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44000元,老闆:是他自願放棄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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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簽訂《自願放棄社會保險》,事後能否以單位未依法替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向單位索取經濟補償金的行為,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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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簽訂《自願放棄社會保險》,事後能否以單位未依法替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向單位索取經濟補償金的行為,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

公司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44000元,老闆:是他自願放棄的啊

事情經過

2012年4月10日,王某入職某百貨公司擔任保全主管一職,入職當天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王某每個月的工資是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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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簽訂《自願放棄社會保險》,事後能否以單位未依法替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向單位索取經濟補償金的行為,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

公司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44000元,老闆:是他自願放棄的啊

事情經過

2012年4月10日,王某入職某百貨公司擔任保全主管一職,入職當天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王某每個月的工資是8000元。

公司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44000元,老闆:是他自願放棄的啊

然而在簽完勞動合同後,王某向公司表示,由於其個人原因,要去單位不要替其繳納社會保險,改成每個月支付保險補貼200元的方式,隨後王某在單位的要求下籤訂了《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協議書》以及《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

2017年8月,王某突然向單位發送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由於公司在我工作5年的期間,一直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為我繳納社會保險,所以本人只好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確認單位收到通知書後,王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去百貨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4000元,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王某的訴求,裁決百貨公司支付王某44000元經濟補償金。

百貨公司起訴

百貨公司不能接受仲裁結果,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負責人表示,一直以來百貨公司都遵守法律的規定,依法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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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簽訂《自願放棄社會保險》,事後能否以單位未依法替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向單位索取經濟補償金的行為,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

公司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44000元,老闆:是他自願放棄的啊

事情經過

2012年4月10日,王某入職某百貨公司擔任保全主管一職,入職當天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王某每個月的工資是8000元。

公司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44000元,老闆:是他自願放棄的啊

然而在簽完勞動合同後,王某向公司表示,由於其個人原因,要去單位不要替其繳納社會保險,改成每個月支付保險補貼200元的方式,隨後王某在單位的要求下籤訂了《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協議書》以及《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

2017年8月,王某突然向單位發送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由於公司在我工作5年的期間,一直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為我繳納社會保險,所以本人只好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確認單位收到通知書後,王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去百貨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4000元,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王某的訴求,裁決百貨公司支付王某44000元經濟補償金。

百貨公司起訴

百貨公司不能接受仲裁結果,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負責人表示,一直以來百貨公司都遵守法律的規定,依法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

公司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44000元,老闆:是他自願放棄的啊

之所以沒有依法提王某繳納社會保險,是因為王某單方提出個人原因自願放棄百貨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並要求百貨公司每個月給其200元的社保補貼,故百貨公司是根據王某的個人意願執行,所以不應該支付王某44000元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即便是王某主動放棄單位替其繳納社會保險,但王某簽訂的《放棄社保承諾書》以及《放棄社保協議書》的內容與現行法律相悖,而百貨公司沒有依法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44000元。

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百貨公司依舊不服,選擇上訴至二審,公司負責人表示,王某入職主動要求公司不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公司以每個月200元補貼的形式發放,而如今卻以公司沒有依法替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經濟補償的行為,很明顯是不正當的,不應該得到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依法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百貨公司沒有替王某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不合法,而公司提交的《放棄社保協議書》和《放棄社保承諾書》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所以不具有法律效應。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百貨公司應當支付王某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44000元。

總結

很的人對上述的判決結果並不滿意,因為這樣的判決結果無疑是支持了員工去欺騙公司,但更多的人覺得,百貨公司應當支付這筆經濟補償金,若是法院不支持的話,那麼很多公司會在員工入職的時候,就強迫他們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這麼一來員工的權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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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員工簽訂《自願放棄社會保險》,事後能否以單位未依法替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向單位索取經濟補償金的行為,一直以來都備受爭議。

公司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44000元,老闆:是他自願放棄的啊

事情經過

2012年4月10日,王某入職某百貨公司擔任保全主管一職,入職當天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內約定王某每個月的工資是8000元。

公司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44000元,老闆:是他自願放棄的啊

然而在簽完勞動合同後,王某向公司表示,由於其個人原因,要去單位不要替其繳納社會保險,改成每個月支付保險補貼200元的方式,隨後王某在單位的要求下籤訂了《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協議書》以及《員工自願放棄社會保險承諾書》。

2017年8月,王某突然向單位發送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由於公司在我工作5年的期間,一直沒有依照法律規定為我繳納社會保險,所以本人只好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

確認單位收到通知書後,王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去百貨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44000元,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王某的訴求,裁決百貨公司支付王某44000元經濟補償金。

百貨公司起訴

百貨公司不能接受仲裁結果,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負責人表示,一直以來百貨公司都遵守法律的規定,依法替員工繳納五險一金。

公司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44000元,老闆:是他自願放棄的啊

之所以沒有依法提王某繳納社會保險,是因為王某單方提出個人原因自願放棄百貨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並要求百貨公司每個月給其200元的社保補貼,故百貨公司是根據王某的個人意願執行,所以不應該支付王某44000元經濟補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即便是王某主動放棄單位替其繳納社會保險,但王某簽訂的《放棄社保承諾書》以及《放棄社保協議書》的內容與現行法律相悖,而百貨公司沒有依法替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當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44000元。

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百貨公司依舊不服,選擇上訴至二審,公司負責人表示,王某入職主動要求公司不要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要求公司以每個月200元補貼的形式發放,而如今卻以公司沒有依法替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經濟補償的行為,很明顯是不正當的,不應該得到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依法替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百貨公司沒有替王某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不合法,而公司提交的《放棄社保協議書》和《放棄社保承諾書》內容違反法律規定,所以不具有法律效應。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百貨公司應當支付王某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44000元。

總結

很的人對上述的判決結果並不滿意,因為這樣的判決結果無疑是支持了員工去欺騙公司,但更多的人覺得,百貨公司應當支付這筆經濟補償金,若是法院不支持的話,那麼很多公司會在員工入職的時候,就強迫他們簽訂放棄社保的協議,這麼一來員工的權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

公司沒幫員工繳納社保,被判賠44000元,老闆:是他自願放棄的啊

不過每個地區的觀點都會有所差異,比如浙江省的規定就是,所謂的《放棄社保承諾書》不具有法律效應,公司應當依法替員工補繳社保,但絕不支持員工事後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向單位索取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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