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卡未出境卻在國外被盜刷超5萬元 持卡人起訴銀行獲全賠'

銀行 法律 支付寶 財付通 中國小康網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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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與銀行卡盜刷相關的案件,一審判決銀行向持卡人支付存款損失及利息。

據海淀法院網9月16日披露的消息,因認為自己持有的銀行借記卡被他人盜刷,持卡人李先生將髮卡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存款損失人民幣54115.11元及利息損失。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銀行向李先生支付54115.11元及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實際賠償之日止的利息損失。

原告李先生訴稱,自2006年起他在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借記卡,一直妥善保管並正確使用該銀行卡。2017年3月14日早上,其收到銀行手機提示短信:境外消費授權成功,授權金額為3808.48美元(凍結人民幣26393.91元);隨後又收到銀行另一條手機提示短信:境外消費授權成功,授權金額為4000美元(凍結人民幣27721.20元),而當時李先生身在北京家中,卡就在李先生手中,且沒有任何洩露密碼的過失行為,李先生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遂馬上到最近的ATM機上進行驗證併到派出所報案,同時及時在銀行進行臨時掛失和永久掛失處理以防止損失擴大。2017年3月15日,銀行從李先生賬戶分別扣劃已凍結資金人民幣27721.20元和26393.91元。李先生認為在銀行辦理借記卡,已經和銀行形成儲蓄合同關係,銀行未盡到保護李先生存款安全的義務, 因銀行不同意賠償銀行卡全部損失,故訴至法院。

被告銀行辯稱,密碼由李先生完全佔有、控制,銀行無法干預李先生對密碼的使用和處分,在發生交易時,銀行通過後臺交易處理系統履行了審查銀行卡磁條上的信息及密碼正確性的義務並兌付,屬於完全、適當地履行了合同義務。境外交易需要先進行預授權,需要完成全部交易待持卡人的確認才可進行下一步的操作。根據李先生的涉案銀行卡明細可知,李先生在日常用卡中頻繁使用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系統進行各種交易,還存在異地交易等情況,因此類第三方支付系統均不屬銀行開辦的業務,李先生使用支付寶及財付通的時間節點與爭議交易發生的時間節點正好發生了重合,李先生無法證明爭議交易不是李先生自己使用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先生在銀行申請開立相關銀行賬戶,銀行為李先生開立相關賬戶,雙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儲蓄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銀行作為李先生前述賬戶的開戶行,負有保障李先生賬戶內資金安全、不被盜用的義務。

本案中,銀行確認涉案兩筆授權交易均發生在美國,且系通過刷卡方式完成。但李先生在前述授權交易發生的一個小時內,即在北京使用涉案銀行卡在ATM機上取出100元,並將涉案銀行卡辦理了臨時掛失,其後,李先生又立即前往派出所進行了報案。綜合北京與美國的空間距離、從涉案交易發生至李先生使用涉案銀行卡的時間間隔等因素綜合判斷,可以認定涉案交易為偽卡交易。在此情況下,銀行作為李先生涉案銀行卡賬戶的開戶行,其銀行交易系統未能準確識別偽卡,違反了保證儲戶資金安全的合同義務,應對李先生的資金損失承擔違約責任。關於李先生的資金損失數額,法院認為,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涉案授權交易最終實際劃扣金額為54115.11元,故應當認定李先生因涉案交易產生的資金損失為54115.11元及其利息損失。在此情況下,李先生要求銀行賠償其資金損失54115.11元及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亦未超出合理範圍,法院予以支持。

關於銀行稱李先生存在未妥善保管個人信息及交易密碼的過錯,且非本人使用密碼的情形均構成李先生違約,應由李先生自行承擔責任的主張,法院認為,首先,銀行提供的《銀行卡事故查詢清單》等證據不能證明李先生存在前述過錯。其次,交易密碼作為交易憑證的前提,是該交易系使用真實合法的銀行卡進行,但如前所述,本案所涉兩筆交易均為偽卡交易。綜上所述,銀行的前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關於銀行稱涉案授權交易需持卡人確認才可進行下一步操作,因此李先生已對涉案交易進行了確認的主張,法院認為,首先,銀行未就其前述主張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其次,李先生在涉案授權交易發生後,款項實際劃轉前,就將涉案銀行卡掛失。綜上所述,銀行的前述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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