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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張晴悅)房東與中介公司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後,卻因中介公司停業導致無法收到租金,於是起訴了中介公司和租戶。但強制收回房屋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經調解,房東與租戶重簽了協議。
今年6月,原告張某與被告某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出租委託代理合同》。合同約定,由中介公司代理,將張某一套房屋對外出租,出租代理期為3年,租金為每月2800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並約定了違約條款。由於中介公司後期經營不善,無力履行合同,導致張某無法按期收到租金。近日,張某將中介公司和租戶訴至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張家堡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主審法官薛紅安經審理後發現,被告中介公司的停業導致房東和租客利益受損,原告提出收回房屋的訴訟請求,既不切合實際,也於法無據。為了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確保合同目的能夠實現,儘量減少雙方經濟損失,法官對雙方進行了耐心細緻的調解,促使房東和租戶之間達成一致,重新簽訂租房協議,並告知雙方對中介公司的違約行為可另行起訴。原告隨後撤回起訴,案件得以終結。
薛紅安說,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中介公司之間存在委託合同法律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可隨時解除委託合同。但該委託關係是一種對內的法律關係,並不涉及第三人。雖然原告與中介公司之間解除了委託關係,但房東和租客之間沒有直接簽訂合同,並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係,因此房東不能請求強制收回房屋,法院不會支持其收回房屋的主張,促使房東和租戶通過協商重新訂立租賃協議,其實質是對雙方權利的一種司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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