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疾病醫保政策界定分析

社會保險 經濟 基金 韓國 中國醫療保險雜誌 中國醫療保險雜誌 2017-11-05

重特大疾病醫保政策界定分析

作者張曉 東南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罹患“重特大疾病”的人數雖少,但對其家庭造成的困難卻是災難性的,對社會造成的心理衝擊也是很大的。所以,無論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的高度,還是從健全全民醫保體系、提高醫保質量和水平的角度,都需高度重視“重特大疾病”的保障。然而長期以來,在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與實踐中,什麼是“重特大疾病”一直沒有明確的政策內涵界定和專業的應對策略,直接影響著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和運行的績效。因此,為了健全和完善醫療保障制度,有必要清楚地回答什麼是“重特大疾病”,重特大疾病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或是補充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的最佳管理方式是什麼等問題。     

1.重特大疾病的政策內涵分析    

根據目前國內專家學者對重特大疾病內涵的研究,可以把現行實踐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分為:重大疾病保障和重特疾病保障兩類,在政策層內涵上包含了以下三方面內容:    

一是疾病的嚴重程度,主要依據醫學的標準。重大疾病是病情嚴重,或危及生命,以及有嚴重後遺症的疾病;重特疾病一般是維繫健康生命質量的疾病,如罕見病、器官移植及抗排異等疾病。這種按疾病界定的方法可操作性較好,但往往公平性會受到質疑。    

二是主要根據診療成本大小即醫療費用花費的多少而定。重大疾病往往是根據基金預算和承受能力,確定超過一定費用額度的疾病,也有把病種和費用結合起來考慮。重特疾病則常指具體的某種特殊疾病,其與健康維繫和生命維持有關。由於是按費用額度界定,其可操作性較好,也較為公平。    

三是醫療費用與患者個人及家庭經濟負擔相關。這是醫療保障政策所關心的目標。重大疾病和重特疾病均以個人或家庭計算的負擔界定,一般指標是個人或家庭的“災難性醫療支出”。這種方式可操作性較困難,但公平性最好。    

上述內涵的歸納在醫療衛生政策和醫保政策分析上造成了諸多困惑,在具體實踐上也面臨眾多挑戰。首先,政策上的困惑在於重特大疾病的這種劃分會導致政策評價上的差異,影響了對重特大疾病解決策略和解決方法的選擇;在具體實踐中,由於病種和費用的處理方式,也飽受公平爭議和基金約束的挑戰。    

2000年世界衛生組織(WHO)提出“家庭衛生籌資貢獻率”的概念,認為一個家庭總衛生支出佔其穩定收入(扣除生存必需品支出)的比例達到或超過40%時,該家庭就發生了災難性衛生支出,可認為是發生重特大疾病。由此看來,“重特大疾病”還是一個經濟範疇的概念,並非疾病譜意義上醫學範疇的概念,重特大疾病保障政策需要解決的還是經濟的負擔,而非具體的某個病種。    

2.別國和其它地區的經驗借鑑    

德國、韓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都是在其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內,針對重特大疾病都建立了專門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提高重特大疾病患者保障水平。這種大病保障模式具有很強的互助共濟色彩,受益面廣,公平性也較高。特別是中國臺灣地區,在全民健保中針對30種特定疾病制定了“抒困計劃”,以保證必需的診療支付和基金抗風險能力。    

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給我們的啟示是,將重特大疾病保障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統籌解決較為便捷、有效、有利。主要理由有三:一是這部分患者數量少,另闢蹊徑,費時費力,成本效益差;二是醫保經辦機構掌握參保人員相關信息,容易形成合理便捷高效的“保障鏈”;三是醫保部門對保障的政策界限瞭如指掌,經辦的網絡體系和業務流程等完備順暢,由醫保系統經辦,駕輕就熟,本微效高,是其他任何機構包括商業保險機構所不及的。四是市場配置資源存在它所不能合理有效配置的區域,這時就應該由政府負責,發揮其對公共物品的供給配置作用,而重特大疾病中的“災難性衛生支出”的人群往往屬於商業保險幾乎“無利可圖”也不應該尋求盈利之處,所以應該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統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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