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湛江仲裁委違反仲裁法,駁回強制執行申請

深圳 湛江 法律 廣東 南方報業 廈門 南方plus客戶端 2019-05-31

近日,深圳中院作出的一起執行裁定書在網上引發關注,深圳中院認為,湛江仲裁委員會未經批准在深圳進行仲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於4月30日駁回了強制執行申請。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了解到,申請執行人許某元與被執行人鄭某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湛江仲裁委員會在2018年作出裁決。由於鄭某金沒有履行法律文書內容,許某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鄭某金償付人民幣127076.02元及利息等,深圳中院於2018年11月14日依法立案執行。

深圳中院:湛江仲裁委違反仲裁法,駁回強制執行申請

在仲裁過程中,福田區人民法院依照許某元的申請,輪候查封了鄭某金名下位於福田區的房產,以及一輛小汽車,並查封了鄭某金的多個銀行賬戶。

不過,在執行過程中,深圳中院發現,湛江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載明,該委於2018年9月13日受理雙方當事人民間借貸糾紛案,並組成仲裁庭於2018年10月12日在深圳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深圳中院經查詢廣東省司法廳、深圳市司法局登記備案信息,未查詢到湛江仲裁委員會經批准在深圳設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或業務站點的相關資料。

深圳中院認為,湛江仲裁委員會未經批准在深圳進行仲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關於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設立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開展業務之規定,其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不具有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據此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予以駁回。

深圳中院裁定:駁回申請執行人許某元的強制執行申請,解除對鄭某金所有財產的查封、凍結措施。

實際上,湛江仲裁委員會已非第一次引發爭議。2018年5月,廈門中院在其微信公眾號發佈文章,稱湛江仲裁委根據“先予仲裁”模式作出的網絡仲裁裁決違反了訴訟的基本原理,仲裁機構行使了類似公證機關的職權,與仲裁法第二條所明確的解決平等主體糾紛功能相違背。之後,湛江仲裁委員會也發文迴應,稱這類案件都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不是強行仲裁,不是違反自願原則。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作出批覆,明確表示,法院應當就“先予仲裁”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這場爭議“一錘定音”。

【記者】尚黎陽

【校對】符如瑜

【作者】 尚黎陽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南方號~深度~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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