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設計(老闆、股東必知)

設計 創業 法律 憲法 跳槽那些事兒 股權標準制定者 2019-05-23
公司章程設計(老闆、股東必知)

越來越多的創業者都在問公司的章程該如何設計

這讓我突然感覺到原來大家已經開始在乎如何用規則來約束人而不再是感情了,這是一個很好的現象,這種現象也顯示出,現在新一代的創業浪潮體現出的新一代創業者風險意識逐漸提高,創業逐漸趨於理性化。

關於公司章程中如何設計的問題,總結出來這麼一些要點供大家參考。

一、明確章程設計的原因

不管創業多麼寒酸,名正則言順,還是要有自己的一個公司。

有公司就要必須要有章程,然而作為一名理性的創業者,我們還是需要將可見的或者不可見的風險加以發現並且儘可能的剔除或者規避。

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最高法律文件,是公司管理“憲法”級別的文件,因此過去那種工商局固定版本的模式已經需要改變了,每個公司不同,需求也就不同,因此章程肯定也就會體現出不同的風格,因此,章程需要單獨設計。

另外,章程設計的原因是工商局提供的模板式章程,在公司真正遇到相關問題的時候,其實並不會起到多大的作用,有的時候反而會阻礙公司內部的管理,導致公司陷入管理僵局,因此,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章程需要設計也必須要經過設計。

讓章程真正成為公司管理的“憲法”級文件,而不是束之高閣,供奉起來。

二、章程設計的要點

我們認為一般公司設計章程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1)股權與分紅權比例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該如何安排?

(2)是否特別約定高級管理人員?

(3)股東是否具備競業限制,具體的區域、時間及行業領域?

(4)股東的進入退出機制(非常重要)

(5)公司的管理結構及人事管理權限

(6)公司的財務管理及彙報

(7)董事會的人員安排及調整方案

(8)總經理、副總經理的安排及調整方案

(9)其他的調整方案。

三、如何設計公司章程

1、明確公司類型

公司性質不同,具有不同的設計方案。

有限責任公司傾向於人合性,也就是人跟人之間的合作,因此有限責任公司更加能夠體現人與人之間協商一致後的約定,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可造作性比較大。

股份有限公司傾向於資合性,也就是錢跟錢之間的合作,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更加體現的是規則性,也就是法律較明確的規定,留給人們自己約定的東西不多,也就是說股份有限公司雖然也可以在章程單獨約定,但是相對於有限公司,靈活性小一些。

合夥企業就更加具有靈活性,公司章程性質的合夥協議完全是由合夥人之間協商一致確認的,因此可以造作的空間比較大。

那麼總結來說,公司章程造作靈活性大小可以這麼排序:合夥企業>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2、對於模板章程的全面補足

這一點非常重要。

工商局模板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不全面,什麼?工商局提供的都不全面?說的沒錯,確實就是不全面、不完善、不完整。

需要補充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

這非常、非常重要。

我在前一篇文章中已經寫過一篇關於股東的退出機制方面的額文章,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返回去看一下。

為什麼說非常重要呢?

首先,是公司法對股東的退出機制規定的非常模糊,最清楚的一條就屬於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中第十七條關於股東未出資或者全部抽逃出資的股東除名機制,除此以外均沒有嚴格的約定,因此,章程在不違反公司法規定的情況下時可以約定股東的退出機制,這一點也在全國各地法院的判決文書中得到認可。

其次,是公司要想保持長久,必須要有新鮮血液的注入,有的時候有一部分股東就是佔著茅坑不拉屎,長期霸佔股東的位置,但是卻不為公司做一點貢獻,嚴重影響公司的發展,說的嚴重一些,這部分股東就像寄生蟲一樣,自己不做工作,但是還要分享公司發展的成果。因此非常有必要約定退出機制,在條件具備的時候,可以通過章程的規定,將該部分股東清理出去,以留給更多創業者機會。

第三,這也是解決公司僵局的重要途徑。公司僵局的解決途徑有很多,公司法中也有相關的規定,但是太少,也是缺乏指導性,這就給公司章程的設置預留了一定的空間,這裡的僵局解決,主要就是股權回購跟強制要求退出機制。

最後,儘量在公司章程中能夠完善的列舉關於股東退出的相關情形及支付價款的依據、計算方法,這樣才不會再出現問題是,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或者視為沒有約定 。

3、公司按照約定是否需要在股權方面做出特別的約定

這裡說到的就是股權比例與分紅權比例、表決權的特殊約定(比如同股不同權、不按照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等)、股權結構的動態化調整(部分公司需要動態股權結構)等等。

四、章程設計後如何實施

經過章程設計的公司一般來說都是風險意識比較強或者趨於理性化創業的階段,因此在實施的過程中還是要嚴格的按照公司法及章程中關於特殊約定的程序執行,比如股東退出機制當中的強制退出,這個機制一定要嚴格的按照公司法規定的程序來處理,並且再出現這種的事情的時候保留足夠的證據,以免股東以公司股東會召開程序或者股東會決議違反章程、法律為依據,要求撤銷股東會決議,這樣就得不償失。

公司章程的設計相當於為公司設置“憲法”,公司跟國家一樣,每個國家不同,“憲法”的內容不同,您是共產主義國家,就不能用美帝國家的“憲法”。因此,根據不同公司設計不同章程應該說是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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