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參加工傷保險也無勞動合同,勞動者發生工傷如何維權?

社會保險 職業病 基金 法律 品酒說法 品酒說法 2017-09-17

出門打工,當用人單位不與您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您參加工傷保險,不幸發生工傷事故時,如果碰到少數無良老闆拒絕支付您工傷醫療費、賠償費,甚至無賴到乾脆不承認與您的“勞動關係”的時候,該如何維權?小編幫您支招如下,供您參考:


一、工傷發生時要注意什麼?

(一)、發生工傷事故的時候,若有條件,可讓工友協助,儘量拍攝事故現場的受傷害情況,相關照片或影像資料是證明工傷的有力證據之一。

(二)、送醫急救時,尚能清醒表達的前提下,要詳細告知醫生受傷害的經過,並儘可能讓醫生在病例上完整記錄您的描述,比如何時何地在何單位何崗位從事何工作時因為什麼原因造成了工傷事故等情況。病例也是證明工傷的必要證據之一。

未參加工傷保險也無勞動合同,勞動者發生工傷如何維權?


二、工傷認定時要注意什麼?

(一)、哪些情形屬於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1、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例外情形: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要求是什麼?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工傷認定申請要提交哪些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四)工傷認定申請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或者調查取得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五)、沒有勞動合同,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老闆否認勞動關係的,怎麼證明勞動關係?

除上述提到的相關證據要儘量收集外,根據原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第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六)當老闆是非法轉包、分包的經營業務的包工頭時,特別是建築工地上,該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1、根據原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2、根據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3、地方規定:比如《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6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將工程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作為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綜上,當老闆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非法轉包、分包人時,應當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上一手發包單位作為工傷認定的責任主體單位。

4、農民工被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僱傭時,發生工傷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建議包工頭告知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相關用人單位為該工傷農民工及時補參加工傷保險,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可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該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工傷康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配置費、生活護理費、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傷殘津貼,一級參保後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後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參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七)當受僱的老闆系無營業執照非法用工時發生工傷事故的,該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根據人社部《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單位必須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與一次性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第六十六條規定,賠償標準不得低於該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參照上述工傷認定的時限要求,當事人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事故傷亡賠償判定申請

未參加工傷保險也無勞動合同,勞動者發生工傷如何維權?


三、對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或者對不予認定工傷結論不服的,該怎麼辦?

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主管行政機關或者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6個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傷待遇賠償的,該怎麼辦?

(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依法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先行支付:

1、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1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嘗還。用人單位不嘗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追償。

2、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2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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