖像尤其是名人肖像的商業使用成為普遍現象,但對於公眾人物的私人生活中的肖像權應當予以和普通公眾一樣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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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審理了演員秦子越訴“視覺中國”侵犯肖像權一案。因認為視覺(中國)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視覺中國公司”)及視覺中國網站的實際經營方漢華易美(天津)圖像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漢華易美公司”)未經其同意擅自將標識“秦子越”的數百張照片放置其網站進行使用並公開售賣,構成侵權,秦子越將上述兩公司訴至法院並索賠50萬元。

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漢華易美公司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1萬餘元。法院提到,雖然對肖像尤其是名人肖像的商業使用成為普遍現象,但對於公眾人物的私人生活中的肖像權應當予以和普通公眾一樣的保護力度。

女演員起訴視覺中國!法院判賠211800元

圖片來源:秦子越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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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中國被指未經許可售賣原告照片

在起訴時,秦子越稱二被告在共同經營的網站中,未經同意擅自將其數百張照片放置在網站中使用,且二被告將前述照片以數百元或上千元的價格對外公開售賣。秦子越認為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構成對其肖像權的侵犯。

對此,被告視覺中國公司辯稱,其不是涉案圖片的實際使用者,也不是登載涉案圖片的平臺,視覺中國公司與本案無關,不是適格的被告。

漢華易美公司則表示,該公司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秦子越肖像,對其肖像的使用是在網站上進行涉案圖片著作權展示和授權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展示,因此不構成對秦子越肖像權的侵犯。

其次,漢華易美公司進行圖片著作權授權時明確授權圖片的使用僅限以新聞報道為目的,避免對肖像權人肖像權的侵犯。另外,涉案圖片客觀上沒有作為肖像權授權的價值,藝人無法直接將涉案圖片授權給品牌方獲取收益,故其展示涉案圖片行為不會給秦子越帶來實際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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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被告商業性使用原告肖像的行為不屬合理使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即使享有涉案作品的相關著作權,但在公開展示、銷售涉案圖片時,由於上述圖片載有自然人的肖像,也應當取得肖像權的許可。其次,原告秦子越作為公眾人物,受到公眾和媒體的關注屬於公眾知情權合理範疇,一般意義上講,法律對此不予過度干預;反之,對於與公眾知情權無關的領域,如生活場景,其肖像權則應受到保護。而被告使用該些照片具有商業目的,不屬於合理使用範疇。

其次,網站明知該些照片中的人物即秦子越,仍銷售該些圖片,屬於明顯利用原告肖像權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若不加以禁止,會嚴重侵害原告的肖像權利益。被告使用該些圖片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犯,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漢華易美公司商業性使用秦子越肖像的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範疇,侵犯了秦子越的肖像權。

綜合該案相關證據,法院認為尚不足以證明視覺中國公司實際參與了涉案網站的運營,故認定漢華易美公司系涉案網站的實際經營者,應當對網站的行為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漢華易美公司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合理支出、精神撫慰金共計211800元。

(nd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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